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计分考核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惩罚和改造罪犯的过程中,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罪犯在一定时期内的思想改造、劳动改造的现实表现,采用计分的办法进行综合评定。从本质上讲,计分考核是一项以管理为基础,以考核为内容,以奖罚为手段,以促进罪犯改造为目标的行刑执法活动。只要有刑罚执行活动,就应有检察监督。因此,罪犯计分考核开展情况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的重要内容。笔者结合近两年来在我省某监狱开展计分考核检察推进刑罚执行同步监督的具体实践,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 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必要性
罪犯计分考核既是认定罪犯服刑期间表现的主要依据,也是罪犯获得减刑假释刑事奖励的重要依据。罪犯计分考核是刑罚执行机关执法的第一道关口,工作做得好坏,直接与监管改造秩序密切相关。同时,罪犯被安排的工种不同、岗位不同,每月限额加分也不同,有的罪犯为了获取较高的考核加分,就会想方设法拉拢腐蚀监狱民警。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浙江省罪犯考核奖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规定开展计分考核,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完全被排除的。因此,只有认真做好罪犯计分考核的检察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的事前同步监督。
一是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的需要。计分考核的关键是考核分,每位罪犯都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刑改造取得相应的考核分。罪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如果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根据《考核办法》的规定可以获得加分或奖分,反之就会被扣去相应的考核分。每位罪犯只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或多或少都可以拿到一定的考核积分。在一个考核期内,考核积分高,就能减去较多的刑期,反之,只能减去较少的刑期。如浙江省高级法院【2009】344号《全省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监狱服刑的罪犯在符合减刑条件下,考核积分超出起报分值的,一般按每25分对应一个月的减刑幅度进行折算”。因此,考核分可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充分体现在希望中改造。同样,考核分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稳定监管改造秩序。绝大多数罪犯为了能够早日获得人身自由,会严格要求自己不去做违反监规纪律和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否则,将被扣去考核分,甚至会被扣减减刑幅度。如某监狱服刑罪犯胡某和黄某因生产问题发生争执推拉并动手殴打黄某。事情发生后,监狱民警对他提出批评教育并告知,按照《考核办法》第27条第五款规定,动手打人的扣2-3分。对被扣分数,胡某认为很冤,因为两人因生产技改问题发生争吵,后监狱民警耐心细致跟他说理,如果每个服刑人员都和你一样,监区的生产秩序不就乱套了吗。后胡某对所扣分数心服口服,以后胡某没有因为违规被扣分。
二是维护公平公正的需要。罪犯计分考核采用民警深入罪犯的生活、劳动、学习三大现场进行直接考核,根据罪犯改造表现用文字材料加以记载,然后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对每名罪犯考核逐一合议,最后进行公示并由罪犯本人签字确认。从程序的设计上看,罪犯的计分考核基本上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然而,在《考核办法》中涉及到的考核条款共10条112款,在这112款中有101款在加分、奖分、扣分上都规定一定的上下幅度。如第32条第六款规定,爱护劳动工具、修旧利废有成效的,加0.5-2分。也就是说,民警在日常管理考核罪犯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罪犯哪些行为可以加分、哪些行为可以奖分,哪些行为需要扣分,加多少、奖多少、扣多少,都可以依据规定范围内自由裁量。在实际考核中,由于有的民警对工作不负责或个人主观好恶、业务素质等原因,会出现该加的不加、该奖的不奖、该罚的不罚,加、奖、扣分裁量幅度不一;也会出现同一位民警对不同的罪犯或在不同的时间就同一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加、奖、扣分。民警的这些裁量决定虽然没有违反《考核办法》规定,却造成了事实上的执法不公。据笔者在某监狱对98名罪犯调查,在被问及“你认为日常计分考核公正吗?”回答“公正”的占21.65%,“比较公正”的占41.24%,“不公正”的占37.11%。“你在计分考核中受到过不公正对待吗?”回答“经常”的占18.37%,“偶尔”的占53.06%,“没有”的占28.57%。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该监狱计分考核中存在不公正的方面。同时,少数监狱民警受亲情、友情、人情影响,存在一些“关系犯”,这些罪犯在劳动工种的选择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优先权,在年终评定“表扬”、“记功”、“改造积极分子”等方面,也可能出现一些“照顾行为”,这些都直接与考核分挂钩,也导致了事实上的执法不公。
三是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在减刑假释问题上,自计分考核实施以来,服刑人员的“分数”成为呈报、裁定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依据。由于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越来越规范、环节也不少,有的民警为了“关系”、“人情”等开始在罪犯计分考核即减刑、假释的源头上做文章,利用职权为罪犯伪造考核积分,编写虚假的计分考核原始依据,甚至徇私舞弊,搞权钱交易,成为刑罚执行环节司法腐败的突出表现。据统计,2005年至2011年浙江省监所检察部门共立案查办监狱系统职务犯罪案件41件,其中主要发生在刑罚变更执行环节的有13件,占同期查办监狱系统案件总数的31.71%。如原龙游县看守所所长张某明知服刑罪犯付某有行贿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和违反监规的行为,除赌博给予扣分处理外,对其他行为均未按规定查处。在其明显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情况下,为其伪造了加分、扣分考核表32份,共计考核分447分,以累计考核总分490分提请减刑,最后被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又如原浙江省监狱管理局主办的《浙江新生报》编辑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服刑罪犯刊发稿件,从中收受贿赂,而服刑罪犯通过在该报上发表稿件,获取教育改造积分。在日常检察中,我们查阅到个别“被关照的”服刑人员档案,发现往往能更快地获得较好的改造岗位,基本上每个月能通过各种方式使其改造加分达到上限,经常还会有额外的奖分。如某监狱翁某、毛某受贿案中,一名受其请托的罪犯考核分数异常高,减刑时间踏得准,减刑幅度顶格报,而不合理的减刑假释背后往往就是钱权交易的结果。
