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6月4日,衢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邵某被判处危险驾驶罪。驾驶员周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车主邵某虽然没有驾车,但也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据悉,这是衢州市首例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宣判。
今年2月13日晚,周某、邵某一起在衢江区樟潭街道的朋友家吃晚饭。期间周某喝了两杯米酒。
晚饭后,邵某和朋友打牌。随后,周某要出门买药,“我就让他帮我买点感冒药回来。”邵某明知周某喝酒,还将自己的车钥匙给了周某。
20时43分许,周某驾驶车辆行驶至衢江区沪瑞线与315省道交叉路口处时,突然直接撞向路口东侧的山坡,造成周某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心虚的周某立刻给邵某打电话,让他到现场顶包。同时,邵某还拨打了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电话,企图骗保。
衢江交警大队沈家中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周某已被救护车送往医院。
在交警的询问中,邵某说是自己开的车,可是据现场群众反映,驾车者并非邵某。
经过民警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邵某最终承认自己是替周某顶包。
随后,民警到医院对周某进行了询问,却发现其身上有酒气,存在酒驾嫌疑。民警依法对周某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85mg/100ml。进一步调查后发现,周某当时还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
2月14日,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69mg/100ml。
6月4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周某、邵某进行判处。
“我没有喝酒,也没有开车,怎么就犯罪了?”这是让邵某百思不得其解的地方。
据案件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日常生活中,出现较多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二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在本案中,邵某的行为正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
温馨提醒,自己做到喝酒不开车的同时,也不能纵容身边的人喝酒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