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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单位预防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主体职能
时间:2012-07-26  作者:吕晓土  新闻来源: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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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已经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共同参与”的社会化预防机制,但从具体落实上看,还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单位预防工作参差不齐,直接影响预防工作成效。因此,有必要对单位预防进行深入分析,更好发挥单位预防主体的职能,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   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的重要性

 

职务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在某一具体单位工作,他们的一言一行可能脱离上级领导的监督,也可能脱离社会监督,但很难离开本单位同事的监督。只有单位的干部群众最了解本单位哪些部门、哪些环节、哪些同志存在违法犯罪隐患,也最清楚如何做好防患措施,因而单位预防在职务犯罪预防中极为重要。

一般来说,职务犯罪都有“前兆”,一个贪污受贿分子第一次不可能贪污受贿几十万、几百万,他们往往是从接受请托人的吃喝玩乐开始。由于在同一单位工作,同事对这些职务犯罪的前兆往往比较清楚,假如此时单位的同事或领导能及时发出“预防预警”,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就能取得较好的预防效果。例如,某乡政府出纳因为迷上赌博挪用资金170万,贪污公款13万元,最早是被该乡政府的会计发现的。但会计碍于同事情面,不仅不制止,反而在县财政部门进行财务检查时,帮助隐瞒遮掩,致使该出纳贪污挪用未被及时发现,不仅出纳构成犯罪,会计也因玩忽职守被追究刑事责任。假如会计在出纳第一次贪污挪用时,及时劝诫制止或在批评教育无效后向单位领导汇报,两人就不会构成职务犯罪。类似的案件极为常见。

为了发挥单位预防的主体职能,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下称《条例》)对单位预防作出明确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因此,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预防的重要性,充分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作用,一旦发现本单位干部存在不良“前兆”,就应对相关同志及时发出“预防预警”,及早敲响警钟,通过批评教育,弥补管理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二、   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存在的问题

 

单位预防主体职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将单位预防工作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承担相应领导责任。”但在具体实践中,单位预防的主体职能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是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不够。在《条例》实施4周年之际,开化县预防领导小组对全县70余个乡镇、机关部门开展贯彻落实《条例》大检查活动,要求各乡镇、机关部门将本单位贯彻落实《条例》自查及整改总结情况报预防办,结果不少乡镇、机关部门分管预防工作的负责人竟不知道《条例》是什么。通过调研,还发现不少领导干部不知道预防工作应该由谁去抓,怎么抓?片面认为请检察官上一次警示教育课就算完成预防任务,这一方面反映了相关部门对《条例》宣传力度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有关领导对于预防工作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二是单位预防主体职能发挥不够。《条例》明确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该履行如下七项预防职责: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内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职责查处职务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处理等。对照上述七项职责,检查发现一些单位由于未依照《条例》扎实开展预防工作,引发一系列职务犯罪案件。某乡镇水利员发现本单位在增加水利工程量管理中存在漏洞,单位领导对增加较大工程量的情况要亲自核查,而对增加较小的工程量一般不大重视,于是通过虚增较小工程量的方式为工程承包人谋取利益,收受工程承包人8万元贿赂构成犯罪。不少单位正是由于没有按照《条例》要求开展预防工作,对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造成权力滥用引发职务犯罪。

三是对单位预防考核不够科学。虽然预防工作已经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及“平安建设”考核内容,但无论是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还是“平安建设”考核,相关考核主管部门只是到年底考核时,按照考核内容的规定扣除涉案单位分数,存在“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职务犯罪有个潜伏期,有的案件虽然当年未被查办,但其实已经发生,只是若干年后才被查办,单位因没有涉案就可能不大重视预防工作,等到被查办再去重视已经太迟,因而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考核方式不能真正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

 

三、   检察机关促进单位预防主体职能发挥的实践

 

职务犯罪无论是对个人、家庭、单位还是社会都会造成很大损失,因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都极为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检察预防的监督指导作用,不断探索实践,积极推进单位预防工作。

