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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至2012年衢州市涉毒犯罪情况调研
时间:2013-07-12  作者:衢州市检察院调研组  新闻来源: 市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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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衢州市首次查获贩卖海洛因案件以来,全市108个乡镇(街道)均现毒品问题。由吸毒、制毒、贩毒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因素急剧上升,突出表现为传播疾病、诱发严重的暴力犯罪和侵权犯罪等问题。尽管我市在打击涉毒犯罪上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近年来涉毒犯罪无论在数量上还是涉案人数上总体有增无减,大宗复杂案件频发。在近年召开的市人代会上,代表们对此反映强烈。为此,衢州市检察院组成调研组,对我市近五年来的涉毒犯罪(也可称为毒品犯罪)情况进行调研,了解涉毒犯罪基本情况、特点,查找高发原因,寻找整治突破点,以期加大打击和预防涉毒犯罪力度,遏制涉毒犯罪发展与蔓延。

 一、衢州市涉毒犯罪的基本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08年至2012年,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毒犯罪231578人。其中,2008年 40件104人,2009年47件106人,2010年34件88人,2011年50件114人,2012年60件166人

(二)涉毒犯罪涉及的主要罪名

我市涉毒犯罪主要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类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84524人,占涉毒犯罪案件总量的79.7%,是我市涉毒犯罪的主要形式。其中,2008年37件98人,占该类案件起诉总数的20.1%;2009年46件105人,占25%;2010年30件81人,占16.3%;2011年33件97人,占17.9%2012年38件143人,占20.7%

2.容留他人吸毒案3738人,占涉毒犯罪案件总量的15.6%。2008年无,2009年、2010年各1件1人,2011年16件16人2012年19件20人。容留他人吸毒案件的快速增长与办案政策的变密切相关,以往不少地方对于容留吸毒行为多以治安案件处罚,2010年11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容留他人吸毒的入罪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之后全省各地相继开始查处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3.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511人,占涉毒犯罪案件总量的2.2%。其中,2008年3件6人2009年无2010年2件5人2011年、2012年均无。

4.非法持有毒品案5件5人,占涉毒犯罪案件总量的2.2%。其中,2008年、2009年均无,2010年1件1人,2011年1件1人,2012年3件3人

二、衢州市涉毒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总量及涉案人数呈整体上升态势

    从案件总量看,我涉毒犯罪案件呈总体上升态势。这说明打击涉毒犯罪取得一定成效,高起诉率和高重刑率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仍需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二)柯城区为主要犯罪区域,案件总量约占半成

从发案区域看,我市涉毒犯罪多本地作案,区域相对集中,以柯城区为主要犯罪区域。五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毒犯罪231件,其中柯城区院111件,占48.1%。

(三)犯罪人员呈现“四多、两增多、两突出”现象

1.四多:无业人员多、男性多、文化素质不高人员多、累犯再犯多

(1)无业人员占大多数。五年来,全市起诉的涉毒犯罪被告人中,身份为无业人员的有349人,占60.4%;农民191人,占33%;其他身份人员38人,占6.6%。

(2)男性占绝大多数。五年来,全市起诉涉毒犯罪男性被告人485人,占83.9%。衢州市院各县(市、区)院男性被告人的比例均在80%以上,其中衢江区院涉毒犯罪被告人均为男性。

(3)文化素质普遍较低。五年来,全市起诉的涉毒犯罪被告人中,文化程度为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有434人,占75.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44人,占24.9%;全市涉毒犯罪被告人文化程度最高的为本科学历

(4)累犯、再犯比例较高。五年中,全市起诉的涉毒犯罪被告人中,受过刑事处分或劳教的有150人,占26%,其中,累犯97人,占起诉总数的16.8%。

2.两增多:女性犯罪增多、外来人员犯罪增多

(1)女性犯罪增多。五年中,全市起诉涉毒犯罪女性被告人93人,其中2008年8人,2009年14人,2010年19人,2011年16件2012年36人,呈逐年上升态势。

   (2)外来人员犯罪增多。全市起诉涉毒犯罪被告人中,本地人员有459人,占79.4%;外来人员119人,占20.6%。其中2008年有外来人员13人,2009年9人,2010年21人,2011年28人2012年48人。外来人员涉毒犯罪以2010年为分界点,出现快速增长态势。我市涉毒犯罪外来人员主要来自湖南、贵州、江西、福建、四川等省市。

