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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示证在公诉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及发展新思路
作者:毛 琪  时间:2017-06-20  新闻来源:  【字号: | |

     要:多媒体示证作为一种全新的证据展示方式,不仅体现了高新技术向法律界的渗透,同时也是司法活动的必要趋势。与传统示证方式相比,多媒体示证具有高效显著的优势,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多媒体示证也对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产生了一定冲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容易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问题。本文主要是就是在分析多媒体示证在公诉中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关于强化多媒体示证工作的新思路。 

  关键词:多媒体示证;公诉工作;发展思路 

     

  一、前言 

  检察机关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责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出庭支持公诉是其职能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出庭公诉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对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检察机关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诉讼改革举措中,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处于关键地位,“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根本保障作用。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庭审证据的丰富性,提升了庭审的整体效果。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相继研制并开发了多媒体示证系统并应用于公诉,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多媒体示证系统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一方面对增强诉讼的对应性和证据的透明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公诉水平,保证庭审高效公正。运用好多媒体示证技术,是推动庭审改革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多媒体示证在公诉中存在的困境 

  多媒体示证作为一种全新的示证方式,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产物,多媒体示证也对传统的刑事证据规则产生了一定冲击,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会容易出现一些不可控的问题。 

  1、多媒体示证与最佳证据规则不一致 

  最佳证据规则是现代美英法系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其核心思想就是:“以文件内容作为证据的当事人,一定要出事文件内容所涉及到的原始证据。”[1]也就是说,在庭审过程中要出示重要的文字证据,必须向法官或者法庭提供文字的原本,所以学者也把他称之为“原始文书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9条明确规定:“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是否为原物、原件”。从上述条款我们可以发现我国已经采纳了最佳证据规则,并逐步扩展到了物证领域。随着多媒体示证系统的引入,检察机关通过多媒体技术把物证、书证等原始证据进行技术处理,通过多媒体进行庭审演示,之前的原始证据就变成了传来证据,其说服力大大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多媒体示证只能是作为一种证据的辅助方法,而不能够作为主要方法而存在。 

  2、多媒体示证与直接言词原则不一致 

  直接言词原则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对证据的取得和庭审的开展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两个方面,指的是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原则就是庭审法官一定要与诉讼当事人、参与人有着面对面的接触,一定要亲自审查案件涉及的所有材料,对案件作出裁判;言词原则指的是在诉讼过程中参与人和当事人针对诉讼材料进行辩论。简言之,直接言词原则必须要求诉讼各方都要到庭,最终裁决不仅要依据直接原则,还要依据言词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直接言词原则是给予肯定的。多媒体示证系统推出之后,公诉人为了能够在庭审过程中更加直观的向法庭出示证据,一般会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司法鉴定结论等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示给法庭,有些也会采用录音的形式,这无疑与直接言词原则相互冲突。 

  3、多媒体示证与原始书面材料有偏差 

  在多媒体示证系统下,主要是证据的形式通过各种多媒体形式被人为地改变了,尤其是一些原始的物证、书证,在多媒体示证中就会变证据的原始形态为电子信息的形式,而质证只能就屏幕上显示的图象进行,原始书证本身却没有得到出示和质证。同样的道理,卷宗中的其他书面材料也没有以原始形态本身作为质证的对象,而是以屏幕上的电子图象接受质证。可以认为,多媒体示证的使用,使原始书证、原始书面材料等第一手材料不能接受最直接的质证,而只是就其加工形成的电子形式进行质证,显然影响了质证的科学性。笔者认为,凡是具有原始形式的都应当就原始形式进行质证,而不能抛开原始形式运用加工形式进行质证。比如赃证物的质证,就应当把赃证物原物拿到法庭对质,而不要拍成照片就照片图象进行质证;原始书证的质证则应当以该书证本身进行质证,而不要用多媒体制作成电子形式进行质证。 

  三、优化公诉工作中多媒体示证的创新思路 

  在公诉中,如果多媒体示证仅仅实现了从人工到计算机形式的转变,这将无法体现多媒体示证的强大生命力。在具体的庭审中,应该结合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发挥多媒体示证系统的系统功能,优化多媒体示证的技巧,真正展现多媒体示证的效果。目前检察机关利用多媒体示证系统还处在起步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公诉人在运作方式上存在很大的不同,要想更好地把多媒体示证纳入到诉讼庭审的常规业务中,这就需要进一步优化公诉工作中多媒体示证的创新思路。 

