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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调研
时间:2014-12-23  作者:衢州市检察院调研组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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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以非监禁方式,对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四种罪犯,置于社区、乡镇, 在不脱离家庭、不脱离社会的情况下,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使他们改造成守法公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此作了进一步深化部署和全面落实。社区矫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增强群众的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和国家长治久安。为深入了解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以及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情况,市检察院由孙颖检察长牵头成立了专题调研组,通过下发调研提纲、问卷提纲,在全市基层院检查调研的基础上,召开座谈会,走访相关部门,进一步深入了解掌握情况,广泛收集意见建议,从而形成调研报告。

一、我市社区矫正人员基本情况

衢州市社区矫正工作始于2005年,由柯城先行试点,2007年在龙游、衢江展开,至2008年10月,全市6个县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截止今年6月,全市累计接受社区矫正人员11819名,解除9179名,在册2640名。目前,江山、开化、衢江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居全市前三位,分别为554人、437人、423人,分别占全市总数的21.0%、16.6%、16.0%。结合历年数据及工作实际,衢州市社区矫正人员呈现以下特点:

1、数量稳中有升,缓刑犯比例最高。近三年来,衢州市社区矫正人员数量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2012年为2394名,2013年为2714名,2014年1月至6月为2640名。现有人员中,缓刑犯占82%,假释占16%,暂予监外执行占1.79%,管制占0.06%。社区矫正对象中缓刑犯占比最高,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这些罪犯对刑罚执行观念比较淡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未经拘留、逮捕的缓刑对象,缺乏对监禁的体验,社会上对刑罚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没坐牢就等于没事,缓刑犯的监管难度明显大于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假释犯作为另一个主要的矫正群体,其数量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这部分罪犯因有监狱的监管经历,对监管纪律比较服从,但融入并适应社会能力相对较弱。

2、文化程度偏低,就业状况良好。文化程度、就业状况与年龄结构息息相关,目前在册的2640名社区矫正人员中,年龄18周岁以下的57人,占2.2%;18—45周岁1856人,占70.3%;46—60周岁620人,占23.5%;61周岁以上107人,占4.1%。上述人员文化程度总体偏低,其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190名,占7.2%,高中或中专文化有594名,占22.5%,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有1856名,占70.3%。从就业状况看,已就业的有2258名,占85.5%,无业人员有366名,占13.9%,就学人员16人,占0.6%,就业状况总体良好,但无业人员的数量不少。

3、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2012年至2014年6月,全市共有201名社区矫正人员因违规被书面警告,占总人数的2.5%,涉及的违规事由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违反信息核查规定等,几乎囊括了社区矫正监管的各个方面;共有25名社区矫正人员被治安处罚,事由主要包括吸毒、赌博、脱离监管、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盗窃、故意伤害等,其中吸毒10人,占40%,赌博5人,占20%;有52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再犯罪数量近年来呈现上升态势,所涉罪名包括诈骗、容留他人吸毒、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开设赌场等。上述数据反映出近年来社区矫正人员违法违规、再犯罪形势不容乐观。究其原因,一是司法所对特殊矫正对象的管控措施有限;二是社区矫正人员缺乏社会认同感,易重新加入不良群体,实施违法犯罪;三是再违法、犯罪成本不高,江山、常山均出现缓刑犯再犯罪后适用缓刑的判例,客观上不利于震慑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

二、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及6个县(市、区)都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各乡镇(街道)设有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市、县司法局设有社区矫正工作处(科),全市共有司法所104个(直属所72个,乡镇内设所32个),两级司法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28人,乡镇司法所配备工作人员213人,聘用社工人员65人,社会志愿者2991人。全市共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2640个,每位社区矫正人员都有一个负责对其进行监管帮教的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片警、志愿者,志愿者主要由基层组织人员构成,社区矫正工作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为管理主体,公安、检察、法院、监狱各司其职,财政、民政、劳动等部门协助配合,矫正小组、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基本格局。从专项检查和调研情况看,司法局对基层司法所工作指导有力,各司法所总体工作认真负责,执法水平有所提升,市司法局对县级司法局、司法所的工作台账和个人台账重新分类,统一使用《社区矫正监管教育帮扶考核综合表》,台账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工作有所加强。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工作包含了审前调查、交付执行、日常监管、变更执行、终止执行等多个环节。从调研情况看,我市社区矫正执法现状与立法规定仍有不少差距。

