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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作者:  时间:2018-07-25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范围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受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申诉人的主体条件 

  申诉人必须是原案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三、须提供的材料 

  1.申诉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诉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 

  ⑴属于一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⑵属于二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一审和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⑶属于再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原审和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5.庭审笔录 

  6.相关证据材料 

  7.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对象是一审生效裁判的,应当提供不上诉的正当理由说明,但是小额诉讼除外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9.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证据 

  四、温馨提示 

  1.当事人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本院不予受理:⑴生效民事裁判不符合民诉法第209条第一款规定的;⑵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⑶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⑷申请监督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⑸申请监督的裁定并非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而属于民诉法第154条规定的其他各种裁定、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诉讼费负担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⑹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终止审查决定,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⑺申请监督的判决、调解系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⑻申请对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但不认为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⑼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2.申请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和指使、贿赂他人作伪证。 

  3.申请人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和撤回申诉的权利。 

  4.申请人注意写清楚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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