3.两突出:犯罪分子年轻化趋势及以贩养吸情况突出

(1)年轻化趋势突出。五年来,全市起诉的涉毒犯罪被告人中,年龄在30岁以上的有89人,占15.4%;30岁以下(含30岁)的489人,占84.6%其中,18岁以下的26年龄最小的14岁。

(2)以贩养吸情况突出。涉毒犯罪中的被告人往往集贩毒、吸毒于一体,以贩养吸情况突出。江山市院近五年涉毒犯罪被告人均为吸毒人员。

(四)新型毒品占据市场,以输入为主、自行制造较少

1.从毒品种类看,新型毒品逐渐取代传统毒品,占据毒品市场。近五年全市起诉的涉毒犯罪案件中,传统的鸦片、海洛因、可卡因毒品犯罪不到20起,其它均为冰毒、麻古、摇头丸和K粉等新型毒品犯罪仅2011年我市就缴获冰毒3149.92克,同比增长215%,麻古51.94克,摇头丸25粒,新型毒品占总缴获量的99.65%。。近年来,新型毒品在包装、名称上更为模糊、隐蔽,多以“蛇胆川贝口服液”、“脑心舒口服液”等包装的液状毒品和以“奶茶”、“咖啡”袋装包装的粉末状毒品为主,极易混淆认识,使初次接触毒品者放松警惕,2011年我市查获首例“奶茶”类新型毒品案件。

 2.从毒品来源上看,我市属于输入为主、自行制造较少类型。我市毒品市场基本属于输入型市场,毒品一般来自深圳、成都、温州、杭州,2011年开始呈现周边地区上饶、建德、福建福州、贵州遵义、湖北武汉等多省市多头流入趋势。犯罪分子主要采用自驾汽车取货或要求他人送货至衢州的方式运输毒品。与传统毒品相比,新型毒品制毒原料不依赖罂粟、大麻、可柯树等植物原料,由合成的化工型产品或者药品即可制成,具有制毒原料购买方便、制作技术容易掌握等特点,导致“二、三线城市”不断成为制毒分子的制毒驻点截至2012年底,我市共查获并起诉3起制造毒品案件。

(五)贩毒团伙化趋势明显、交易手段更趋隐蔽、贩卖与容留行为交织存在

1.作案团伙化趋势明显。贩卖毒品案件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三人以上团伙作案趋势明显,我市目前尚未出现集团化毒品犯罪及涉黑毒品犯罪情况。2008年全市公安机关共破获6人以上团伙6个;2009年破获3人以上团伙13个,6人以上团伙5个;2010年破获6人以上团伙7个;2011年破获3人以上团伙11个、6人以上团伙9个。

     2.交易手段更趋隐蔽。(1)多采用单线联系方式。在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犯罪分子多利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工具进行联系。大多数犯罪分子有多个手机,并经常更换手机号码。下线毒贩与上线毒贩之间使用专用号码单线联系,并多用绰号称呼,在通话内容上常采用“暗语”,如以“口香糖”称呼毒品。在确定交易地点上,采用隐晦词语,如“老地方”、“池边上”等,线外人一般难以明白。(2)贩毒手段多样化。主要有“雇佣型”与“个体型”两种。“雇佣型”毒品卖家雇佣“马仔”,将其毒品运送至买家。毒品卖家与“马仔”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马仔”听从卖家指令,将毒品送至约定地点,送货任务即告结束。“马仔”的“报酬”一般按天计算,大约在100至200元区间内。毒品卖家与毒品买家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他们之间采用单线联系方式,买家先将毒资汇至卖家银行账户,等待卖家告知其取货地点。“个体型”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简易交易方式,大多由“以贩养吸”人员实施

(3)多零星贩卖、街头交易。贩毒分子一次贩卖的毒品往往数量很少,随身携带一般不超过10克。柯城区院办理的大部分贩毒案件都是小包少量的毒品交易。为了不引起注意和怀疑,贩毒分子大多选择人多热闹、交通便利的公共场合进行交易,如公路旁、桥头、饭店门口、加油站等,呈现“街头化”交易模式。