1、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矛盾突出,部门协作意识有待加强。

审前调查作为社区矫正的前置关口,是认定拟宣告缓刑人员是否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主要依据。今年以来,全市司法所共制作审前社会调查报告617份。但实践中,该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受人情社会影响,调查取证难,评估更难,调查工作往往流于形式,调查结论的真实性和公正性难以保障。二是受案件审理期限的制约和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的需要,我市各地都有司法行政机关审前调查未结束,法院已将案件审结、交付社区矫正的情况,有的法院甚至对简易程序案件基本上不作审前调查;或受案件本身情节轻微影响,有的审前调查中虽已提出少数人员属“惯犯、三无人员、精神、性格障碍人员”不宜接受社区矫正的建议,但法院仍判处缓刑,因为缺少沟通,影响了基层司法工作者的积极性及对社会调查价值的认同。三是因审前调查的分工不明确,基层派出所参与审前调查只局限于查询调查对象的违法记录,对司法所其他方面的协助很有限。四是目前审前社会调研报告作为检察机关、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没有接受控辩双方质证、辩论,对当事人缺乏权利救济渠道。五是有的委托审前调查的单位保密意识不强,存在将审前调查部门的意见向当事人透露,给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等方面带来隐患。造成上述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部门协作意识不强,作为委托方的检察院、法院、监狱,和作为负责实施审前调查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彼此尊重理解,并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共同确保审前社会调查工作的公正高效。

2、漏管情况时有发生,交付执行环节仍需规范。交付执行环节是社区矫正的入口关,涉及监狱、法院、公安等多个部门,交付执行环节主要考察交付执行是否规范、交付地点是否合理等问题。司法实践中,监狱的交付执行比较规范,而法院因占交付执行案件比例最高,存在问题也较多。从交付时效性而言,一些法院对交付执行的期限要求不重视,没有专人负责交付执行事宜,致使法院交付执行滞后的现象较普遍,部分跨区、跨县、跨市法院交付执行滞后的时间长达数月,与“三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相去甚远,损害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从交付对象的规范性看,部分法院未向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时有发生,衢江区院在本次检查中发现,有11名矫正人员法律文书未送达该院,涉及我市4个法院和1个外地法院。从交付地点来看,现有法律确立了“以居住地管辖为原则,户籍地管辖为补充”的交付方式以及交付执行前需核实居住地的工作要求,实际运作中,部分法院没有按照“先居住地后户籍地的原则”交付执行,部分法院对居住地的核实仅依据法律文书作形式审查,造成部分外地矫正人员需回到户籍地接受矫正,而居住地司法所考虑到外地人监管的风险和难度,往往也不愿意接受迁居程序,损害了矫正人员的正当权益。目前衢州市范围内除江山市外,其他县、区都已设立社区矫正机构驻法院工作室,工作人员中,既有法院工作人员兼任,有雇佣的已退休法院工作人员,也有司法行政机关派驻的人员,承担的工作包括审前调查、交付执行的文书送达、交付执行的首次谈话等,但工作室运行尚不规范,对规范交付执行的作用仍不明显。

