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串通招投标犯罪典型案例
·维护农村妇女涉土地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安全生产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防范金融投资诈骗典型案例
·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
·耕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四十八批指导性案例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典型案例
·荒漠化防治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浙江检察网
·衢州检察官方微博主页
·衢州检察今日头条号主页
当前位置:首页>>普法天地
酒后因看不顺眼,狂砍朋友邻居家的桂花树 一男子因寻衅滋事被判刑
时间:2023-12-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1214日,由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寻衅滋事罪依法公开开庭,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事情发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徐某受邀去朋友家中玩,在朋友家中又喝了五六瓶啤酒后,在朋友家门口东侧地方小便时撞到了桂花树枝,又淋到了树上掉下的积水,醉酒之际越想越生气,就回朋友家中拿了镰刀砍树枝。邻居在自家二楼听到声响后出来喝止,争吵过程中,徐某更是酒精上脑,将邻居家的栏杆和晾衣服用的竹夹子推倒,刮到了邻居家轿车上的油漆。而后,又折返回到桂花树下,用镰刀继续砍桂花树的树枝。总共砍了两次桂花树,每次都是砍下来一截树枝。

经鉴定,被徐某损坏的桂花树、铁丝网、轿车损失费用共计2600元。

徐某酒醒后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赔偿了对方所有损失,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醉酒并非逃避刑事责任的理由,也不是从轻、减轻刑罚的依据。


技术支持:正义网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0-12309 地址:衢州市西区紫薇路20号 邮编:324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