一是加大《条例》宣传力度。《条例》在明确单位预防工作重要性的同时,还明确了抓好单位预防的措施,因此检察预防首先要抓好《条例》宣传工作。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应借助各种预防平台宣传《条例》,除了通过新闻媒体等手段开展《条例》实施专项宣传,还可通过开设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要求反馈预防工作整改情况等方式加强宣传。目前不少单位请检察机关上预防职务犯罪法制课,可向听课同志赠送《条例》,在讲课过程中特别强调单位预防工作的重要性,明确一堂法制课不能解决所有预防问题,要抓好预防工作关键靠单位,单位领导要积极承担起预防领导职能,按照《条例》规定的单位“职能和措施”,扎实抓好预防工作。再如,检察机关向单位发出预防检察建议时,应要求被建议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察机关,以此促使被建议单位加强对《条例》的学习,推进《条例》宣传。此外,《条例》宣传还可贯穿在预防调研、预防咨询、专项督导等预防活动中。

二是发挥检察预防的指导监督职能。无论单位领导是否重视,检察机关都应按照《条例》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坚持开展预防指导工作,特别是在办理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推进单位预防工作有序开展。如,某乡镇广播站站长因为贪污有线电视初装费、月租费12余万元被开化县检察院查处。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县广电总台在有线电视收视费收缴管理上存在漏洞,即分管乡镇广电站电视收视费的网络传输中心只管名单不管收费,县广电总台的财务科只管收费不核对名单,由于两个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致使该乡镇广播站站长多年贪污公款未被发现。案发后,我们及时向县广电总台发出预防建议,建议各乡镇广播站每次交款时要将名单及费用同时报网络传输中心及财务科,网络传输中心和财务科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等。案发单位不仅按照建议及时进行整改,还邀请我们结合该案召开案件剖析会,强化了对乡镇广播站工作人员的廉洁意识。截至目前,该乡镇广播站再未发生职务犯罪。当然,检察预防还要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可通过组织开展法制讲座、赴监狱开展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组织庭审教育、播放警示教育片、开展《条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预防活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预防工作,确保单位预防工作取得实效

三是发挥预防领导小组领导职能。检察预防通过监督指导仅能推进部分单位的预防工作,不可能推进所有单位的预防工作,因此,检察预防应充分发挥“预防办”的“参谋”职能,借助预防领导小组,通过开展《条例》专项督查等方式,督促各个单位扎实做好预防工作。20116月—9月,开化县预防领导小组对全县乡镇机关部门组织开展贯彻落实《条例》专项检查活动,各部门按照要求开展了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报告报送“预防办”。通过专项检查,不少单位专门成立了预防领导小组,制定了预防活动方案,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警示教育活动,对《条例》检查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隐患,制定修改相关制度,有力发挥了单位预防的主体职能。

四是建立科学的预防考核机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化预防,省“预防办”根据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条例》要求,每年都对平安建设考核中的预防工作内容作适当调整。如2010年主要是针对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条例》三周年的集中宣传及重点工程专项督导三项内容;2011年将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工作列入考核。遗憾的是,上述考核对象只涉及少数单位,绝大部分单位未列入考核,不利于推进各个部门的预防工作。为充分发挥各个单位预防主体职能,必须建立覆盖每个单位的预防考核机制,可根据《条例》中的“职责和措施”等规定进行考核,要求每个单位必须分别在年初和年底将预防工作计划和总结报“预防办”,“预防办”根据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考核、通报,这样既能克服预防考核“重结果轻过程”的弊端,又能促进各个单位的预防工作。

 

四、   对检察预防在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中的思考

 

认清预防形势、明确预防思路,是检察预防部门做好预防工作的前提,要从过去检察机关主导预防主体开展工作转变为单位主体内部预防为主,检察、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监督指导预防为辅的方式上来,因而检察预防要把推进单位预防作为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工作抓实抓好。

一是充分认识单位预防的重要性。转变预防工作思路,充分认识单位预防的重要性,要把能否发挥单位预防的主体职能、能否推进社会化预防工作,作为衡量检察预防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只有充分认识到单位预防的重要性,不断加强预防实践,才能积极探索发挥单位预防主体职能的途径和方法,全力推进社会化预防工作。

二是充分发挥检察预防的指导职能。实践证明,只有在检察预防的指导下,相关部门才能更好履行预防主体职能,在协调配合中形成预防合力。但检察预防的指导不是主导,一定要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发挥单位预防的主观能动性,使单位预防主体职能得到更好发挥。

三是要充分发挥检察预防的服务职能。立足职能、服务大局是检察预防工作的根本所在,检察预防结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帮助发案单位查找管理机制上的漏洞,协助单位立章建制,指导单位开展预防工作,就是服务单位、服务大局,就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要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充分发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能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的十条措施》,以预防“服务员”的身份,扎实工作,协助配合单位开展预防工作,努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作者单位:开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