3、司法所日常监管水平参差不齐,基础建设有待加强。

目前,立法确立了以“基层司法所为主体,矫正小组、监护人、帮教工作站为补充”的监管组织体系,设置了以“日常报到、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心理矫正、帮教扶助”为核心的监管内容,构建了以“走访会面为主、信息化监管为辅,并施以分类管理、考核奖惩”的监管模式。实际运作中,从监管组织而言,虽然形式上每个社区矫正人员都配备了矫正小组、监护人,但实际监管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主要是监护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部分社区矫正人员所在村的治保主任,其他成员的功能均没有发挥出来。从监管内容而言,目前我市教育劳动帮教基地建设基本处于空白状态,虽然部分司法所设立了乡镇养老院作为社区服务基地,但基地的运行情况基本停滞。因为缺乏专门的教育服务基地,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日常报到,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都达不到每月不少于八小时的要求,有些司法所甚至是一季度或半年才开展一次。社区服务大多是为乡镇、街道大院搞卫生,难以产生补偿社会、培养劳动习惯、促其融入社会的效果。心理矫正、就业培训、安置帮教等日常监管的要求,受平台、资源、载体的限制,目前基本上没有得到落实。从监管模式而言,社区矫正信息化管理初具规模,信息通报机制有待完善。目前,社区矫正信息平台建设主要有两个,均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管网络。一是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囊括了从司法部到乡镇街道司法所五个层级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信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实现政法部门联网共享。二是浙江省司法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在我省司法行政机关,这个平台大部分功能已被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所取代,相关信息均录入全国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实际上只有对矫正人员手机定位功能,从我市情况看,这个平台已经实现与检察机关联网,但各县市手机定位覆盖率差异较大,常山县的手机定位覆盖为25%,衢江区为85%,龙游为90%以上,江山市为95%,全市离手机定位全面覆盖还有差距。除此之外,社区矫正人员的其他信息,如法院审前调查、交付执行的信息,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治安处罚、再犯罪的信息等,仍通过书面通报,实践中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通报滞后、通报不规范的情况屡有发生,影响了矫正对象收监、再犯罪核查等工作的开展。而分类管理、考核奖惩也仅在部分司法所开展,同时鉴于日常监管难以达到立法要求,分类管理、考核奖励面临依据不足的问题。日常监管中还经常面临“人性化管理和严肃刑罚执行”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的是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实践中,司法所和司法行政机关对矫正人员外出请假审批比较随意,往往有求必应,有些处于严管期的矫正人员也被获准外出;有些矫正人员未及时销假,脱离监管,司法所不仅没有采取惩处措施,反而为其违规续假;有些矫正人员委托他人代为续假,既没有采取书面委托方式,也没有特殊情况的证明。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对这部分矫正人员外出大开绿灯,主要源于这部分矫正人员是基于“务工”事由外出,如果不予批准,会影响矫正人员生活,也容易滋生再犯罪隐患,如何平衡上述矛盾,成为社区矫正日常监管的难题。

4. 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直属性不强,人员经费匮乏问题显现。

社区矫正的日常监管主要依托司法所开展。当前社区矫正机构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所作为派出机构直属性不强,不具有公安派出所、基层法庭、基层检察室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的性质,对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存在较强的依附性,无论是直属所,还是内设所,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也大都为乡镇干部,工作场所大都在乡镇大院内,工作经费和装备建设也主要由当地乡镇解决,都具有乡镇内设部门的属性,这种属性与刑罚执行所要求的专业化和相对独立性是不相适应的,使作为刑罚执行的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取得如派出所、法庭这样的执法效果,执法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无法得到保障。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所与乡镇街道配套设置,社区矫正工作量严重失衡。如江山市,有的乡镇社区矫正人员将近百人,有的乡镇社区矫正人员有时为零,这种情况下,尽管目前全市每个乡镇都设有司法所,但要求每个司法所都专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场所、平台建设都会困难重重,甚至是不现实的。

从司法所人员组成看,213名工作人员中,司法行政机关派出人员61人,占29.6%;乡镇工作人员110人,占51.6%;大学生村官15人,禁毒员22人,编外人员5人,占19.7%。除司法行政机关派出人员外,基本上不具备符合执法要求的专业能力,队伍极不稳定,职责分散,缺乏有效的教育培训,队伍专业化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一人所”在有些县、市的比例占60%以上,而且大多数“一人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要兼负司法助理员或乡镇其他工作,有两名以上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司法所,兼职问题也很突出,有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甚至要负责农、林、水方面的工作。部分乡镇内设所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视程度很低,认为矫正工作只要不出事就好,精力投入极为有限。比如江山市19个乡镇中,只有1人承担社区矫正工作的有12个乡镇,其中只有2个乡镇为专职,其余10个乡镇均为兼职。

经费保障上,目前每位社区矫正人员的经费是2000元,省财政负责70%,县财政负责30%,实践中省里的经费能落实到位,地方财政有的难以配套到位。此外,矫正经费在一些地方无法实现专款专用也是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通常情况下,矫正经费由司法局划入乡镇,作为乡镇的三公经费开支,由于有些乡镇领导对社区矫正工作重要性认识不够,真正投入到矫正工作中的经费往往杯水车薪,司法所工作人员去做审前调查或者走访矫正对象,经常自费、“私车公用”。办公用房大多是合署办公,综治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有些还有人民调解工作共用办公用房,影响了矫正人员入矫、解矫宣告的严肃性,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

