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化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庭审完结,该案是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新修改后,衢州市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案发经过追溯到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开化县江东中路由南向北行驶,其因未确保行车安全,撞向停在路边的两辆小型轿车,造成了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汪某某负事故全责。经鉴定,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汪某某同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开化县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的建议被法院采纳,汪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整个庭审仅用了5分钟,并且被告人当庭表示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速裁程序的适用,在充分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程序性权利和实体性权利的基础上,不仅能减少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还能有效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机关办案效率,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