(4)贩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交织存在。在“吸毒圈”中,毒贩之间往往都是“圈中熟人”,他们常常聚集,“以毒会友”。在查获的贩毒案件中,贩毒与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交织存在。贩毒分子往往在“小宾馆”、“小旅店”或者出租房安家,常年居住,无需登记,成为“隐形人”,其居住场所同时也成为容留他人吸毒的高发地点。

三、涉毒犯罪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毒品危害意识淡薄,以贩养吸人群增多

“毒品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的显著不点在于‘毒品市场’的存在,毒品犯罪数量根本决定于毒品市场供求关系。”近年来,我市毒品消费市场日益扩张。近五年,我市每年增加的吸毒人数都保持在240人以上,2010最多,为440人。2008年至2010年,全市查获25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人员均占全部吸毒人员的一半以上,年龄最小的13岁。查获的吸毒新型毒品人员占全部吸毒人员的90%。截至2011年底,全市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2183人,按照国际通行算法1:5的比例,全市隐性吸毒人员至少有1万余人。

毒品是高消费物品,我市毒品市场上,1 克“冰毒”的批发价是350-400元/克,零售价700-800元/克,通过多次转手甚至可以达到1000元。吸毒人员以无业人员居多,青年人占主要部分,由于没有正当生活来源,更无供给自己吸食毒品的资金,他们大多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

(二)涉毒犯罪存在高额利润,犯罪人员较难抵制诱惑

犯罪学认为,犯罪是个体在社会、环境综合作用下的行为模式。涉毒犯罪尤其是贩卖毒品属于“一本万利”型“投资”。“利”表现为,一克毒品分化成小包贩卖,多次转手后即可获得数百元利润,这无疑成为无业人员的“致富经”;“本”表现为,在零星贩卖中,即使被抓,也因数量少、证据不足而较易脱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判处刑罚的,大多也在不满三年有期徒刑,罚金一般在2000至10000元区间内,无法形成强大威慑力。

(三)涉毒犯罪口供依赖性强,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1.毒贩身份难以确认。涉毒犯罪呈现线状交易网络:制毒者-贩卖上线-贩卖下线-吸毒者-留容吸毒,贩卖分子往往采用单线联系,各主体一般都互不相识,只知“绰号”,隐蔽性强。    2.贩毒证据难以固定。涉毒犯罪的侦查往往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口供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使得案件的办理往往因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导致毒贩逃脱法律制裁。

四、涉毒犯罪的防控对策

(一)严格控制毒品来源,减少毒品流入

1.完善堵源截流工作机制。继续发挥黄衢南高速公路廿八都枫岭关、杭金衢高速公路浙赣收费站以及常山窑上、白石等省际卡点毒品查稽功能,并不定期开展跨省长途客运大巴查缉,堵截毒品输入渠道。

2.遏制制造新型毒品犯罪。一是加大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管理。我市制造毒品案件基本为购买化学品制毒原料制造工艺较为简单的K粉,并呈现小作坊式制毒模式。制毒分子多在周边省市采购制毒原料,如江苏、上海、兰溪等地。因此,要继续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管理评定办法》,通过实施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等级化管理,突出管理层次和重点,提高我市从业单位的自律意识,严防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管制药品流入非法渠道,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大多制造毒品案件都是租用他人房屋进行秘密制毒,在制毒过程中往往产生大量制毒垃圾并散发刺鼻气味,为此,要提高市民尤其是小区物业、出租屋房东的举报意识,一旦发现租客行为异常要及时举报。

(二)治理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新增吸毒人员和复吸人员

    1.重视毒品危害宣传,增强防毒、拒毒意识,减少初次吸毒人数

   (1)更加注重对新型毒品种类及危害的宣传。一要重视对新型毒品种类的宣传,及时公布社会上的新生新型毒品种类,提高毒品辨识能力;二要重视对新型毒品危害性宣传,纠正对新型毒品的错误认知,增强各群体的防毒、拒毒意识。

(2)注重发挥学校、家庭合力,预防青少年毒品滥用。一是父母要以身作则,在加强自身防毒、抗毒能力的同时,要注重对子女的毒品预防教育,维护家庭和睦,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关心子女的精神生活及健康成长,防止其结交不良朋友。对于已吸毒子女要给予关爱,帮助其早日戒毒,回归社会。二是学校要履行禁毒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可以通过组织新型毒品知识竞赛、举行新型毒品讲座、观看有关新型毒品的宣传片等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