5. 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有待加强,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是近年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新课题,也是检察机关创新社会管理的新途径。我市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立足检察职能,以日常检察为抓手,加大对脱管漏管、严重违法犯罪的监督力度;以专题检察为载体,探索特殊矫正对象的法律监督方法;以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为依托,全面掌握辖区内社区矫正现状;建章立制,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内容、方法予以规范化、制度化,逐步构建社区矫正违法行为的发现机制、纠正机制和预防机制。2012年至2014年6月,衢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针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向公安、法院、监狱、司法行政机关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共113件,依法监督29名社区矫正人员收监,法律监督虽然在促进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薄弱环节,监督所面临的困境不容忽视。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对社区矫正监督滞后。目前我市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手机定位信息平台虽已开通,但能监督的信息有限,手机定位信息存在无矫正对象基本情况、信息不全以及全市覆盖率差异大、均未实现全覆盖等问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其他信息,则通过相关部门“书面形式通报”形式获取,导致信息滞后、监督滞后二是对法院、公安的监督成效不尽人意。检察机关对法院的监督主要是交付执行滞后,对公安的监督主要是违法、再犯罪信息通报滞后,部分法院、公安对上述违法问题不重视,对检察建议不回复,也不积极整改,监督手段单一、刚性不足,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有待加强

四、原因分析

1、社区矫正机构设置顶层设计不合理,现有司法所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机构设置取决于职能需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后,县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发生重大变化,具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双重属性。为适应职能变化需要,市县司法局增设了社区矫正部门,但是司法所在承担了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同时,机构建设方面没有变化。这种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先易后难的机构建设模式,对于一项新制度的探索实施具有合理性,可以节省成本和降低机构改革的风险,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工作开展起来。但随着这一制度的推进实施,由现有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出现一些比较突出,而且如果不在机构建设上寻求转变,可能是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乡一所”的司法所配置模式,导致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多而散,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机构及其队伍专业化建设,同时社区矫正人员地域分布差异大,社区矫正工作严重失衡。我市司法所现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213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2640名,比例为1:10多一点,按这个比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并不突出。但由于社区矫正对象地域分布差异巨大,司法所并非负责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人员配置不可能只考虑与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适应,这就造成有些地方管不过来、有些地方无人可管的状况,这种不平衡的情况是造成监管力量不足的重要原因。二是社区矫正机构过于分散的设置,在场所建设、平台建设、执法保障等方面,一方面会由于点多面广而投入太大,另一方面由于社区矫正人员巨大的地域分布差异而造成局部资源浪费。全市有104个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分布地域差异悬殊,相关平台建设和场所建设,不得不考虑投入与效用的问题,如果搞差异化,会造成机构建设标准不统一,如果一视同仁,又存在成本太高和资源浪费问题。另外司法所过于分散的设置,也增加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压力,对于检察机关则加大了法律监督的难度。

2、社区矫正机构队伍状况难以适应矫正工作的需要。当前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由于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执法资质既没有相关专业学历方面的要求,也不需要考取执法的专业资格,造成谁都可以成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现状。社区矫正是在一个开放的空间对罪犯进行监管,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监管的难度更大,同时要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方面的矫治,以帮助其融入和回归社会。这需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应的专业技能。但是从调研情况看,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中,具有法律教育和心理学教育大学学历的比例很低,有些县市甚至没有受过心理学教育或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不了解,甚至对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熟悉,这些现象并非个例。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是造成诸如心理矫治、心理咨询、法制教育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开展,或者效果不好的原因之一。二是“一人一所”和“一身多职”已成为影响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属于刑罚执行工作,其中一些执法环节,比如审前调查、违法情况调查、走访等,按规定一个人执行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也存在一定的执法风险。“一身多职”,精力分散,忙于应付,表面上人不少,实际上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社区矫正难以形成自已的职业特色,也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职业习惯和职业思维的培养。三是身份的多样性和队伍不稳定的问题突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有司法助理员、禁毒员、一般乡镇干部、大学生村官、协管员等多种身份,编制也有公务员、事业编制、编外人员等类别,身份的多样化带来的问题是队伍素质难以保障,以及队伍的不稳定、工作责任心不强等问题,进而影响执法规范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

