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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诉讼监督力度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时间:2012-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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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柯城区院以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进一步创新执法理念,强化诉讼监督意识,理顺公检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富裕文明秀美和谐的幸福柯城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加强侦查活动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为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采取在破解难题上下功夫,通过“两查两看”的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自20108月至今,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131人,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人;监督侦查机关撤案8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15件,纠正漏捕8人,追诉漏犯5人、漏罪11个

(一)目标管理、类案复查,破解“发现线索难”。针对监督渠道窄、发现线索难的问题,立足挖掘自身潜力。一是建立任务分解机制,目标管理深挖潜力。立案监督线索需要承办人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认真仔细审查才能发现。我院将立案监督的任务分解到每一位案件承办人,通过目标管理、量化考核,形成“比、赶、超”的良性竞争态势,增强干警的法律监督意识和挖掘监督线索的敏锐性。二是建立类案复查机制,集中力量查漏补缺。针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赌博等案件容易存在立案监督线索的特点,在总结类案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定期复查机制,采用每季度交叉复查、小组复查等方式,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力争不遗漏任何一个有价值的监督线索。如,2011年立案监督的周红友等人聚众斗殴案就是通过类案复查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并监督成案、被法院判决。

(二)引导侦查、全程跟踪,破解“后续监督难”。为防止公安机关立而不侦、侦而不结、该报捕不报捕等情况。一是建立提前介入机制,引导侦查取证。通过与公安机关协调,建立了重大立案监督案件提前介入侦查机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立案监督案件,派员到公安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度、实时审查证据,在必要时参加公安机关内部讨论并发表意见,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如2011年监督立案的范飞衢等人聚众斗殴案,就是在提前介入衢州市区西安门大桥“4·12”聚众斗殴案件中发现的。二是建立全程跟踪机制,防止消极侦查。建立了承办人、科长、分管副检察长三级把关的审核机制和侦监、公诉部门联动跟踪机制,立案监督案件的承办人定期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对立案监督案件批捕、起诉、审判实行全程跟踪,实现立案监督工作的流程化运作,确保所有监督案件件件有结果。

(三)“两查两看”,查微析疑,提高监督实效。一是查程序,看程序是否违法。针对侦查工作程序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办案中重点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是否随意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拘留是否超过法定期限、逮捕执行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从细微入手,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二是查实体,看有无漏捕漏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认真仔细审查,深挖案源,把追捕、追诉工作作为开展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形式,找准追捕、追诉突破口,注重对在逃人员、另案处理人员的审查,注意查微析疑,追捕、追诉漏犯,不放纵任何犯罪嫌疑人。如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王海锋组织卖淫案中,就是通过查实体,监督公安机关追捕了同案犯戴志勇。

二、加强刑事审判监督,促进刑事裁判权的正确行使

坚持“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抗诉标准,高度重视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 2010年8月至今提出抗诉3件3人,改判2件2人。

(一)全面正确把握刑事抗诉内涵,坚持有错必抗。根据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意识,正确把握“案件是否改判是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的内涵,强化抗诉工作敏锐性,在重点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抗诉的同时,加大对事实法律认定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影响的案件的抗诉力度。如吴建丽故意杀人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虽然该案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定性正确,但我院认为吴建丽将年仅八岁的受害人从自家阳台高空抛落,其作案手段极其恶劣,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在案发后没有积极的悔罪表现、有再犯罪的危险,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便以“判决书认定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当,缓刑适用错误”为由,依法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市中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撤销一审缓刑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

(二)正确把握抗点,提高抗诉质量。在强调敢于抗诉的基础上做到善于抗诉,正确把握案件的事实与定性,准确把握抗诉条件,找准抗点,做到抗得出、抗得准、抗得赢。一方面,我们重点从认定主体身份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认定犯罪性质是否正确、认定量刑情节是否准确、审判程序是否违法等方面进行审查,从中找到突破口。另一方面,重视对程序违法的监督,以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的程序违法为目标,敏锐寻找抗点。如余新啟寻衅滋事一案,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从表面上看,该判决无“瑕疵”,但经过认真细查,发现该判决遗漏了被告人有前科事实的认定,从而造成了适用法律错误,经抗诉发回重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一年。

三、加强民行诉讼监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重要“窗口”之一。自20108月以来,共办理提抗和建抗案件39件,经法院再审改判22件。

(一)加强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拓宽民行检察案源。一是学会“吆喝”主动宣传。自行编制印发《民事行政案件申诉指南》和“民行检察联系卡”等资料,通过走访、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更深入地了解民行检察的具体职能、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的流程、时限等,提升社会、群众对民行检察职能的认知度。二是着力破解申诉案源少难题。与区司法局共同出台《关于在办理民行申诉案件中加强相互协作配合的试行办法》,建立并实行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在全区设立了10个民行检察工作联系点,聘请10名资深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为民行检察工作联络员。我院提、建抗的民行案件,法院再审改判的,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由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取得了较好效果。另外,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支持起诉与区法院达成共识,在区法院立案大厅和区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醒目位置设立了“民行工作信箱”。

(二)健全民行检察工作机制,提高民行检察监督实效。一是建立会商研讨机制。加强与市律协的联系,探索建立疑难、新类型案件会商研讨机制,每季度邀请相关律师,举行类案或典型案件“找抗点”会商研讨活动,培养民行干警“能抗、会抗、善抗”能力,提高民行案件抗诉的准确率。二是强化法检两家互通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增强出庭旁听法院审理民商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次数和频率,并有选择性地旁听一些重大、疑难、新类型诉讼案件的法庭审理,及时掌握案件信息,直观感受和判断案件事实,变事后对生效判决书的审查监督为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监督。对发现审判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反馈,争取法院对民行检察工作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强化与上级院对接联动。加强与市院民行处的工作联系,尽量缩短建抗、提抗案件的审查、立案时间,为申诉当事人提供高效、及时的司法救济。同时,加大对申诉案件的调解力度,尽量促使判决有瑕疵的案件得到和解,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讼累。

加强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是圣神使命和义不容辞的责任,我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与其他基层院相比还存在差距,任重而道远,因此,将始终把“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贯穿于执法办案全过程,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为己任,努力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