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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出庭 | 全市首例“林业碳汇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2022-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31日,衢州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陈某破坏林地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曙峰出庭履职,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危辉星任审判长。该案是全市首次在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引入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2009年5月,陈某未经批准,私自将承包的11.6亩林地平整后出租给他人堆放砂石。经鉴定,陈某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7091平方米,均为商品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至少须补种树苗1170株,所需费用共计105575元。 
 

  根据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因此,检察机关认为陈某不仅要补植复绿,而且要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

  经审理,被告对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一年内完成补植复绿并通过验收,如未通过验收的,则需赔偿补植复绿费用105575元,由第三方代为履行。同时,被告还需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15000元。

  庭上,黄曙峰检察长开展释法说理,表示:

  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迫切需要。对逾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红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将严格履职、依法惩处。

  知识链接:

  1.【林业碳汇】 林业碳汇是指通过植树造林、森林管理等措施,利用植物光合作用,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降低温室气体在大气中浓度的过程。二氧化碳排放企业或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可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或赔偿碳汇价值损失,抵消自身相应的碳排放或者损害行为造成的林业碳汇价值损害,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良性循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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