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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运用“两化”建设成果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带来的挑战
时间:2013-10-28  作者:姜 赟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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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条件、庭审要求、辩护制度等方面都做了修订,提出了很多新的思想和规定,这给检察工作,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如何在实践中应对修改后的刑诉法,检察机关必须掌握这些新规定,并根据修改后刑诉法中的新要求、新内容、新规定对已有的工作机制、工作模式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对接修改后刑诉法是目前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也是推进检察工作新发展的重要契机。

一、修改后刑诉法给侦查工作带来机遇与挑战

修改后刑诉法的本次修改共新增条款67条,修正条款58条,删除条款2条,而其中对基层检察侦查工作带来新机遇和新挑战,影响最大的主要有以下几个个方面:

机遇一、完善了侦查措施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强制措施的时间延长,如对于重大案件的传唤拘传时间从原来的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拘留后送达看守所的时间最迟24小时之内,自侦案件审查逮捕时间延长至17天。这些时间的变更为侦查突破以及调查取证赢得了时间。

机遇二、为技术侦查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刑诉法明确了技侦和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形式。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贪污贿赂犯罪越来越隐蔽,越来越高智商化,传统方式的侦查手段也越来越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这次刑诉法的修改首次提出技术侦查,为侦查的信息化和现代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为通过技术手段获取的材料作为定案证据有了法律上的保障,克服了以往职务犯罪案件取证难、线索发现难的难题。

机遇三,规范办案程序,强化了证据意识。新刑诉法对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的规定,有效的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明确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从制度上要求侦查人员提高自身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当然在具备机遇的同时,新刑诉法的实施带给侦查工作更多的是挑战,主要体现在律师介入侦查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使侦查工作面临下面几个方面的困难:

挑战一、增加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刑诉法第五十条)。该条文在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该规定,势必加大在侦查阶段与侦查人员的对抗程度。目前反贪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活动中,口供还是作为证据之王,绝大部分案件还是以突破口供作为破案的主要手段,新刑诉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很可能在办案中出现零口供的情况,下一步从哪个角度去破案可能成为新刑诉法实施下的最重要命题。

挑战二、辩护权的扩张。辩护权的扩张,直接导致有二个后果,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优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二是案件的保密性大打折扣。根据新刑诉法规定职务犯罪案件自立案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帮助,律师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除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之外,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如何供述和辩解的方式方法。而在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中,拿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最重要的工作,但由于律师的介入,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可以通过律师咨询进行及时的调整,巩固其心理优势,如果没有坚实的初查材料,想通过突破口供再拿下案件可谓难上加难。另外由于律师的介入,律师的调查工作和侦查的工作同时开展,特别是对证人的取证工作,很可能走在侦查部门之前,而且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而侦查部门却无从掌握律师获取的资料。侦查工作的保密性难以保证,取证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影响侦查部门对侦查工作的掌控力。

二、侦查部门应对修改后刑诉法有关规定的建议措施

1、把办案重心前移,更加注重初查,经营线索。贪污贿赂犯罪手段隐蔽,加上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初查工作比任何时候更为重要,只有做好线索的经营,集中对线索进行全面、细致的初查,掌握了大量的证据,才能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

2、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要强化技术力量,充分研究运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减少对口供的依赖,为案件的顺利侦查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3、转变侦查策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既然刑诉法规定了律师的权利,我们就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另外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和联系,征求律师对侦查活动的意见,在尊重理解的基础上双方开示各自的证据,有助于侦查部门及早了解律师掌握的证据材料,做到知己知彼。

三、加强两化建设,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

针对刑诉法修改可能面临的问题,高检院未雨绸缪,于2011年下发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要求各地进一步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增强实战型,适应新刑诉法的修改。

   根据高检院《纲要》,各地检察机关根据各自的情况贯彻落实纲要精神,我们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根据纲要的要求,快速落实了以下工作制度:

1、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实行审录分离制度,技术部门根据侦查部门的要求吗,及时刻录光盘,并让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现场封存。为了办案的方便,采购多台便携式同步录像刻录设备,以保障该项制度的执行到位。

2、与公安机关联合发文,落实共享公安网络信息机制。2012年,为了方便快捷查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调查人相关信息,我们主动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双方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利用公安网上作战平台查询信息的文件,检察院侦查部门人员有权按照公安机关信息作战平台的最高查询权限,落实专人、专门设备给予检察院查询相关信息。对于立案后需要上技术侦查措施的,检察机关专门人员与公安的协助专员及时沟通,由公安专员对接市级公安技侦部门处理。

3、全市建立行贿人档案信息库,并要求立案后及时录入的制度。由市检察院反贪局主导建立的行贿人档案信息库,不仅要求办案中同步录入行贿人个人信息,并要求录入行贿的环节、发案的特点等信息。通过落实该项制度,有利于了解全市的办案信息,找到同类案件的共性。

4、在市院的统一协调下,建立了与通讯运营部门、工商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了协作机制。目前三大通讯运营部门设立了专人专岗为检察机关提供通讯查询、定位服务。工商部门为检察开放了查询平台,检察机关在自己办公场所就能通过其提供端口直接查询相关信息。

5、建立专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数据库和案件线索数据库,并指定专人为线索管理员和信息收集员。由于网络信息的发达,很多信息网民并不举报到检察机关,而是在网络发帖,于是我们根据这一情况,专门指定一名侦查员负责及时查询网络信息,提取网络举报情况、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信息,进行汇总归类。

6、采购电子证据提取和分析设备。我院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采购了手机、电脑信息提取恢复设备,全方位的收集犯罪证据。目前,我们在侦查中多次通过提取手机删除信息以及网络聊天信息,为侦查人员审讯提供了丰富的审讯素材,为突破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7、采购了身心监护设备,于监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态和心理状态为一身,属于简便的测谎设备,为侦查人员判断案情提供了简便的方法。

如何利用两化建设的成果,开展行之有效侦查工作呢?我们目前主要做法有:

(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流程:评估—分流——初查——接触行为人——审讯

1、建立线索评估制度。获取线索之后,是否适合开展初查,我们首先根据相关线索由线索管理员和情报信息收集人员在相关信息平台上收集相关信息,提交到线索评估人员手上,进行讨论,认为可行之后分流至具体承办人员开展初查。、

2、承办人通过公安网、工商、房产部门等渠道查询具体信息,对涉案人手机通话信息分析,定位,确定相关人活动轨迹及资产状况。

3、根据初查情况,形成初查报告,提交初查结果评估分析,确定结果,立案或暂停初查。决定立案的,立案侦查,立案后可以考虑上技术侦查手段,收集相关信息材料。

4、接触行为人,开展审讯工作。审讯中利用好目前的身心监护设备以及手机电脑恢复设备,尽可能的获取更多信息,开展审讯活动。

(二)严格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审录分离规定,录像光盘及时交给犯罪嫌疑人签字密封。严格执行该项制度有利于解决律师对侦查活动质疑,有利于侦查活动的公正透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难题。

(三)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信息库,掌握发案规律,发案环节,了解行贿人相关的行贿习惯,找到案件的共性。

(四)要进一步加强与各级信息来源机关的对接,尽可能的扩大信息来源渠道。

侦查工作信息化、装备现代化是个长时间的命题,目前我们衢州检察机关在侦查工作中采购和使用的现代化设备还是非常有限,亦无很好的经验,我们是在现有的软件和硬件条件下,加大机制建设,建立软件和硬件使用流程,加大侦查人员对技术设备和软件的熟练度,提升自身使用侦查技术开展侦查活动的能力和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将两化的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战斗力,为我所用,为侦查活动提供真正有效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