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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提取和检验前的“纯洁性”研究
时间:2013-08-01  作者:蔡灵勇  新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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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将电子数据列为司法证据,给检察机关办案时涉及的电子数据提取和检验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文章分别对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点等方面进行阐述,从电子数据提取中“易篡改,易损坏”等特点,分析总结了电子数据在提取和检验前被“污染”的原因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对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保证电子数据在提取和检验前的“纯洁性”提出了建议。

一、引言

新世纪以来,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将世界带入了信息时代。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等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于此同时,犯罪活动也不可避免的受到信息时代的影响,犯罪方式和犯罪手段也不断高科技化,并且越来越多的涉及到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修改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作为了司法证据的一个种类写入了新刑诉法,给涉及电子数据方面的犯罪活动的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易永久损坏”等特点要求电子数据技术工作人员必须更加重视对检材的保护,从而保证电子数据检材的“纯洁性”,保证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有效性。

二、 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electronic data),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电子数据要作为一种司法证据来使用必须具备以下两点特征:第一,电子数据必须能够证明犯罪活动的行为事实。第二,电子数据的取证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及技术程序。

三、 电子数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是信息时代的产物,综合看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特征区别于传统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科技性。电子数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是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等高科技为基础的,离开了相应的电子技术设备,电子数据就无法实现产生,传输和存储。

2、复合性。电子数据不仅可以为单一媒体形式,还可以为文本、图像、声音、视频等多种形式存储于存储介质中。

3、易篡改性。电子数据具有抽象的一面,很容易被篡改、伪造。由于数据文件是以二进制数据的形式来表示的,以数字信号的形式储存,而数字信号是非连续的,如果电子数据被人有意篡改或者删除,从表面上看很难发现。

4、易损毁性。电子数据由于以二进制的形式存储于存储介质中,很容易因系统的偶发性事件而损毁。比如由于人为对电子设备的误操作,计算机设备的病毒发作,电子设备的损坏,黑客的入侵等原因都可能导致电子数据的损毁。

四、造成电子数据“不纯洁”的情况及原因。

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活动中,经常碰到以下情况造成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时的“不纯洁”。

1、现在我们一些侦查人员电子数据的保护意识还不是很强,在办案过程中经常对现场的电子设备进行预检,而预检的方式通常都是按照常规方式对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查阅。等侦查人员发现有可以利用的数据时,再通知技术人员进行深入提取,检验。然而,对电子设备中的文件进行浏览表面上没有进行过任何操作,但是他的坏处在于在浏览过程中很有可能对设备所储存的电子数据的有关属性进行了改变,电子数据的属性改变了,就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影响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效力。比如当侦查人员对一台嫌疑人电脑进行开机浏览,就会造成电脑硬盘里的文件改变时间属性。对于windows XPwindows 7等主流系统来说,简单的浏览有可能造成上千个文件内容或者属性发生改变,如操作系统的系统日志,注册表等的信息都会发生改变。特别是如果案子涉及到机子的开机时间的取证和检验,将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严重影响电子数据的“纯洁性”。                                                                     

2、部分电子数据技术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过程中不按规范进行,导致电子数据在提取过程中被“污染”。比如说对手机的扣押和提取中,不按规范将手机放入手机信号屏蔽袋中对手机信号进行屏蔽,由于没有置身屏蔽袋的手机处于一种全开放的工作状态,某些手机软件如360手机卫士等软件可以通过设置信任手机对目标手机进行删除隐私信息,锁定手机等功能。另外新的手机信息或者电话的打入,有可能覆盖重要已删除信息的空间,从而导致已删除重要信息不能被成功恢复,导致电子数据受到破坏以致“不纯洁”,影响案件的快速侦查。

3、对于移动介质比如说U盘、移动硬盘等,如果将其直接接入装有系统的受检验电脑,将会在检材电脑硬盘里留下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介质的使用记录,从而“污染”待检电脑。

4、对于移动介质检材比如说U盘、移动硬盘等,如果将其直接接入装有杀毒软件等安全软件的检验电脑,检验电脑里安装的安全软件将会对检材进行分析读取,从而影响检材的“纯洁性”。

五、关于保持电子数据纯洁性的几点建议

1、在扣押电子设备的时候要尽量避免使用它。要加强侦查人员对电子数据知识的培训,对电子设备的扣押必须在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避免人为去操作电子设备。从而保证电子数据检材的“纯洁性”。

2、对于电子数据的提取和检验要有一个完整的证据监督链。在涉及电子设备的证据在每次封装,启封时都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工作人员在场,并且做详细的记录。最好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全程录像,以保证证据链没有被“污染”。

3、加强对提取、检验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由于电子数据的提取、检验是一项新兴业务,而技术人员特别是基层技术人员由于本身在一个基层院的技术科编制就只有两到三个人,往往身兼数职,难以专业化的从事电子数据工作。所以建议以市级检察机关为电子数据检验工作平台,整合地级市及基层院的检察技术力量,从而专业化规范化的开展电子数据检验工作。

4、尽量使用检材的克隆件进行提取分析,避免使用检材本身。如对计算机硬盘进行提取分析时,可以通过硬盘克隆机将检材硬盘通过取证专用的硬盘克隆机制作原硬盘的克隆品,获取两者之前的唯一性的校验码(希哈值)。电子物证的克隆和复制并不是同一概念,经过克隆的克隆件与原件相比,在电子物证检验层面上来讲,无论是在电子物证的物理储存基础上还是在电子物证的信息基础上,两者都不存在任何差别。通过对电子数据的克隆品进行检验分析,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电子数据原件的“纯洁性”,又能保证在检验效果上的两者的完全等同。另外,如果数据如果要通过软件直接读取原检材进行分析,不需在检材和分析软件所在设备之间连接读写保护器,保证检材不被“污染”。

                                                   

                               (作者单位:衢江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