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2月27日在衢州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 颖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工作大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职能履行,强化责任担当,强化自身建设,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一、全面履行职能,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责。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173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480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442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3690人。其中,批准逮捕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68人,提起公诉119人;批准逮捕毒品犯罪嫌疑人238人,提起公诉305人;批准逮捕盗窃、抢夺、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嫌疑人621人,提起公诉1075人。工作中,坚持严把案件质量关,会同公安机关完善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命案同级移送审查起诉等工作机制,强化客观性证据审查,严格非法证据排除,切实防止冤假错案。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政策。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123人,不起诉55人;对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97人,对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轻微犯罪嫌疑人,决定不起诉374人。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捕诉监防一体化等制度,对1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依法惩防职务犯罪。积极发挥侦查一体化和信息化在办案中的作用,加强案件线索管理,加大交办督办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98件114人,渎职犯罪案件27件28人。其中,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1人。市检察院在指导基层检察院查办系统性、领域性窝串案的同时带头办案,共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件7件7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厅级1人。扎实开展“三领域二干部”专项办案及集中惩治和预防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分别查处86人和14人。坚持惩防结合,在党委领导下,市检察院积极发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强化各预防主体责任落实;组织开展重大工程项目专项预防、典型案件剖析警示教育等活动,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项预防调查等工作。通过检察专门预防,推动行业系统治理和社会化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
依法开展诉讼活动监督。通过认真审查案件、办理群众控告申诉等途径,多方掌握监督线索,加大监督力度。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9人,应当逮捕而没有提请逮捕的追捕6人,应当移送审查起诉而没有移送起诉的追诉16人。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案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9人,其中市检察院追诉的一名贩毒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对3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切实保障人权。对10件认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不当的刑事案件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已审结8件,改判、发回重审7件。依法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裁判申诉138件,经审查提请省检察院抗诉3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法院再审纠正4件。对办案中发现的民事审判执行违法行为加强调查,建议法院依纪依章对2名干警作出了处理。监督刑罚执行部门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呈报不当案件113件;协同做好抗战胜利特赦工作。开展对法院审判前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处实刑后未被收押情况的监督,依法监督收监执行19人。立案侦查监管场所干警涉嫌职务犯罪案件3件3人,移送党政纪处理3人。
二、坚持法治引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着力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严重经济犯罪,共批捕非法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94人,提起公诉221人。围绕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起公诉17人。高度关注“涉网三领域”违法犯罪新动向,依法惩治“伪基站”和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赌博等犯罪,共批捕31人,提起公诉40人。浙江衢州中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辉,利用P2P平台集资诈骗数额巨大,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治理,在公共资源出让、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领域查办涉嫌商业贿赂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19人。充分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市场竞争环境的净化作用,受理查询3900余次,有效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围绕市委转型升级“组合拳”,组织开展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五水共治”专项工作,推进浙江生态屏障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共批捕环境污染、非法采矿、盗伐滥伐林木等犯罪嫌疑人12人,提起公诉81人。省委政法委交办的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人非法处置3.5万余吨草甘膦母液特大环境污染案,经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已依法作出判决。加强环保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与市中级法院、公安、法制办、环保等部门,制定《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取证审证工作规范(试行)》,统一案件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的意见。开展环境行政执法监督试点工作,会同环保、法制办等部门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制定环保案件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保障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会同市相关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专项整治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检查,会同市委组织部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成员“五水共治”专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编印4000余本预防手册,发放到全市1834个行政村。
助推完善社会治理机制。制定落实《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推进全面深化法治衢州建设的意见》,着力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围绕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安保,加强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积极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探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邀请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排解等机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去京非法信访,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权威。发挥法治监督重要主体作用,对工作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发送检察建议,促进规范完善。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检调对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等工作,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三、规范司法行为,扎实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
开展专项整治。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的部署,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开展对全市2014年以来办结的职务犯罪案件、不捕不诉案件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落实、涉案财物管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以及廉洁文明司法等方面的情况。对照自查中发现的及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的三方面九项问题清单,逐项加以整改,法律文书制作、涉案财物管理等一些司法不规范的突出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对反映突出的律师会见权保障问题,进一步明确严格规范限制会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并主动多次与市律协沟通协商,推进形成共识。在此基础上,坚持源头治理,建立健全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制定《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等7项制度,修改完善5项制度。一年来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满意度测评和上级检察院督查中得到充分肯定。
