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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的安全保障工作
时间:2013-10-10  作者:廖小丰 方兴良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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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前外出体检呈现常态化趋势。就自侦案件而言,这一趋势大大加重了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在安全保卫工作中的责任。同时由于自侦案件高度保密性、安全性的要求与医疗场所内完全开放的体检环境之间的矛盾,使安全保障工作愈加严峻。如何深化制度、管理、能力创新,全面提升安全保障工作水平,保证羁押前的体检安全,确保司法活动顺利地进行,是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在理论与实践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体检安全  医疗场所  制度保障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2010年5月10日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公监管[2010]214号文件明确要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要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体检。羁押前体检工作的意义重大。第一,出于监管安全的考虑。羁押前的体检有利于看守所更加细致全面地了解收押人员的个体特征和身体健康状况,防止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确保看守所的监管安全。第二,对犯罪嫌疑人自身健康的负责。由于社会节奏快、生活无节制、作息无规律等原因引起的各种慢性、隐形疾病以及传染性疾病基数非常大,自侦案件涉案对象这一比例更大。据某一基层检察院对办案对象的统计中显示近90%的涉案人员都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心脑血管疾病,部分涉案对象甚至患有多个病症。这些疾病发病率高、隐蔽性强、人身伤害性大,只有通过早预防、早发现、早控制,才能消除安全隐患的发生。

  实际工作中,看守所收押前要求带犯罪嫌疑人到医院体检已逐渐成为常态化,这种外出体检的规定也对检察机关的警务保障制度与检察干警的综合业务素质提出了很大的挑战。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 

  1.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完整的体检制度。刑诉法中对立案、侦查、提起公诉以及证据采纳、强制措施执行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司法警察也有《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中明确规定的九项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履职可完全参照相关的规定执行,但是作为刑事拘留环节中的一个重要工作——体检却没有详细完整的制度。也正由于制度的缺失,办案人员在执行体检任务的实践中没有固定统一的实施方案和确切的操作守则,执法过程中往往仅凭个人感觉、经验,随意性大,容易造成行为不规范、行动不统一、安全保障不到位现象的发生。

  2.医院无特定的防护措施,安全隐患多。医院的特殊性远远不能满足刑事侦查活动中对安全保障工作的要求。(1)环境复杂:医院是社会公众机构,场所内人流量大、人员复杂、紧急事件多发,安保秩序难以有针对性地实施;(2)泄密可能性高:体检一般都在当地医院进行,犯罪嫌疑人往往会与过往的病人、医生等第三人接触,以致相互传送信息的可能性增加;(3)危险源遍布:医院内放置有很多高压、高辐射的设备且电线、插头、注射器、刀具等物品随处可见,致伤致残的风险非常高,同时由于执法人员对医院内部结构、布局不熟悉等原因都是安全的隐患。(4)体检医生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的安全意识不能够完全到位,有的往往和一般病人体检同等对待,没有充分的安全警觉性。

3.部分执法人员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淡薄,安全保障业务知识掌握不扎实、业务能力不高,处警缺乏快速性、科学性、有效性,以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如2010年8月4日某检察院工作人员带一涉案对象杜某到医院体检时,因疏于防范,存在安全保障的漏洞,杜某趁办案人员不备,从三楼心电图室跳下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如何做好犯罪嫌疑人羁押前体检的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刑事侦查活动顺利开展,关键要从完善制度、加强协作和提升能力三个方面着手,建立起更加牢固的安全保障体系。

  一、要在内、外部同时建章立制,确保正确履职。

  制度一:宏观上要建立羁押前的体检制度。孔子云:“工欲保安全,必先守规章。”制度是安全的前提,体检中存在的人身危险性和形势复杂性不可小觑,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法律的规定和制度的约束来解决。只有在制度上加以明确,制定刑事羁押环节中有关体检的法律类刚性规定,才能让办案人员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执法活动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才是体检工作顺利完成的根本保障。 

  制度二:司法警察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的体检安全预警机制。要因人而异、因地制宜,对不同的个体、不同的场所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执行细则和人员责任书。如要明确规定:押解人数必须在犯罪嫌疑人数的两倍以上,若嫌疑对象是女性,押解人员中至少要有一名女性工作人员;押解时司法警察要严格着装,配带必要的约束性、制服性警械具;体检过程,一般要给犯罪嫌疑人带上手铐等戒具,除医院有特别要求的除外;警车在检查室外随时待命。执行任务时工作人员要密切注意周边环境,注意犯罪嫌疑人情绪动态,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脱、自杀、自残,以及对第三人的伤害等情况的发生。

  二、加强各方的协作,整合内外资源。

  1.加强检医协作,建议建立犯罪嫌疑人体检的绿色通道。检察机关可以和相关医院订立检医合作的协议,对挂号、付费、待诊以及检查等形成一条安全高效的体检专用绿色通道。医院要安排专门医护人员全程陪同协助检查,针对简单的检查可以请医生上门服务,或者协商在医院内设立一个相对隔离的场所,作为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体检的专属体检区。这样做不仅可以缩短体检的时间,更能大幅提高体检过程中的安全保障系数。

