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的被告人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经县法院审理,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7年6月30日,开化县公安局将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移送至开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阅卷后,经过仔细核实证据、讯问被告人、询问相关证人等开展大量工作,认为本案中明确证据指向朱某某的毒品来源于程某某,故立即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建议书,追诉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
公安机关收到追诉建议后,依法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2018年6月5日以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但程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本案定罪证据有所欠缺,本院承办检察官主动自行补充侦查,调取了相关直接人员的证言以及相关通话记录,使本案的证据达到确实充分,并依托现有的证据对程某某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以及释法说理,最终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2日将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依法向开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