  1、遵循原则,克服多媒体示证与证据规则的冲突 

  为了能够充分发挥多媒体示证在诉讼庭审中的优越性,必须坚持必要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配合使用原则。首先,坚持必要性原则。在多媒体示证运行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其必要性,其主要标准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如果在案件审理中常规方法不能够示证的可以采取多媒体示证。如原物不便搬运或物证不易保存,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录像或照片,通过多媒体方法来示证;第二,如果按照常规方法进行非常繁琐的。例如一些贪污案件当中会出现很多审计资料和账目;第三,对多媒体示证特殊需要的。如为驳斥被告人翻供的无理狡辩或对侦查人员的诬陷,可将审查起诉中固定好的讯问被告人全过程的录音或录像,以及被告人亲笔书写的供词以多媒体形式演示,以支持公诉。以上三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多媒体示证。其次,真实性原则。源于多媒体示证的易改性特征,庭审中难免会对多媒体示证提出质疑,这就需要检察人员坚持客观真实性的原则,保证证据的原始性[2]。再次,配合使用的原则。在庭审示证中,如果被告对多媒体示证存在质疑的时候,检察人员应该结合常规证据示证,做到“万无一失”,确保庭审活动的顺利开展。只要我们确定了多媒体示证的适用原则,就能解决多媒体示证与证据规则的冲突,并能充分发挥多媒体示证的优越性。 

  2、与时俱进,提升多媒体示证技术水平 

  多媒体示证工作的引入,不同于借鉴一般的工作经验,对于计算机应用水平一般的公诉人来讲,听取介绍,观看演示和阅读材料只能获得一些感性上的初步知识,真正理解和掌握必须经过综合操作的过程,通过强化多媒体示证,提高多媒体示证的准确性。首先,采用实用性的多媒体工具软件。在多媒体示证中,包含了一些系列性的技术工作,为了保证多媒体示证数据的准确性,采用采用VBAUTHWAPE等通用商业软件,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其次,优化证据材料制作。依据直接证据材料制作的三维动画或平面示意图,在法庭上形象地说明作案过程人物关系或危害结果。在公诉中用于辅助说明和帮助理解,但在运用过程中应注意它不是证据,否则给人创造证据的错觉;再次,加强与相关技术部门的合作。在证据进行多媒体转换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同技术部门进行沟通,以便更好地对证据进行采集和转换,保证公诉庭审证据的准确性。 

  3、创新思路,优化庭审多媒体示证展示环节 

  首先,做好证据的分组展示。对于一起案件而已,即使案情再简单,事实再清楚,也应该从不同侧面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分析,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应该通过优化组合的方式进行证据的出示,通过分组举证,可以使不同属性、不同类别的证据合二为一,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回头举证,最大达到更佳的效果;其次,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出示。运用多媒体出庭,在公诉人进行发言论证的同时,以多媒体系统配合展示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要件,现场人员,特别是旁听人员就能够及时按照法律规定,把被告人的行为对号入座,甚至在心中形成他们自己对被告人的“判决”,提高庭审证据的效力;再次,围绕犯罪造成的后果出示证据材料。在证明犯罪结果的时候,通过影像、录音等视听资料对犯罪造成的后果进行阐释,这样不仅可以对罪犯的犯罪行为进行清晰的展示,同时也能够获得人们对公诉意见的支持,引发人们的共鸣,强化公诉效果。以衢州市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某故意杀人案为例,在开庭之前,公诉人对所有的证据材料进行多媒体技术处理,制作成相应的演示文稿,在进入示证、质证环节时,公诉人改变了传统的抽象质证做法,用多媒体示证设备向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示,证据链就非常清晰的展现在人们面前。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运用多媒体一气呵成地进行演示,并大胆适用量刑建议,取得了非常好的庭审效果。   

  4、积极主动,做好公诉庭审配合 

  在公诉过程中采用多媒体示证,做好庭审各环节的相互配合尤为重要。在庭审过程中,示证人员一定要熟悉具体的案件情况,对案件的各个环节有所了解和认识,对于哪个环节需要多媒体示证,哪个环节不需要示证都应该了如指掌,同时,对于公诉人举证的先后顺序也应该非常清楚。每一份证据都应该在公诉人征得审判长同意之后,再把具体的证据投放到大屏幕上。同时,在公诉人宣读证据的时候,多媒体示证环节一定要和它相统一、相一致,方便换页、批注。如果在庭审现场中出现临时改变举证顺序的情况,要及时与示证人员相沟通,从而获得整齐划一的效果,避免出现多媒体操作与公诉相互不一致的情况。 

  多媒体技术作为一种崭新的举证方式,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公诉实践中,通过不断地积累经验,探索规律,相信多媒体示证会走向更成熟的阶段,进入更多的庭审中,协助公诉部门提升公诉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完成公诉任务,为确保庭审工作的准确性奠定重要基础。 

 

 

  


 

  [1]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7页。 

  [2]李夏《多媒体示证与刑事证据规则的冲突与协调》,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2期,第6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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