3、社会力量参与意识淡薄,参与能力有限,在社区矫正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社区矫正需要多方参与,社会力量作用非常重要,这是社区矫正不同于监禁刑执行的重要特征。但从我市情况看,社会力量参与不足、作用有限,社区矫正机构与社区、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这是造成社区矫正人员难监管、教育帮助等矫正措施难落实的重要原因。社会力量参与不足有多方面因素。一是社会治理特征方面的差异。社区矫正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的司法制度,西方国家奉行有限政府理念,市场化程度较高,各种各样的民间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突出,社会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强,实施社区矫正具备较好的社会基础。美国政府可以关门歇业而不产生社会恐慌,与其社会自我管理的能力是分不开的。而我国治理模式中政府作用比较突出,社会组织和人民团体等民间组织不发达,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意识和作用与西方国家比较还有较大差距,社会自我管理能力较低。二是人口大规模的候鸟式迁徙,导致社区空心化,外来人员犯罪问题突出,社区自我管理的能力日趋弱化。候鸟式的人口流动,经常居住地原则难以适用,而采用户籍地管辖,造成社区矫正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与社区矫正所在地不一致,社区对其进行监管教育难度加大,社区参与监管教育的意愿也会因为犯罪不在本地,或者由于对其社区矫正人员身份一无所知而受到影响。三是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重视不够,组织管理缺位,业务培训、工作保障机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尚未成立志愿者协会,相关培训工作滞后,这也是影响志愿者发挥协助配合作用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志愿者大多为村两委干部,对这些志愿者而言,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是其作为村两委干部的一项职责,而非真正自愿参与这项工作的志愿者,工作主动性不强,实际作用有限。四是社区群众法制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不强,热心公益事业的氛围不浓厚。一方面是重人情重关系怕得罪人,事不关已就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存在歧视和排斥心理,既不愿得罪,也不愿接触。这两种现象都会对社区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也是志愿者来源匮乏的重要原因。

4、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尚未完成,制度建设仍在探索之中,制度不完善问题较为突出。这是影响审前调查、分类管理、奖惩机制、追逃收监等社区矫正执法效果以及法律监督效果最为直接的原因之一。社区矫正在实施中存在上述问题,除机构配置、队伍建设和社会参与方面的原因外,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是部分制度在现有条件下缺乏可行性,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社区矫正是对西方国家非监禁刑执行制度的法律移植,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推动,制度推进型的路径应该是一种合理的选择。但是在制度建设过程中,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制度的推动作用,存在对制度落实的困难估计不足的问题。社区矫正工作现行有关规定中,诸多监管、帮教措施要求过高,实践中难以执行,这种制度设计不但起不到推动工作的作用,而且影响执法的严肃性,让人不得不对制度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其中最突出的是规定矫正对象每个月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不少于8个小时,受现实条件限制,在我市矫正工作中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又如有关社区矫正减刑的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感觉意义不大,执法部门要考虑工作量因素,造成减刑规定在工作中没有得到执行。二是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实践中执法标准不好把握。如提请收监,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的条件,奖惩办法有两个条款作了设置。第42条第3项规定,矫正人员“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仍不改正的”需撤销缓刑、假释,这意味着矫正人员被治安处罚后,仍有一次违规的机会,而奖惩办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矫正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即可撤销缓刑、假释。实践中,各地对该条款的适用不尽相同,江山市把治安拘留处罚一律视为违反法律情节严重的行为,100%提请收监;常山县于2013年出台了有关收监执行标准的联席会议决定,将两个违法行为或行政拘留十日以上的行为视为情节严重,提请收监;衢江区把握行政拘留十日以上或吸毒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提请收监。执法标准亟待统一。三是监督协作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中,困扰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配合协作、监督制约的程序保障机制不完善,需要通过部门之间建立工作机制,或采取个案沟通协商来完成,增加了执法难度,影响执法效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方面,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刚性不足的问题较突出,通过加强监督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

五、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社区矫正及其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注重顶层设计,加强社区矫正基层组织建设。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基层组织无论是人员机构、经费保障还是执法能力、专业水平,都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对此,应通过完善顶层设计,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加强社区矫正基层组织建设,逐步实现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健全工作保障机制。一是探索社区矫正片区中心建设。改变按乡镇实施监管矫正的模式,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地域分布情况,借鉴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派出机构的建设模式,在各县(市、区)范围内,建立若干个专门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片区中心司法所,并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政法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改进和完善场所、平台建设,应该是现行条件下推进我国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和执法规范化的最佳选择,也有利于推进社区矫正教育劳动帮教基地建设。二是加强执法保障建设。为保障追查追逃、押送和安全监管的需要,建议县一级司法局在推行社区矫正执法大队的基础上,配备司法警察、警用车辆、械具,并赋予其抓捕和使用械具的执法权力。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执行的方式,对执法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片区中心所建设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要一个过程,作为过渡时期的改进措施,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队伍问题包括一人所、一人多职,以及由编外人员、社工、大学生村官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问题。一是通过制订队伍建设方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支持,增加专项编制数,确保在计划期限内,实现所有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司法所至少有一名专职司法工作人员,逐步消除上述现象。二是理顺直属所与所在乡镇的关系,解决司法局下派工作人员兼负乡镇工作职责的问题,保障下派人员的专职化。三是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一方面要把好招录关,招录具有法律、心理学等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充实到社区矫正机构,通过把好人员入口关促进提升队伍素质。同时通过出台相关奖励和保障措施,鼓励在职学历教育,激励现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加强专业学习;通过加强在职培训、工作交流等方式,提高队伍专业素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改进和完善我市社区矫正工作。