2. 加强戒毒康复管理,帮助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减少毒品复吸人数

   (1)继续推行社区戒毒制度。我市自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社区戒毒措施以来,帮助许多吸毒成瘾者成功戒毒。经过努力,我市社区戒毒管理不仅健全了分类管理机制,还在有社区戒毒任务的乡镇、街道配齐社工,落实工作经费,并充分调动卫生、食品监管、药品监管等部门积极性,协同做好社区戒毒工作,同时推进治疗场所建设。目前,各县(市、区)都设立了1个以上符合要求的社区戒毒工作医疗机构,市政府还在第三人民医院建立了美沙酮维持治疗点。 但由于开业的时间不长,市民对此知之甚少,到目前为止仅数名患者到此就诊,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美沙酮维持治疗点效用。

(2)试行禁毒新模式。可结合本市“三有三暖”人性化管理方式,借鉴“阳光工程”戒毒模式经验,探索适合我市地域特点的禁毒新模式。一是政府各部门共同参与,帮助吸毒人员自食其力,依靠合法途径获得生活来源;二是社区、家庭共同努力,让吸毒人员感受到人性关怀,不被歧视,顺利融入家庭与社会,重树生活信心。

(三)转变侦查模式,增强涉毒犯罪打击能力

1.建立毒品犯罪数据库,解决贩毒分子身份确认难问题。笔者认为,可参照借鉴建立毒品犯罪数据库的经验,通过对“找数据、问数据、查数据、析数据”方法查询涉毒犯罪分子信息,深挖犯罪线索,追捕漏犯、漏罪。所谓“找数据”,就是对近年来已办结的涉毒案件案卷进行信息筛选,看是否有涉及的上线和下线,上线和下线是否已经抓获,是否有交易的详细经过。所谓“问数据”,就是对正在办理的涉毒案件,详细讯问犯罪嫌疑人,看是否有其他涉嫌犯罪事实、其他参与人员及其身份、有否检举等情况。所谓“查数据”,就是办理其他案件过程中,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特别是是否存在犯盗窃、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罪的犯罪嫌疑人,看是否有吸毒、贩卖毒品等漏罪或者是否有涉毒犯罪经历等。所谓“析数据”,就是仔细分析收集的信息并进行梳理,理顺每一个嫌疑人在涉毒犯罪链条中的位置和作用,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事了哪几次毒品犯罪活动及详细经过等等。

2.重视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突破口供依赖瓶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不得自证其罪”,这一要求给贩毒案件的办理带来了更多挑战。在毒案件中,办案人员要高度重视挖掘和运用书证、物证等客观性证据,有效固定证据,形成证据锁链。2010年,衢州市院办理的刘某贩卖毒品案,就是充分运用客观性证据,成功追诉的一起“零口供”贩毒案件

3.加强涉毒犯罪区域协作,增强打击合力。目前,涉毒犯罪尤其是贩卖毒品行为隐蔽性越来越强,很多“大毒枭”异地遥控“马仔”作案现象已属常见。可通过设置联络员,确定专人负责联系工作,梳理、互换有价值的线索、情况,定期反馈案件侦办情况、联合协作办案等,结合我市毒品流通渠道等特点,以省域范围内为重点,其他涉毒犯罪高发省市及外来人员主要户籍地为其次,与当地相关禁毒部门探索建立涉毒犯罪区域协作制度,形成打击合力,提高打击效能。

   (四)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容留他人吸毒易发场所的管理

1.提高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思想认识。容留他人吸毒往往涉及贩卖毒品行为,查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也可为打击贩毒行为提供线索,是贩毒证据来源的重要一环。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容留吸毒行为入刑的宣传力度,严厉查处容留吸毒行为的同时注重收集涉及的贩毒线索,增强办案效果。

2.加强对容留他人吸毒易发场所的管理。一是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宾馆业主、出租房东、娱乐场所业主的宣传教育,让他们意识到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行为,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提醒,发现有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积极举报。同时,对中小宾馆的入住登记制度加强管理,及时查处违规操作现象。二是经常对吸毒、贩毒人员聚居的宾馆、出租房、网吧、娱乐场所等易涉毒行业场所进行清查,发现有容留情形,进行立案侦查。三是对掌握的涉嫌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分析,确定容留他人吸毒的重点区域、场所和重点吸毒人员,摸清活动规律、人员组成等情况,及时有力打击容留他人吸毒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