强化内部监督。制定加强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的规定,构建立体化、全覆盖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案件的进出流转及办案各环节实现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全面推行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将逐案评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明确司法责任,推进司法规范。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听庭评议工作,对公诉人出庭情况进行评议,提高出庭指控犯罪的质量和效果。落实执纪问责、一案双卡、防止领导干部干预检察工作、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等制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深化检务公开。推进检察权阳光运行,以检务公开促进规范司法。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926件、重要案件信息127条以及终结性法律文书2765份,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可能引发矛盾的逮捕、不捕、不诉等案件,逐步推行公开听证、公开宣告。加大检察宣传力度,开通运行检察官方微信、微博,紧贴司法办案实际和群众需求向社会发布信息,及时传递“检察好声音”,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
四、加强自身建设,着力提升公正廉洁司法能力
打造过硬检察队伍。认真组织开展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员轮训、“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信仰法治、守护公正”主题教育、党章党规党纪专题培训、国家宪法日等活动,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和法治信仰。强化党建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以党建带队建,推进检察机关思想政治、纪律作风和廉政建设。制定实施《衢州市检察人才评审管理和使用办法》,组织开展检察人员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以及检校合作等一系列活动,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养和实务能力。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有46个集体和126人次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其中市检察院金建文同志被授予“全国先进工作者”和第四届“最美衢州人”十大“年度人物奖”荣誉称号。
稳妥推进检察改革。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对衢州辖区内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强化人民监督员履职保障,监督范围由原来的7种扩展到11种情形。加强对江山市检察院省级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现已完成首批19名检察官入额、司法责任清单等改革任务。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狠抓市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落实,完善“四化”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定期开展建设情况评估,引导基层检察院干事创业、健康发展。柯城区检察院、衢江区检察院分别被评为省级、市级先进基层检察院。制定实施基层检察室建设三年规划,加强工作推进和指导,有效发挥检察室在助推基层法治、服务基层群众中的前沿阵地作用。江山市检察院贺村检察室被评为浙江省检察机关“示范基层检察室”。建设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和检察服务大厅,方便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和办事。完成检察非涉密网建设和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涉密网建设,加强检察技术在司法办案中的运用,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和安全保密性能有了新的提升。
五、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始终坚持把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推进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公正司法的重要保证。一年来,认真贯彻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决议,将代表的审议意见建议汇总梳理印发全市检察机关,提出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改进检察工作。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专项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实施办法,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重要案件,报送重要文件。进一步加强代表联络工作,坚持院领导定点联系代表、邀请视察、寄送刊物、发送手机短信等制度做法,及时向代表报告检察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开展“百名代表、百名委员评公诉”活动。扩大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比例,使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更好地置于代表、委员的监督之下。同时,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向政协通报检察工作,在检察决策和司法办案过程中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市委、省检察院正确领导,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与省、市委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差距;少数案件落实保障律师会见权等规定还不够严格,办案质量和效果还有待于提高;信息化、专业化建设还亟待加强;司法改革推进中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需要加强。对此,我们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把防控风险、服务发展和破解难题、补齐短板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专业化、信息化水平为着力点,强化职能履行,强化改革创新,强化自身建设,为我市“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把“五大发展”理念贯穿到各项检察工作中,强化检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融合度。始终把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进一步理清和突出打击、保护、治理的重点,进一步拓展服务大局的途径和方法。总结推广综合法律监督的成功经验,围绕转型升级组合拳,突出环保、民生、农村基层等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加强各项监督职能的统筹协调,提升服务大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以保障G20峰会为重点,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积极融入维护稳定总格局,依法用好批捕、起诉手段,全力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各类犯罪,依法打击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犯罪。关注经济领域与稳定相关的问题,加强对涉企、涉众型案件的办理,综合施策,稳妥处理,注重效果。深化检察环节释法说理、教育疏导等工作,推进公开审查、公开宣告,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
三是以督促廉洁依法从政和公正司法为重点,加强惩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贯彻中央关于深入反腐败的要求,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重点查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重点查处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国家重大经济政策实施、影响重大改革措施落实的职务犯罪。坚决严肃查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基层腐败问题。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推动源头治理。强化诉讼监督,着力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量刑畸轻畸重以及民事违法审判、违法执行、虚假诉讼等问题的监督。积极稳妥推进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四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为目标,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按照省委统一部署,全面推开司法体制改革,重点抓好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同时,积极稳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工作机制、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改革。
五是以查找“短板”为契机,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和基层基础建设。巩固和深化“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继续抓好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整改情况审议意见的落实,组织开展查找“短板”专项工作,不断端正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将队伍专业化作为核心战斗力来抓,以培养出一批有突出实务能力的业务骨干为目标,改进教育培训和人才评价、管理、使用工作。突出抓好新形势下检察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执法司法信息衔接和公共信息查询,加强信息技术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深入抓好基层检察院建设实施细则和基层检察室建设三年规划的落实,推动基层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和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忠实履职,奋发有为,为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作出新的贡献!