3、加强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我市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审前调查、交付执行、追查追逃、收监押送、教育帮扶,以及外出人员的管理和奖惩措施的落实,是社区矫正工作问题较为集中的环节,这些环节问题较多与其涉及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不无关系,制度不完善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如何解决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我们建议:由政法委牵头,在全市范围内针对上述环节较为突出并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调研,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省有关社区矫正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外地的成功经验,充分征求各部门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执法要求和各部门职责,出台可操作性的工作规范,并采取有效举措抓好规范落实,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推进上述环节问题的解决。另外,通过加强政法委对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配合制约工作机制,有效协调社区矫正工作疑难复杂问题的解决。比如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社区矫正人员学习教育、心理矫治、公益劳动、安置帮教等工作开展难、落实难的突出问题,在我市综合性社区矫正基地尚未建设之前,可以由市政法委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鼓励大型农场、加工企业等各类经济实体和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基地的合作共建。一方面要求企业对矫正人员不歧视,并给予一定报酬;一方面政府在税收等政策上给予企业支持,实现社会、企业、矫正人员三方共赢。同时,可以将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救助中心等作为公益劳动基地,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服务社会创造条件,以更好地帮助矫正对象重建自尊自信,增强社会责任感,避免重新犯罪。

    4、加强法律监督,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配合制约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找准职能定位,全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既要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前的社会调查评估活动,也要监督适用社区矫正后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变更执行和终止执行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活动;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活动中的各相关部门公权力的运行,也要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既要监督社区矫正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要查办其中存在的职务犯罪,办理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就我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现状而言,当前应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审前调查评估活动监督,重点加强对应当调查而未调查的案件、调查未结束法院就审结的案件、反映调查结论不公正的情形的法律监督,实现审前调查应有的价值。二是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及时互通矫正信息。在党委政府支持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尽快建立社区矫正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实现公检法司、政法委、监狱等各部门信息共享,以便在日常检查中核对数据,严格管理,加强矫正对象违法犯罪预防,防止脱管、漏管、该收监未收监等情况发生。在当前未实现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建议进一步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通报,使法院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确保监外执行罪犯交付执行到位,避免交付执行环节出现脱管失控现象。通过加强个案通报、定期报送数据等方式,使社区矫正机构、检察机关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立案信息,使该收监的能及时收监,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掌握信息,强化执法监督,对处罚不当、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权益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优势,有效解决监所部门监督力量不足、对司法所监督难的问题,实现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以专项检查为主到常态化监督的转变。四是讲究方式方法,采取发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与查处社区矫正工作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丰富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

    5、加强法制宣传和志愿者队伍培训管理,有效发挥社会力量参与作用。就当前而言,采取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方式,是社区矫正工作较为现实的选择。但目前我市社会力量参与严重不足,其应有的辅助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改变这一现状虽然困难很大,但并非毫无办法。一是要立足长远,依托司法行政机关的普法职能,加强法制宣传,增强社区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心,提升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及其价值的认知度,改良社区矫正的社会环境。二是通过加强组织管理,工作培训,适当增加补贴,利用舆论引导、建立完善激励机制等方式,促进提升志愿者队伍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提高志愿者和社工的服务水平。可以探索成立志愿者协会,由政府提供适当支持,由协会负责招募、培训和管理志愿者队伍,广泛吸收法律界、教育界、企业界人士充实到志愿者队伍,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从志愿者协会选用志愿者,逐步解决志愿者就是村(社区)干部的现状。三是可以通过争取相关专业机构支持,或者向中介机构、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诸如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较为专业性的问题。四是解决矫正人员就业就学、职能培训和帮扶问题,一方面要明确民政、教育、劳动就业等相关部门职责,解决好政策落地问题,另一方面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探索建立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在解决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的问题上,可以采取让社区矫正人员定期向社会福利院、养老院提供劳动服务的方式,或者通过与企业合作的方式,让社区矫正人员到企业从事劳动生产,所得收入用于社会福利事业。也可以探索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社区服务基地方式,来解决社区服务和公益劳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