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时候,消费者在挑选商品时,往往会选择销量多,排名靠前的店铺。然而,有些店铺高销量的背后实际上藏着水军的身影。近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的案件。
2017年,家住杭州的王某某在武汉旅游时,偶尔接触到了一个淘宝刷单公司,进而认识了刷单圈的人员。王某某旅游回来后,前述淘宝刷单公司就联系王某某,问是否愿意做衢州地区淘宝地推刷单工作,王某某欣然答应。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某某为了谋取不当利益,其从上级淘宝刷单公司获取需要刷单的淘宝商品信息,再组织业务员以支付小红包、送杯子、娃娃等小礼物的方式,吸引路人用自己的淘宝账户购买刷单商户的指定商品。淘宝刷单商品的本金由王某某垫付,待商户收款之后再由淘宝刷单公司将本金转还。每刷一个商品,淘宝刷单公司给王某某5元不等的佣金。通过给淘宝店家刷单,提高淘宝商品在淘宝平台的销售排名,增加淘宝商家的真实交易记录,变相的给淘宝商家进行虚假广告的宣传,王某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为网络电商提供刷单服务,组织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广告罪。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的认罪态度,经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最终对其作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处理。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责令王某某停止虚假交易等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购物的不断发展,“刷单”日益呈现出组织特点。现实中,“刷单”行为在影响普通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其他类似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形成“劣币驱逐”的恶性循环,严重扰乱网络市场交易秩序。
在此,要提醒广大商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电商市场健康发展。“刷单”是违法行为,只有踏踏实实的提供优质商品、努力做好优质服务、诚信规范经营才是商家发展的长久之道。利用“刷单”等不法手段最终损害的只会是自己的商誉,还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