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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灰积肥引发山火,“检察听证”与“公益磋商”协力共促环境修复
时间:2023-07-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当时完全没有料到那个火一下子就把田边的杂草烧着了,扑都来不及扑就烧了一大片……我现在很后悔当初点着火的那一下。谢谢检察院办这个听证会重新给我机会,我保证以后积极出工出力把烧掉的那一片好好恢复。”因烧灰积肥引发山火的当事人裴某某在其不起诉检察公开听证会上这样表态。

2023131日下午1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至衢江区杜泽镇下溪村马鞍岗山场的田地里烧灰积肥杂草平铺在田地的中间位置,用打火机点燃。火苗引燃周边杂草。裴某某见状即刻开始救火,但因火势蔓延较快致其扑救不及,引发山火。衢江区杜泽镇政府随即组织力量灭火,火灾于当日下午6时许被扑灭。经鉴定:火灾过火面积6.1964公顷(92.9亩)过火林地面积5.8357公顷(87.5亩),直接经济损失36.9元。

办案过程中结合火灾过火面积较大以及失火人家庭经济情况等综合因素,承办检察官向衢江区林业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林业部门依法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督促裴某某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同时加强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辖区的森林防火意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衢江区林业局收到建议后,与赔偿义务人裴某某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约定其在2023年内以出工的形式在“马鞍岗”山场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并开展义务森林消防宣传。

同时,为常态化落实最高检“应听证尽听证”的相关要求,衢江区检察院于615日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3名听证员出席,当事人及其家属到场参加听证,人民监督员见证听证过程。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听证员全面阐述了案件事实、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以及拟作不起诉的理由,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并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取得村民谅解等情节,建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听取各方陈述及充分讨论后,听证员一致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查程序合法,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有利于挽救教育被不起诉人,同意对被不起诉人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从“检察听证”到“公益磋商”,衢江区检察院持续在办案中拓宽“三个效果”有机结合外延,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不断发挥检察建议刚性作用,协力维护区域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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