浙江省衢州市
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
一、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刑事案件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主要适用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参加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可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
2.批准和决定逮捕权
宪法第37条和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和决定逮捕权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和对直接受理案件的决定逮捕的权力。
3.公诉权
公诉权是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指控的权力。除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都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我国,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及提出抗诉等。
4.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权
立案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通过立案监督,依法纠正和防止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以罚代刑的现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力,一方面是惩罚犯罪的主要手段和武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发现并纠正侦查中在搜查、扣押、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等环节上的违法乱纪情况,以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
5.刑事审判监督权
刑事审判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违反规定的诉讼程序以及对于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实行监督的权力。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违法行为有要求其纠正的权力。对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决拥有抗诉权,以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刑事处罚权(抗诉权同时也是公诉权的组成部分)
6.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
人民检察院这一职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刑罚,包括生命刑、自由刑和财产刑,是否合法、正确、严肃实行监督的权力;另一方面是对看守所、监狱的监管改造工作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权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机关的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包括判决、裁决的合法性实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其主要内容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8.职务犯罪预防权
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查处职务犯罪同时,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警示教育和预防措施咨询活动,建立和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并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在重点行业、领域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检查、通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院本级预算和院属派出机构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预算。
二、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上年结转;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支总预算3951.82万元。
(二)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收入预算3951.8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912.37万元,占99.00 %;上年结转39.45万元,占1.00%。
(三)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支出预算3951.82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367.8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4.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9.23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2868.43万元,日常公用支出546.94万元,项目支出536.45万元。
(四)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 3912.37万元。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3912.37万元、;支出包括:公共安全支出3328.4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4.7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49.23万元。
(五)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1.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912.37万元,比2016年执行数减少80万元,主要是2016年底新增检察服务大厅项目经费100万元。
2.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公共安全支出(类)3328.41万元,占85.0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334.73万元,占8.56%;住房保障支出(类)249.23万元,占6.37%。
3.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3278.41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人员支出和日常工作运行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50万元,主要用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在秘密侦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该项费用涉及的主要部门有反贪局、反渎局、监所处、控申处、驻监检察室等。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31.82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
(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216.37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86.5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6)住房和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249.23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在职人员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六)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3415.3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868.4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公用经费546.9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七)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八)关于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1.因公出国(境)费用:根据市外事侨务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7年安排因公出国(境)费用预算15万元,与上年数持平。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预算单位人员的访问培训等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2017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31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及兄弟省市来衢考察、调研等支出。增加的主要原因是新成立的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预算安排6万元;院本级预算与上年数持平。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7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5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52万元,主要用于办案侦查、检察业务活动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比上年预算数减少35.0%,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改革,车辆数由20辆减少为13辆。
(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本级和院属派出机构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等两家行政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546.94万元。
2.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89.8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99.82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1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90万元。
3.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13辆,其中,应急机要通信用车 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2辆。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0台(套)。
4.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项目支出均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536.45万元。
二、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检察机关人员支出和日常工作运行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项):指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所发生的支出以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
1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指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5.住房和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