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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14-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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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4年2月27日在衢州市

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孙 颖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上级检察院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以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一个中心、两大战役”决策部署,积极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实施,加快执法办案转型发展,加强执法公信力和作风建设,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扎实做好批捕、起诉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525人,提起公诉3667人。坚持经常性打击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密切协同公安、法院等部门,深入开展打黑除恶、治爆缉枪、打击“两抢一盗”、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等专项行动,共批准逮捕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56人,提起公诉51人;批准逮捕盗窃、抢夺、抢劫等多发性犯罪嫌疑人535人,提起公诉885人;批准逮捕盗伐林木,收购、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嫌疑人7人,提起公诉39人。坚持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服务发展相结合,对“万家购物”、集资类犯罪等一批重大敏感、牵涉面广的案件,在依法快捕快诉的同时,全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涉案权益保障、舆情民情沟通等工作,确保办案效果。依法加大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犯罪的打击力度,审慎处理企业人员涉嫌犯罪案件,强化对企业发展的司法保护。在常山县检察院办理侵害浙江天子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过程中,市检察院加强领导,确定专人指导,案件处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强化检调对接、涉罪外来人员平等司法保护等工作,共依法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81人,不起诉犯罪嫌疑人330人。

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紧紧围绕贯彻“老虎”“苍蝇”一起打、预防出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74件88人。其中,涉及科级干部28人、处级3人。市检察院立案查办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朱新潮涉嫌受贿等大要案2件5人。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两级检察院在家电下乡、涉农资金补贴、病死猪肉监管等领域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检察机关得到了推广。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深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合市财政局建立了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机制,开展了对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等13个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预防,扎实推进预防职务犯罪“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学校、进社区”活动,先后在电视台、公交车载电视等播放廉政短片、公益广告3.9万余次,举办案件剖析会、警示教育会84场次,有6400余人次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村“两委”干部接受了教育。此外,两级检察院还结合执法办案,继续向党委、人大、政府等报送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得到了党委、人大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切实强化法律监督。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共监督侦查机关立案50件、撤案22件,追捕10人、追诉31人,对非法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等侦查行为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60件。开展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在食品药品、涉农等领域依法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件,监督立案5件。加强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共提出刑事抗诉10件。其中,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周国富故意伤害案,被省检察院评为“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优秀案例。加强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监督纠正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案件134件,监督丧失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监执行19人;开展留所服刑专项检察活动,督促余刑3个月以上留看守所服刑的103名罪犯交付监狱执行;开展社区矫正专项检察活动,监督纠正社区矫正罪犯脱管、漏管10人。加强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共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7件,监督纠正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程序违法28件,监督纠正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违法9件。依托基层检察室,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人民法庭诉讼活动的监督试点工作和对司法所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监督纠正。积极探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网吧违规经营等问题,共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47件。其中,监督有关部门依法注销70名吸毒人员驾驶证的做法,得到了省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二、认真实施修改后“两法”,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发展

着力更新执法理念。始终把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作为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推进执法办案转型发展的重中之重,积极适应法治化水平提高、人权保障加强、诉讼程序更加公开透明的新要求,着力强化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和监督意识。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与坚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并重、强化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并重、严格公正执法与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并重,以执法理念的转变推进执法方式和执法机制的转变。

加快转变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着力提高发现、收集和审查运用客观性证据的意识和能力,将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工作重心从以倚重口供为主的传统证据采信模式向以倚重客观性证据为主的现代证据采信模式转变。强化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拓宽信息来源渠道,扩大信息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提升信息分析研判能力,依法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更加注重诉讼活动的事中监督,坚持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根据违法程度的不同综合运用抗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瑕疵通报等监督手段,推动诉讼监督工作从单一监督向综合、多元化监督转变。

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为推动形成贯彻修改后“两法”的工作合力,规范执行各项新规定,两级检察院围绕重点环节,遵循司法规律,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建立健全37项制度机制。其中,市检察院先后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适用逮捕措施等相关问题的意见》、《刑事案件证据采证与审证工作规范(试行)》、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同步录音录像及命案现场勘验检查市检察院派员到场、超短刑期罪犯减刑假释规定等13项制度机制,进一步规范、细化执法标准和工作程序。市检察院还与市政府联合召开会议,以“府院对话”的形式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

三、强化监督制约,切实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检务公开大厅和信访接待窗口建设,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依托检察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工作部署、业务动态和队伍建设等情况,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全面推行办案说理制度,在办理人民群众信访和作出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等终结性决定时,认真予以释法说理。全面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活动的监督,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7件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认真组织开展“三走进”践行群众观、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注重发挥基层检察室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一线平台作用,积极探索专群结合、检察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的途径和方式。

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规定,修改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办案行为规范有序。建立统一受理、流程管理、动态监督、业务考评、服务办案为一体的案件集中管理系统,全市两级检察院都已设立专门的案件集中管理机构。加快推进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软件的运行,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办案流程、办案期限、法律文书、赃款赃物的动态监管。加大检务督察力度,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重点执法部位和环节,进行检务督察16次。

