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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成效与完善建议
时间:2012-10-10  作者:  新闻来源: 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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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直接关乎公民人身自由,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是否顺利、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社会矛盾能否得到有效化解。因此,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有必要全面掌握逮捕必要性信息和侦查监督线索,以保证审查逮捕决定的准确性。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通过审查卷宗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掌握案件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本身无法主动收集对己有利的证据材料,或囿于个人文化水平、法律知识的缺乏,无法在审查批捕阶段充分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审查逮捕准确性受到一定影响。为此,柯城区检察院认真贯彻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的相关具体规定,会同区人大法工委、柯城公安分局、柯山公安分局、衢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及市律师协会,联合会签了《关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及逮捕必要性说明与审查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进行有益探索。

 

一、   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主要内容

 

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是指律师在审查逮捕诉讼活动中,通过向检察机关递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会见承办检察官的方式,对不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存在违法犯罪情形等发表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综合分析案件情况及律师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该《规定》共19条,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1)制定该规定的目的;(2)律师针对审查逮捕案件提出意见的范围;(3)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4)律师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时间;(5)在实施本规定过程中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6)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意见的处理方式;(7)公安机关报捕案件提供逮捕必要性说明的材料范围;(8)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

在实践过程中,柯城区检察院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以《规定》为核心,实现了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即自愿原则。律师参与审查逮捕活动的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享有是否提出意见和提出何种意见的权利,检察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律师提出意见或者不提意见,也不得向律师明示或暗示提出何种意见。二是明确检察人员和律师应遵守的纪律。一方面,律师发表意见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或线索,应系合法取得;另一方面,由于审查逮捕阶段仍属于案件侦查阶段,因此明确律师和检察人员在审查逮捕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向其他人泄漏与案件相关的国家秘密。三是明确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并复核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方式。要求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应当根据逮捕条件,对公安机关逮捕必要性说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全面审查,并进行必要的复核。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案件,承办检察官必须依法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和委托律师关于适用强制措施的意见。对于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无法联系的、未委托律师的,应当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予以说明。

  

   二、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工作制度适用情况

 

自《规定》施行以来,柯城区院共办理律师介入审查逮捕案件9件,其中抢劫罪3件、职务侵占罪、贩卖毒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传销罪、诈骗罪各1件。律师递交书面法律意见的有3件,律师会见承办检察官的2件,通过电话沟通的4件。律师反映的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2)犯罪嫌疑人已积极退赃退赔;(3)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4)案件定性及适用法律是否准确;(5)提出取保候审请求。对上述9件案件,柯城区院在充分考虑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基础上,对其中8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律师提出的意见,根据《规定》分情况作以下处理:(1)对于律师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而提出取保候审要求的,通知公安机关补充调查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了解其近亲属是否有帮教条件等;(2)对于律师提出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其制作的案件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进行说明,并就是否采纳及理由进行阐述。最后,对于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的案件办结后,柯城区检察院根据《规定》,将意见采纳情况和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律师。

 

三、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取得的成效

 

1.有利于更好地保证审查逮捕质量。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实施,使得检察官可以同时听取侦查、辩护两方面意见,充分进行线索梳理与综合案情分析,真正做到兼听则明。如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律师提出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实施了诈骗行为的辩护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听取律师意见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审查该案,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有利于规范审前律师介入诉讼程序。现行《律师法》没有对审查逮捕阶段律师介入诉讼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律师往往通过来访、信件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检察机关各级领导或者在检察机关的亲戚朋友向侦查监督部门转交有关材料,缺乏固定渠道。《规定》的出台建立了律师与检察院的沟通反馈方式,所有程序均有据可依,避免了实践中的不规范操作。

3.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相关规定,律师可以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法律意见,但对意见提出时间、程序及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等缺乏细化规定,操作性不强。《规定》明确,律师不仅可就无罪、罪轻等实体问题提出材料和意见,也可就犯罪嫌疑人无逮捕必要或者违法侦查等程序问题提出材料和意见,使得律师帮助从实体延伸到程序上,更加全面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如周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其律师认为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从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有帮教条件等方面一一说明理由,承办检察官最终采纳了律师意见。

4.有利于减少审前羁押。司法实践中,不批准逮捕案件包括三类:没有逮捕必要的、证据不足的、不构成犯罪的。有些案件如果没有律师介入,就无从提供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证据材料,仅按照公安机关单方提供的证据,往往直接作出批捕决定。《规定》出台后,针对律师提供相应材料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可不批捕条件的,检察官审查确认后就有可能作出不批捕决定。该制度的实施帮助案件承办人员更加全面把握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有效减少审前羁押。

四、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的完善建议

 

1.有必要将律师委托情况及联系方式随卷移送。办案发现,某些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但侦查机关并未将相关情况入卷,某些卷宗中虽然有委托书之类的书面材料表明犯罪嫌疑人聘请了律师,但没有律师的联系方式,导致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无法与犯罪嫌疑人律师取得联系,后续工作自然无法开展。建议侦查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案件,附卷移送相关委托材料,并提供律师的联系方式,方便侦查监督部门做好律师通知工作。

2.有必要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实践中,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去调查核实,这无疑将增加公安机关工作量,同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将增加公安机关监管工作,导致公安机关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材料及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收集复核的积极性不高。建议与公安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召开沟通协调会议方式,向公安机关阐明收集复核律师提出新证据的重要性,打消公安机关对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将影响案件诉讼程序的顾虑,争取公安机关的积极配合。

3.有必要加强对律师提出新证据收集复核的跟踪监督。实践中,律师一般不会在案件移送审查批捕时就立即提出意见,由于审查批捕办案期限仅七个工作日,检察机关对律师提出的一些新证据材料难以在审查批捕办案期限内调查核实。建议对律师提出的新证据无法在审查逮捕办案期限内收集复核的,要求公安机关在审查逮捕案件办结后继续调查核实,并对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收集复核证据情况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

4.建议律师尽量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自2012331日《规定》实施以来,柯城区检察院受理的110余起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律师介入审查逮捕的仅9件,且多以电话沟通为主,提出书面意见和约见相对较少,积极性不高。如周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其律师虽指出周某某的父母有帮教条件,但并未递交相应证据材料。建议律师尽量以书面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并递交相关证据材料。对以电话方式沟通的,承办人应对电话沟通内容进行记录,对以见面方式沟通的,应制作谈话笔录。

(作者单位:柯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