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市场乱象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实践与思考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办理难点问题
·突出特色严格规范提升能力着力推进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
·司法改革视野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反思与拓展应用
·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浅析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背景下公诉权如何履行诉讼监督
·强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刑罚变更执行中被害人参与问题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浙江检察院
·平安衢州网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当前位置:首页>>法学苑地
以绿色司法理念为引领 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和监督品质
作者:杨旭东 张立  时间:2016-11-21  新闻来源:  【字号: | |

  深入践行绿色司法理念,将绿色司法理念切实融入到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的每项工作举措和办案环节中,我们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一、落实和深化繁简分流的办案机制,提升司法效率 

  目前,侦监部门办案人员仍存在不论案件繁简大量摘抄证据的现象,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不利于提高审查办案能力。要尽快推动繁简分流工作的落实。一是尽量明确简易审案件的使用条件、范围、类型,便于基层检察院执行;二是明确简易审逮捕意见书的制作要求,对证据分析归纳提出细化的标准,便于执行中对照;三是原则上要求简易审案件的办理期限(不超过四天);四是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优秀文书评选工作常态化机制,通过评查、评选起到对提高案件质量的导向作用。通过繁简分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基层院案多人少的矛盾,置换出一部分精力到提高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质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水平等工作中。简言之,就是通过司法资源的集优化、节约化的运用,打好绿色司法的内生性基础。 

  二、落实和深化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坚持少捕慎捕 

  逮捕是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过多地依靠逮捕来保障诉讼,不符合侦查监督和侦查工作法治化、现代化的要求。《刑事诉讼法》把逮捕的“社会危险性”细化为五种情形,并没有规定兜底条款,这既为认定“社会危险性”提供了依据,又是对逮捕裁量权的规制,即对不存在这五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能逮捕。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和谦抑司法原则就要坚持和完善逮捕“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审查逮捕具有司法审查属性,“社会危险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承担,如果侦查机关不履行证明责任,经审查又不具备“社会危险性”的,要依法不予逮捕。衢江区检察院开展审查逮捕的公开审查试点工作,要以此为契机,深入研究、大胆探索公开审查或听审式审查程序,稳步推进由封闭式审查向开放式审查转变,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树公信。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存在社会危险性争议或者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争议的案件,组织公开听审,在全面听取诉讼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居中裁断。通过充分保障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等诉讼各方发表意见的权利,更好的促进各方沟通协调,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实现对被害人救济,缓和化解矛盾,充分发挥出不捕决定的正面效应。 

  三、落实和深化案件审查工作要求,全面提升审查逮捕精准化水平 

  (一)建立证据合法性审查机制,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对审查批捕过程中关于非法取证行为的控告、举报及线索,或者认为可能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必须通过核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询问相关人员、查阅嫌疑人进出看守所健康记录等方式,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供取证合法性的材料。经审查,能够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如在审查逮捕期限内不能确定是否为非法证据的,对该证据应予以存疑,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      

  (二)构建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从客观性证据到主观性证据的审查方式,突出对客观证据的精细化审查和综合分析运用,构建以客观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案件事实认定体系。 

  (三)规范审查逮捕提讯工作。目前,我市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基本做到每案必提,但也存在形式化、程序化提讯的情况,不利于深入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发现无罪线索、防范冤假错案。因此,要做到每次提讯都有备而去,有的放矢。要善于倾听,善于发问,善于把握重点、捕捉重要细节,善于应变。要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辩解,让其对作案动机、过程、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处理等进行详细供述,而不能仅以“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一笔带过。要将“有无刑讯逼供”、“笔录是否真实意思表示”、“是否核对并签字确认”等列为提审嫌疑人的必须问题。市、县两级侦监部门要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常见多发案件的提讯笔录模板,为提升讯问质量提供标准化参数。 

  (四)强化文书说理,发挥好引导侦查的作用。提高承办人的书面说理能力是侦监工作实践好绿色司法理念的重要抓手。通过高水平说理,引导侦查取证方向,明确报捕标准,提高司法效率。要突出案件事实的审查,突出证据的逻辑归纳和三性分析。阐明不捕理由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突出重点,注重说理,要尽量做到依据准确,说理充分,使人心服口服。要突出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的实际效果,增强对侦查方向和可行性的预判能力,尽可能提出细化的补证意见。 

  (五)注重风险评估,释法说理及矛盾化解。对不捕决定可能造成被害人或相关群体对立情绪、矛盾激化的案件,应事先做好风险评估及预案,必要时可以主动或应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释法说理,安抚情绪,耐心解释不捕理由及法律依据,争取理解和支持。对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可以借提讯或通过辩护人督促其本人或家属履行对被害人的赔偿及赔礼道歉义务,从经济、精神上及时抚慰被害人,修复遭受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要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落实风险评估和案件报备,最大限度的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办理涉及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骨干人员的犯罪案件,在批捕前报市院备案;注意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及时请示报告;要结合办案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帮助企业优化内部管理,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实现平稳过渡。 

  四、落实和深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维护司法公正,服务保障大局 

  (一)将刑事拘留监督、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作为推进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抓手。突出监督重点,将涉及非公有制企业的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案而立案、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强制措施适用不当,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等问题作为监督重点,使有限的监督资源发挥出最大效益。继续加强和基层检察室联动开展刑事拘留监督、对派出所刑事执法监督,定期巡查派出所刑事执法工作,实现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内部协作配合,与公诉、驻看守所检察室等部门之间及时互通信息,互相配合,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措施适用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建立完善和派出所的日常联系沟通机制,逐步完善刑事案件信息共享、通报制度。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者案件质量研讨会等形式,加强双向交流。 

  (二)借力信息化,继续完善和充分利用“两法平台”。目前,“两法”平台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平台不能互通,导致执法部门需二次录入,影响行政执法单位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检察院侦监处通过技术手段解决环保部门办案信息“自动录入”的问题,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下一步,将从细节方面完善信息自动导入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有针对性地推广到其他行政部门,力求全面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资源共享和结果监控。要充分运用平台,多渠道、多方式地排摸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的案件线索,扩大案源渠道。 

  (三)加强对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这两类犯罪情况比较复杂,检察机关办案经验比较欠缺。要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结合两个专项监督活动中的具体案件,加强与公安和行政执法机关共同研究,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系统梳理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实体、程序中的突出问题,及时统一分歧意见,形成共识和打击合力。 

  (四)进一步规范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办理,强化实质审查,减少不必要的羁押。按照高检院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结合市院出台的规范文件,严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律关、证据关、适用关,严防不符合条件的案件被延长羁押期限。要强化同级审查,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各级院检察官权限清单和履职清单。要与侦查机关(部门)充分沟通,督促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详细列明两项重点内容,即捕后侦查工作进展情况、下一步侦查计划及具体工作安排,做到有计划有落实,督促其加大捕后侦查取证工作力度,提高侦查效率。 

技术支持:正义网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技术处版权所有
授权使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570-12309 地址:衢州市西区紫薇路20号 邮编:324000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