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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集中诉、集中审”程序的实践与成效
时间:2012-07-26  作者:王 伟  新闻来源: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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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案多人少压力,提高刑事诉讼效率,20093月,常山县检察院与法院对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起诉、审理,试行“集中诉、集中审 ”程序,并于20095月联合制定《刑事案件集中诉、集中审操作规则》(以下简称《集中诉、集中审规则》),规范起诉、审判环节的行为规则,确保司法公正,维护诉讼参与人权利。截至2012525日,县检察院共向法院提出“集中诉、集中审”建议333438人,法院采纳并适用321429人。经开庭审理,法院均采纳了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判决结果与量刑建议基本一致,没有出现差异6个月以上的情形,未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得到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的普遍认同,受到社会各界好评,取得明显成效。

 

一、   试行“集中诉、集中审”程序的背景

 

1.办案人员紧缺,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常山县检察院公诉科现有干警6名,有办案资格的5名,其中具有3年以上公诉工作经验的只有2名,其他干警都是近年从其他部门调入和新进的大学毕业生,经验相对不足。常山县法院刑事审判庭也存在类似情况,只有审判员3名、书记员2名。办案力量不足的状况在检法两家一直存在。2009年,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刑事案件252385人,2010230367人,2011261387人。在受理的案件中,尽管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几类案件较为集中,但往往因数额、伤害程度、危害结果的不同而不能一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办案模式不合理,公诉干警疲于应付。过去实行一案一收、一审查、一起诉、一审判的模式,浪费了宝贵的人力和司法资源。据统计,近几年,公诉科主诉检察官平均每周开庭时间3天,提审时间1天,整理案卷、撰写案件审结报告1天,面对如此大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办案人员时常感到身心疲惫。遇上疑难复杂案件甚至大案要案,则需要放弃晚上和周末休息时间加班加点。这样的工作强度不利于办案人员有效履行职能。

3.公诉人不出庭,法律监督职能难以发挥。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常山县检察院以往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时,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这一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工作量,但也导致无法对庭审过程中法官自由裁量是否适当、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审理程序是否合法、判决结果是否准确进行有效监督。

4.轻微刑事案件增多,急需寻求快速办理机制。20061228日,高检院出台《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就轻微刑事案件符合快速办理机制明确条件:①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②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④适用法律无争议。常山县检察院近年来受理的案件中,交通肇事、轻伤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如何高效办理该类案件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   “集中诉、集中审”的操作流程

 

基于上述因素考虑,根据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关于“将相关案件可以用集中诉、集中审的方法进行”精神,关于县检察院公诉科与法院刑事审判庭积极探索试行“集中诉、集中审”程序。三年来的实践证明,该程序不失为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该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分类办理,轮换合作。20093月,我院试行分类管理、轮换合作的办案方式,由一名主诉检察官专门办理简易程序案件,另一名主诉检察官专门办理普通程序案件,一段时期后予以调换。这一方式不仅使办案人员承办的案件程序单一,有利于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还能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促进办案经验的总结交流。

2.量刑建议随案移送。当一组若干个简易程序案件结案后,将量刑建议连同案卷一并移送法院,通过量刑建议弥补因公诉人不出庭导致法律监督缺失的缺陷。法院判决必须结合量刑建议进行考虑,且在判决书中就是否采纳量刑建议予以说明。

3.法院集中开庭审理。集中起诉后,法院在20天或更短的时间集中作出审判,从而节约了司法资源,有利于集中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提高办案效率。

 

三、   “集中诉、集中审”程序的特点

 

经过探索和实践,基本形成了特色鲜明、切实可行的“集中诉、集中审”程序制度,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提出方式、庭审程序、另行处理情形等方面。

1.原则上限于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以及“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原则上适用“集中诉、集中审”程序进行起诉和审理。目前,“集中诉、集中审”较多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主要考虑该类型案件较易操作。

2.必须征得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集中诉、集中审规则》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符合集中诉、集中审条件的,应征求其是否同意该审理方式。第7条规定,适用集中审的案件,应当征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否愿意。该两条规定都要求程序的适用以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意为前提,如被告人或其辩护人不同意适用,均不得自行决定适用。

3.提出方式为公诉机关书面提出。《集中诉、集中审规则》第6条第1项规定,公诉机关认为案件符合集中诉集中审条件的,在提起公诉时可书面向法院提出建议。第6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并审查后,认为可以适用或决定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建议的,可在发出《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中载明。具体操作中,我院制作了《集中诉、集中审建议书》,随同案件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县法院。法院同意或采纳检察院建议的,在《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明确载明该案系“集中诉、集中审”案件。

4.庭审程序。一是由审判员按照案号顺序逐一简述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询问被告人有无异议。二是被告人无异议的,审判员应告知被告人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同时告知被告人认罪可以作为酌情轻判情节。三是审判员简述或出示相关证据,征询被告人、辩护人质证意见,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四是当庭作出判决。

5.需要另行处理的情形。庭审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如被告人对事实、罪名有异议的;审判人员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或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证据材料等,将导致该程序终止,另行处理。

 

四、   试行“集中诉、集中审”程序的成效

 

1.强化刑检功能,打击预防犯罪。“集中诉、集中审”程序要求在庭审过程中,各被告人依次排开并听取其他被告人的审理和宣判,了解其他被告人的经历与处罚,一定程度上也起到预防再次犯罪的作用。

2.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采用“集中诉、集中审”可有效简化庭审环节,减少重复劳动,缩短庭审时间,提高诉讼效率,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集中精力和司法资源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从根本上缓解办案压力。

3.充分尊重被告人选择权,减少诉累。在刑事诉讼中,无论采取何种审理方法和技巧,都不能剥夺或限制被告人法定诉讼权利,也不能要求被告人放弃任何诉讼权利,这是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集中诉、集中审规则》规定,公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征求被告人对适用集中诉讼、集中审理案件的意见,在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适用。当庭审中出现不宜适用集中审理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另行审理,从而保障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选择权,减轻被告人诉累。

4.促进司法人员提高素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集中诉、集中审”程序一般都要求当庭认证证据和当庭宣判,有利于司法公开、公正,对司法人员业务素质提出更高要求。可以说,这是实行控辩式庭审方式基础上的又一次深化和完善,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5.缓解工作压力,有利于办案人员身心健康。通过“集中诉、集中审”程序的试行,更多简易程序案件和被告人认罪案件集中到一起开庭审理,办案人员出庭次数减少了,工作压力也随之减小。在较为宽松的工作环境下,工作积极性逐步提高。

(作者单位:常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