一、普通刑事案件
全年共受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1219件1739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049件1480人,分别同比下降8%、9%;共受理各类审查起诉案件3162件4422人,经审查,提起公诉2636件3690人,分别同比下降5%、7%;共提出刑事抗诉10件,法院审结8件,其中改判6件,发回重审1件,维持原判1件。监督侦查机关立案29人,撤案3件。立案监督、追捕、追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19人。
从受理的案件看,2015年我市涉毒犯罪上升明显,其他主要类型犯罪同比下降。其中,严重暴力犯罪逮捕68人、起诉119人,同比下降6% 、15%;侵害财产犯罪逮捕621人、起诉1075人,同比下降19%、17%;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逮捕94人、起诉221人,同比下降18%、9%;破坏环境资源犯罪逮捕12人、起诉81人,同比下降29%、17%;毒品犯罪批捕238人、起诉305人,同比上升53%、53%。
二、职务犯罪案件
全年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25件142人,同比上升13%。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14人,同比上升16%;渎职侵权案件28人,与去年持平;涉及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1人,内有现职干部12人。
从发案领域看,民生领域23人,占总人数的16%;工程建设领域54人,占总人数的38%;涉农领域16人,占总人数的11%;商业贿赂领域19人,占总人数的14%;土地领域6人,占总人数的4%;其他24人,占总人数的17%。如下图:
三、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
全年共受理不服法院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38件,审查后,提请上级院抗诉3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3件,法院再审纠正4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行政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2件,采纳30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49件,采纳46件。
四、监管场所检察工作情况
全年共审查刑罚执行部门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8826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3件得到采纳。认真开展社区矫正检察,对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罪犯,建议收监执行27人;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14人、漏管1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和不规范行为提出书面意见24份。立案查办3件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
五、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全年共接待律师673人次;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4926条、重要案件信息127条、法律文书2765份;接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911次,查询信息涉及单位4852家、个人9046人。
有关用语说明
1、客观性证据审查(见报告第2页第7行):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将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本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模式。所谓客观性证据是指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性相对较强的证据。
2、非法证据排除(见报告第2页第7行):指对侦查人员以非法取证行为所获证据予以排除的证据制度。非法证据包括非法的言词证据和非法的实物证据。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全年共排除非法证据15份。
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3行):指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犯罪事实发生在被告人未满18周岁阶段的,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包括立案侦查到刑罚执行完毕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形成的相关案件材料)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除因司法机关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2013年修改后刑诉法中明确提出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旨在落实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使其更好地融入社会。
4、捕诉监防一体化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4行):以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为标准,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四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全面承担案件的办理、矫正失足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及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工作职责。该工作模式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改革的重要成果,2012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正式确立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
5、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2页第15行):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指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在监督考察期限内的表现情况,再决定对其是否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给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6、三领域二干部(见报告第3页第1行):三领域是指土地出让、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二干部是指领导干部、基层干部。
7、“涉网三领域”犯罪(见报告第4页第10行):是指电信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健康发展等犯罪。
8、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6行):指为预防贿赂犯罪,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需要直接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查询。
9、开展综合运用检察职能服务保障“五水共治”专项工作(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3行):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查办和预防、民事行政检察等职能作用,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了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环境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暨标准化执法试点工作、“五水共治”专项职务犯罪预防等专项工作,强化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为我市“五水共治”战略部署的实现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10、案件程序性信息、重大案件信息、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见报告第7页第6-7行):具体包括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向社会公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情况、社会关注的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公开率位居全省第一。
11、官方微信(见报告第7页第11行):2015年2月16日,市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衢州检察”(微信号qzsjcy)正式开通运营,持续实时发布检察工作动态、重要案件信息等内容,到年底累计发布99期267条信息,在浙江省政法微信影响力排行榜年度检察总榜中位居第三。目前全市6个基层检察院均开通运行官方微信。
12、衢州市三衢地区人民检察院(见报告第8页第5行):是衢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下设综合科、职务犯罪侦查局以及驻省一监、省三监、省十里丰监狱、省十里坪监狱检察室等6个部门。主要负责对衢州辖区内监管场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与各县(市、区)检察院的区别所在。
13、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见报告第8页第7行):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15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部署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具体任务包括:一是调整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主体,由人民检察院变为司法行政机关;二是拓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案件范围,明确人民监督员可对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11种情形的案件实施监督,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三是完善人民监督员知情权保障机制,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告知制度、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及执法检查机制等,切实保障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2015年,浙江作为10个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已先行一步完成改革任务,市检察院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新选任人民监督员69名,全年共监督涉及上述11种情形案件32件,进一步拓展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
14、“四化”建设(见报告第8页第12行):指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管理科学化信息化建设、保障现代化实用化建设。
15、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见报告第11页倒数第3行):指建立以检察官为核心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促进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改革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其所在职位划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检察人员员额配置比例,以政法队伍编制总数为测算基数,设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别占队伍总数不超过39%、不低于46%、15%的员额控制目标,安排85%的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纳入员额管理检察官(即入额检察官)的产生,一是从现有检察员中确认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二是从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现有助理检察员中遴选纳入检察官员额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