二、 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具体实践
长期以来,派驻监狱检察室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案件时,由于普遍存在人员少、时间紧,而审查的案件多之间的矛盾,审查时比较注重提请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法律手续是否齐全等书面审查,往往忽视对罪犯考核得分的客观性、真实性的实质审查,因此,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到位。去年以来,在计分考核检察中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工作:
1.针对个别问题,开展专项检察。驻监检察部门开展了罪犯计分考核专项检察活动。一是确定检察范围:重点检察一个监区,对其他监区按照押犯数的30%的比例确定检察范围,以便确保审查的案卷面广、量多。二是确定审查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罪犯加奖扣分呈批表、罪犯月考核加奖扣分表、罪犯考核奖惩事例记载审批表、罪犯生产考核情况表、罪犯单项记功、单项表扬审批表等等。三是确定检察的方法:主要是逐一对比审查,将同一罪犯考核所得分与相关考核依据一一对照,将不同罪犯所做的同一事件所得考核分进行对比,以便核对罪犯加分、奖分、扣分是否合理合法、有根有据,考核中是否存在执行不同的标准;与部分罪犯谈话、与民警座谈等,了解加奖扣分事情的经过,从而审查考核分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察后发现,在罪犯的计分考核中存在超出条款规定分值幅度计分、事例记载审批表中的内容不全面、加分考核依据引用混乱、计分考核与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等问题。
2.加强沟通协调,合力解决问题。针对专项检察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刑罚执行机关通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考核办法》遇到的问题。为充分发挥计分考核在教育管理罪犯中的激励作用,杜绝计分考核中出现的主观性、随意性和片面性,认真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客观公正、奖罚严明,驻监检察部门与刑罚执行机关合力采取措施认真解决计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要求刑罚执行机关严格按照《考核办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对罪犯进行计分考核,并及时依法合理纠正计分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要求监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管教职能部门可直接参加分监区罪犯的计分考核合议,听取一线干警意见,确保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奖罚准确、标准恰当,避免考核的随意性。二是加强教育,提高民警对计分考核重要性的认识和执法能力。监狱召开了监区级领导会议,由监狱纪委和狱政部门联合通报了检察机关计分考核专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监区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同时,召开刑罚执行实务培训会,邀请驻监检察部门负责人为全监基层民警围绕罪犯计分考核的自由裁量权运用、加分条款引用、加扣分事例记载等不足方面进行重点讲解,强调监狱基层民警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在行使这一刑罚执行核心权力时的重要性,建议基层民警进一步做好罪犯计分考核工作等刑罚执行业务能力。三是开展了罪犯计分考核专项检查,规范计分考核工作。首先由各监区对2009年以来所有罪犯的计分各种记录、台账等进行自查,发现错、漏、缺和填写不规范的及时纠正;其次在各监区自查后,监区之间互查,重点检查计分考核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办法》、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再次在自查、互查的基础上,监狱组织若干小组抽取部分案卷进行核查,对自查、互查、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梳理,归纳总结并下发通报。同时,对监区计分考核靠前、靠后的罪犯进行个别谈话,与监狱部分民警座谈,听取罪犯和民警对计分考核的建议和要求,确保监狱对罪犯计分考核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四是建立对考核分数偏高的罪犯定期向纪委通报制度,纪委随时随机对考核分数偏高的罪犯所得分数全面复核,从而加强监狱内部的执法监督,有效避免监狱民警在对罪犯计分考核过程中的滥用职权行为。
3.出台检察办法,构筑长效机制。针对罪犯计分考核专项检察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预防刑罚执行中的职务犯罪,推进罪犯计分考核公平、公正、公开,驻监检察部门在充分调研以及征求监狱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罪犯计分考核检察办法》。该《办法》对罪犯计分考核检察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及发现不当情形提出纠正意见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规定检察的重点对象主要包括:从事事务性活动的罪犯、职务犯罪的罪犯、涉黑涉恶涉毒犯罪的罪犯、三次以上获得减刑的罪犯、服刑中的衢州籍罪犯、个别调换服刑监区的罪犯等九类人员;检察的主要内容包括:民警日记载,考核分的公布、评议以及审批等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检察的方式方法主要有:查阅计分考核台账,现场检察公布情况,列席计分考核会议;受理和处理计分考核活动中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和反映等;在计分考核检察中发现:计分考核缺乏依据、引用条款错误、标准不统一、未按规定逐级审批等十类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此《办法》的出台,对于深入推进刑罚执行同步监督,进一步提高监督成效,都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驻监检察部门坚持每星期抽查两个监区的积分明细台账,核对每个犯人的加分扣分是否合理、合法、有据;每个月选择加扣分幅度较大的罪犯,找部分罪犯询问了解加扣分事情的经过,并了解有无异议。此外,在执行机关呈报减刑假释时,重点对拟报减刑假释罪犯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核,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徇私舞弊或其他不法减刑假释的发生。
(作者单位: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