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黄金饰品本属正常行为,但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则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近日,由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黄金饰品收赃案件,被告人刘某从事黄金回收行业多年,在未核实身份信息、未登记交易的情况下,短期内大量回收黄金饰品,被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2023年3月,刘某金店里走进一个陌生男子,想要出售黄金,但是要求现金交易。刘某一问之下得知,这批黄金有正规发票,总量将近1000克,价值40万余元。刘某虽觉奇怪,但考虑到黄金总量很大,可以小赚一笔,就提出若要现金交易,需以市场回收价略低的价格回收。该男子欣然接受,并在当天晚上进行交易。
没过几天,该男子又找到刘某,想要出售黄金,依旧使用现金交易。这次交易地点定在衢州某偏僻商场的地下车库。刘某带着现金到达时,发现对方开了一辆无牌车,车上坐着的两人带着口罩、帽子,神情躲闪,身形样貌并不像前几天到店的男子。对方拿出一个金块和三个金手镯,刘某清点、称重以后,共有900多克,价值40万余元。刘某这下觉得事情不大对劲,感觉这批黄金的来路不明,但为了赚钱还是收下了。
事实上,该团伙系帮助境外诈骗集团洗钱,在境内使用诈骗赃款购买黄金,再将黄金出售取得现金,以达到洗钱目的。刘某从事黄金回收行业多年,应熟知有关行业规制和惯例做法,其以低于市场价想王某收购黄金,且未核实对方身份,其主观上应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检察官提醒: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在收购物品时,一定要问清物品的来源,对于来源不明的物品坚决不收,切莫花钱“买”罪。决不能贪图小利或者抱有侥幸心理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否则,不但可能帮助犯罪分子销赃,扰乱司法机关追查犯罪的秩序,同时自己也将触犯刑法,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