  2.加强检警协作,建立检警联动机制。

(1)建议常规的体检在看守所内部进行。公安部下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要求体检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看守所可针对这些检查项目增设相应的医疗检查设备,常规检查完全可以由看守所内部的医生来完成。这样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司法成本,还可直接消除外出体检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2)特殊情况下先行羁押。在实践中,由于有很多体检项目要空腹才可以检查(如抽血化验血糖等),而押解人员把犯罪嫌疑人押至看守所时基本上都已是饮食后,所以即使去体检了,也不会有一个准确的检查结果;有的是长途换押,到看守所可能已是深夜,此时去医院也不可能把所有的体检项目都完整的检查下来;也有的是体检结果在短时间内不能形成等很多情况都无法及时拿到准确、完整的体检报告。这需要和看守所的协商(如设立特殊收押程序),让看守所把人先行羁押,事后再把欠缺的相关材料、手续补充完整。

(3)体检内容的预先告知。看守所是国家的刑事羁押场所,其对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也有风险等级监测标准。目前在实践过程中,押解人员在体检前一般都要向看守所值班医生咨询相关的体检内容与注意事项,但是往往看守所方没有相对具体、固定的模式样本,在操作过程中存在差异。最科学的做法是看守所方能提供一份格式固定的材料(如体检建议书)给押解人员参考。这样通过看守所的预先告知,押解人员到医院就会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4)建议看守所间资源共享,对换押的犯罪嫌疑人直接羁押。《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 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规定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体检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期间治疗情况等。由此可见,需换押的犯罪嫌疑人在进原看守所后就已经形成有一套完整的健康档案,当然也已经符合羁押条件,那么再次换押时也就无需再送医院做重复检查。换押时押解人员只需将这份医疗档案随犯罪嫌疑人一起转送至该看守所或通过看守所内网系统直接转发至该看守所。这样既可减轻换押工作的压力,也可降低诉讼成本,当然如果原看守所在换押时当场提出需重新体检的例外。

  3.加强自侦部门和司法警察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无缝对接”。新刑诉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宣布刑拘后,必须在24小时内押往看守所羁押。押解任务主要由司法警察和自侦办案部门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以这两个部门之间要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主观能动性、集思广益,每次送押前都要因人而异,制定出针对体检环节切实可行的执行预案并严格按事先制定的预案执行。要求职责明确、分工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体检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

  三、注重四个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1.比学、尚学,提升学习能力。思想上要紧绷安全这根弦,特别是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是其工作的生命线,是其履职的核心和落脚点。要警钟长鸣,经常性地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安全知识学习等活动,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协作意识,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通过外出考察、岗位练兵等形式,做到差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让比学、尚学、求学蔚然成风。

  2.增强风险预测、防范能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执行任务之前押解人员要对任务的风险性和预案的可行性进行“双评估”,制定切实可行方案。所有办案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熟记制定的应急预案,明确自己的职责、分工,不得擅离职守而出现监管的空白区。要清楚体检的具体医院、拟定的车辆行走路线、本次押解人员以及体检项目、流程等细节内容,努力提升队伍的整体安全防范能力。

  3.突出重点,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行动中负责的指挥人员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相互配合,更要突出重点,分清事物的主次矛盾,对待诊、解除警械具时等几个安全薄弱点尤其要重点防范,确保体检工作万无一失。

(1)着重加强待诊时的安全防范。医院内的待诊区一般是完全开放的敞开式休息场所,人流量大、人员集中、声音嘈杂,警力相对薄弱,安全工作很难保障,所以待诊一般是回车内等侯。如果是短暂的等待可以安排犯罪嫌疑人到室内较偏僻的地方坐下等待,但不能靠窗靠门。特别是在二楼以上楼层时,押解人员更需提高警惕、密切配合,保证犯罪嫌疑人始终处在监管范围内,严防其自杀、自伤、自残、逃跑。

(2)着重加强警械具解除时的安全防范。医生在给犯罪嫌疑人测血压、做CT、拍胸片、做彩超或心电图时都要求打开手铐等警械具才能检查,特别是做CT和拍胸片时会把犯罪嫌疑人一人留在检查室内,处于暂时性“脱管”状态,我们只能通过医院的观察窗监视他的动态。此时押解人员必须与医生相互配合,注意检查室的内外环境,对出入口进行合理布控,同时密切观察犯罪嫌疑人的言行举止,发现可以问题立即加以制止、消除。

  4.提高理性、文明执法的能力,保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1)贯彻人权意识,化解社会矛盾。体检时,要以人为本、理性执法,注重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的人身权益。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是空腹被押送至医院体检的,体检结束后执法人员要保证其必要的饮食,避免对其造成二次伤害,例如糖尿病患者,其长时间未进食可能会引起低血糖而导致昏迷。体检后,医生针对个别的病人会开出相应的治疗药物,押解人员要把药物(注明每次药物用量)及所有体检的医院报告一并交至看守所,以促进对犯罪嫌疑人病情的治疗。做到对办案安全负责的同时也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健康负责,减少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抵触、对抗情绪,既化解了矛盾,又能使案件更加快速、顺利地侦破。

(2)注重文明执法,提升检察形象。医院是公共场合,人流量大,犯罪嫌疑人体检的安全保障工作又直接与群众接触,所以押解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规范、文明,坚决纠正简单、粗暴执法,维护好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安全无小事,我们只有从完善保障制度、加强各方协作、提升警务能力上下工夫,整合检察系统内部和外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编织起更加严密的安全保障网,才能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衢江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