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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经营有红线 触犯刑律要后悔
作者:林建平 徐珊  时间:2018-10-15  新闻来源:  【字号: | |

  “微商”以低成本、方便快捷等优点迅猛发展,但从事“微商”有法律红线,相当一部分商品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销售的,否则将受法律制裁。比如香烟,它是专营商品,必须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资格、固定经营场所才可销售。还有一些如未经批准销售的微整形产品、药品、医疗器械,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09日,由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衢州市首例“微商售假烟”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1万元;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5万元;判处骆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7万元。 

  王某某在微信上销售各种品牌的假冒伪劣卷烟,也是另四名被告所售假烟的主要货主之一。而王某某的上线为李某某(已判刑),经李某某报单,通过微信发展客户及下线代理以扩大销售渠道,并利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收取购烟款。其中王某某、邱某某、张某某为亲戚关系。邱某某原本与女友张某某经营一家快餐店,看到无业的表弟王某某突然“发达”了,从中了解到赚钱的门道——微信销售假烟,这个行当不仅利润大而且不用垫资不需囤货,两人随即关闭快餐店,做起了“微商”。杨某某是骆某某女儿的男友,通过微信广告认识王某某并从其处进购大量假冒伪劣利群牌香烟在建德本地销售,同时以赚钱补贴家用为由,发展骆某某成为其下线,一起销售假烟。这5名人员在各地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通过微信发展客户及下线代理,形成不同的销售链,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报单。 

  王某某等人利用微信、QQ等手机通讯软件,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假烟,即用微信自下而上传递买家的收货信息、购烟需求、扣除差价后转账购烟款,并由销售链最上端的发货人负责快递发货,再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快递单号,最后由买家收货。根据王某某等人的微信交易记录及在公众号上发布的售卖假烟广告发现,这些销售价格低廉、利润大的假烟购买者经常大量批发用于婚礼、宴请,这更让假烟“微商”有了生存空间。以市场价每条480元的利群(阳光)香烟为例,王某某从其上线处购买的价格为每条65元,经其两个下线代理,最后的销售价格可达到每条250元。 

    经查,2015年下半年至20161018日期间,王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微信号,销售假烟11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100余万元;邱某某、张某某二人通过向王某某、“陈晨”(网名)等人报单,销售假烟7000余条,销售金额共计70余万元;杨某某利用其微信号,向王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转账支付9万余元,进购大量假冒利群、中华等品牌的香烟用于销售,并倒卖给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的多家副食品商店。   同年726日至91日期间,杨某某、骆某某接受湖北省蕲春县的段某某(已判决)的报单,共同销售假烟、收取购烟款共计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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