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监督和调研视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情况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实施办法,及时报送重要文件、特定案件和重大事项。立足解决问题,注重成果转化,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以及建议、意见。加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落实两级检察院班子成员定向联系人大代表制度,扎实开展政协民主监督小组监督活动,主动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送检察工作要况、执法动态信息和自身建设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察工作、参加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增强干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坚定政治信念、立场和定力。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细则》,改进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认真开展“以案为镜、正风肃纪”专项警示教育活动,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深刻吸取教训、加强作风建设。对照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梳理全市检察机关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的思路和举措。深入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结合实施修改后的“两法”,修订完善执法办案监督管理制度。制定《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对开化县检察院、江山市检察院的巡查工作,强化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出台廉政执法监督员工作暂行规定,强化对作风建设的外部监督。

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领导干部、业务一线和基层检察人员为重点,分级分类开展领导素能、任职资格、专项业务、岗位技能等培训。共选派350人次参加了市级以上检察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市检察院组织培训10期,培训干警220人次。举办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疑难案件审讯、客观性证据审查运用等岗位练兵活动,提高干警实战能力。落实年轻干警辅岗、导师辅导、上挂下派等制度,加强年轻干警培养。全市共有1个集体和3名干警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有5名干警入选省级人才库,有4名干警分别荣获“全省优秀反贪局长”、“全省侦查监督十佳检察官”等称号。

夯实检察工作基层基础。扎实开展“先进基层检察院”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建设。出台加强基层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基层检察室的职能定位、履职重点和运行管理机制,全市已设立运行的6个检察室在排查化解基层矛盾、促进基层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坚持把科技强检作为强化基层基础的重要支撑,以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强科技装备的配置和运用,检察装备的现代化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有了新的提升。

各位代表,一年来检察工作的成绩,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以及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与人民群众对惩治腐败、公正司法和保障权益的期待还有差距,履职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修改后“两法”实施和执法办案转型过程中还面临一系列的问题和困难,有待实践中探索推进;一些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执法能力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能完全适应,队伍建设需进一步加强。对此,我们将以更加求真务实的态度,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14年,全市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以改革为统领,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主要任务,以执法办案转型发展和执法公信力建设为着力点,不断提升检察工作水平,为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和集中精力干好“四件大事”,再创绿色发展新优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着力保障全面深化改革。主动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分析研判,找准检察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研究制定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市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意见,加强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提高服务保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加快“四个一”建设和“推进五水共治、共建生态家园”行动等中心工作,进一步调整和突出办案重点,加大对破坏环境、危害民生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强化对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法律政策研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努力营造保护创新、宽容失误的改革氛围。

(二)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任务,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与有关部门一起组织开展专项行动,落实命案提前介入、复杂案件引导侦查取证等制度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各类刑事犯罪。依法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拐卖妇女儿童、“两抢一盗”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工作,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等工作,全面落实终结性决定公开说理、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等制度机制,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始终,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三)着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以办案的实际成效来彰显党中央反腐败决心,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依法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职务犯罪,又严肃依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案件。深入开展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惩治“三农”、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以及环保等领域职务犯罪。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线索的分析、研判和整合,提高侦查信息化水平,切实增强查办职务犯罪能力。认真落实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加快转变侦查方式,依法规范文明办案。围绕重大项目建设、“五水共治”以及专项资金补贴等重点领域,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切实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

(四)着力加强法律监督。深刻吸取我省几起冤错案的教训,加强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严防冤假错案。深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两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突出问题的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切实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的协作与配合,加快推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基层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发挥等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开展非法证据调查核实、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诉、监、防”一体化、违法所得没收、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等工作,推动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增监督职责的实质性启动。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五)着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剖析整改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作风。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坚持“能公开的一律公开”,强化内外监督,切实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稳妥有序推进检察自身改革,重点抓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设立派驻监狱检察院等工作。以开展基层检察院“规范化建设年”为载体,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2014-2018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室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一线平台的作用。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委的坚强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严格公正执法,扎扎实实工作,为深入推进“平安衢州”、“法治衢州”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

2、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指国家在追诉犯罪的前提下,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对于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从而使被害人精神上得到抚慰、经济上得到补偿,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3、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指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暂不起诉,对其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其在监督考察期限内的表现情况,再决定对其是否起诉。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给了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4、检调对接: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指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6、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指各级检察机关对上年度本辖区内职务犯罪的发案情况、特点规律、原因和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职务犯罪对策,形成综合报告提交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参考。

7、“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指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8、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指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将工作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中心转变到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确认案件基本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和检验,进而认定犯罪事实的审查工作模式。

9、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及时准确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的办案协作机制。成立该机制的目的是为了推进解决一些行政执法领域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突出问题。

10、人民监督员制度:指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推出的,从检察机关外部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的制度,法律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从2003年9月起在浙江等10省市先行试点,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方式改为由上级检察院统一选任,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扩大到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终局性决定权的主要环节。

11、基层检察室:是基层检察院在辖区内人口较多、辐射功能强的乡镇、社区设置的派出机构,负责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职务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等工作。设置基层检察室有利于实现检察工作重心下移,更好地服务基层人民群众、服务基层经济社会发展。

12、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人权保障的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