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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延伸检察职能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时间:2012-07-26  作者:  新闻来源: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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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我院以贯彻落实省人大会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积极拓宽法律监督领域,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试点,推进社会管理创新。2010年至2011年,共向17家县属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5份,纠正违法通知书1份,有关意见均得到整改落实,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

1、紧扣民生,勇于开展探索实践。2010年我院在办理浙江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诉案时,发现开化县华埠镇永丰村河段由于非法采砂者乱采滥挖,致使河道不平,导致有儿童溺水死亡。为了确保河道通畅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院向县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监督其积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县水利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制止非法采砂行为,积极排查安全隐患。此案折射出的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引起了我院重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鉴于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虽有宪法和法理上的依据,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我院制订了《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对象、范围和程序等作出试行规定,为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了探索,促进了这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2、全面摸排,准确掌握违法情形。针对行政机关执法案件较多、涉及领域广、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特点,我院先深入相关行政单位了解行政执法情况。调取各行政单位近几年来的行政执法案卷,并让各相关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了解行政办案程序和处理办法的基础上,再对案卷进行评查。如果行政执法活动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的,即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建议行政机关进行整改落实。通过这种监督方式,我院两年间共走访了17个县属行政机关,纠正了相应的违法行政行为,群众满意度较高,社会反响良好。

3、深入剖析,形成专项调研报告。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我院形成了《行政执法问题亟需引起重视——开化县检察院关于行政执法活动的专项调查》报告,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进行深入细致地分析。归类总结成五大类:一是行政相对人主体不适格。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界定不清,把没有资格独立承担责任的部门认定为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二是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行政处罚案卷中缺乏鉴定材料、调查笔录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三是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是行政案件办案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四是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主要是行政处罚依据错误适用了规范性文件。五是行政不作为。主要是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又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不作为可能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4、积极沟通,联合出台规范文件。为推动县政府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经过充分协商,201110月我院与县政府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的原则、对象、范围、方式、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对不配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或不落实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单位,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时予以扣分。2011年底,开化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1年度开化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中,进一步明确“对检察建议书不反馈处理意见的,发现一起扣2分”的规定。检察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使本来单一、柔性的监督变得更加全面、刚性和权威。

二、取得的成效

1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我院在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时,发现有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或存在严重瑕疵,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反映出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执法行为有待规范的问题,我院适时监督并予以纠正,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2010年大溪边乡政府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取28位农户土地择位费,了解情况后,我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乡政府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严格执行财政纪律,取消了相应的土地择位费收费项目,坚决地杜绝了乱收费行为。值得一提的是,在我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以来,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等一些行政单位主动邀请检察机关评查案卷、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并要求检察机关及时纠正行政活动中的违法情形,给予执法队伍提供法律咨询,形成了良好的监督氛围。

2、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生民利。我院根据群众反映,主动介入涉及民生民利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开化县余氏客运公司营运车辆未经公路稽征运输管理所批准擅自改变线路,存在非法营运情形,接到群众举报后,为规范客运市场秩序,我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公路稽征运输管理所收到检察建议后即对非法营运车辆予以扣押并进行处罚。又如,由于县劳动人事部门人少案多,经常超期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其于2008年受理的葛水满工伤认定案,从申请到作出认定经过了一年时间,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为60日。为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规范劳动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我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劳动部门积极整改,增加了相关职能科室人数,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办理工伤认定案件效率明显有了改进。几年来,我院针对涉及民生民利领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有效地缓和了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冲突,避免可能发生的多起过激行为和群体性上访事件,促进了社会和谐。

3、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法律权威。我院在评查县工商局案卷时,发现工商局有大量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没有执行到位,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可能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甚至相关负责人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我院提出意见后,工商局领导高度重视,主动开展了2004年至2010年行政处罚案件的自查活动。我院针对自查报告中反映的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缓交措施不规范等问题,发出两份检察建议书。县工商局根据检察建议,及时研究整改落实方案,制定科学合理措施,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县安监局、环保局等单位也均有类似的情况,他们在行政相对人迟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下往往束手无策。我院积极帮助这些行政机关完善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履行职能,得到了行政机关的欢迎和支持。

近两年来,我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项工作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做法可以借鉴,我们将立足检察职能,加强理论调研和实践探索,认真解决工作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努力提高监督实效,为推动建立法治政府,促进依法行政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