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的完善
时间:2012-07-09 作者:雷燕萍 新闻来源: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大号字
摘要:对刑事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但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完善、对侦查机关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不完备,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执法机关形象,损害公民权益。完善对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侦查机关 刑讯逼供 监督查处机制
侦查机关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关口,其侦查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人权能否有效保障,直接影响案件侦查方向及案件质量。侦查活动中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直接侵蚀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进一步认清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重视与思考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是执法工作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一、 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危害
(一)有损法律权威与司法机关形象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相应规定,彰显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在刑事司法制度上的巨大进步。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理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坚持人权保障理念,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各项权利。滥用权力,刑讯逼供违法办案,是无视法律严肃性与至高无上性的表现,严重损害程序公正,有损司法机关形象。
(二)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
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对证据要求的不断严格化,口供的真实性、合法性成为其能否作为定案证据的关键因素,而刑讯逼供有可能直接导致口供证明力归为零,不利于案件的侦破、起诉,甚至可能导致罪犯逃脱法律制裁,被无罪释放,严重影响政法机关打击罪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履行。
(三)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如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李久明杀人案等都与刑讯逼供不无关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使无罪的人含冤入狱,也给他们的家人带来无法磨灭的伤害,更会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给社会带来潜在危险。
二、当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的缺陷
(一)现有监督机制流于形式
现阶段,关于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方式主要包括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事前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事后监督是指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审查案件证据时的监督。实践中这两种监督方式基本流于形式。一是事前监督的范围较为局限且制约力度不足。事前监督多半是对重大案件提前介入侦查,但重大案件所占比例较小,尤其在基层部门几乎微乎其微,事前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督功能,而且,事前监督更多体现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的相互合作和配合,而非相互制约。二是事后监督的纸质化、书面化以及监督数量较少,加上刑讯逼供的隐蔽性、当场性,使得事后监督流于形式,较难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等重大违法行为。
(二)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效果不明显
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监督主要采取事后监督方式。检察机关通过阅卷发现侦查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将以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予以纠正。但纸质化的监督方式一般较难发现刑讯逼供等重大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成为事后监督的重点。由于检察机关只有建议处罚权,而没有实体处理权力,公安机关收到纠正意见后是否及时纠正一般违法行为,检察机关一般不得而知。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案人员常常发现同一个问题在提出纠正意见后仍时有发生。例如,检察机关发现有的公安机关制作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后,即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纠正,但事后此类问题依然存在。
(三)缺乏对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效查处机制
虽然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及对讯问地点、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做了相关规定,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但并未规定如何通过审查询问、同步讯问录像来有效查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法律在弥补漏洞的同时,应当使法律发挥真正实效,而非单纯弥补缺陷,应对制度的操作层面进一步细化,使其发挥功效。如检察机应当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实质审查,不仅审查录像画面,而且要审查录像真实性、制作录像的过程,如果存在技术性漏洞,即使同步录音录像也无法有效监督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三、完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的建议
(一)确立同步监督方式
同步监督不同于事前监督,更多体现检察机关自主监督意志,表现为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随时性和对监督内容的开放性,此种监督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从根源上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目前,我国刑事立法仍然缺少对同步监督的规定,虽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强了侦查监督,包括规定讯问地点、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但并未规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随案移送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笔者认为,发挥制度最大化优势的方式应当是预防,而非事后补救,因此明确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采取同步监督方式,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刑讯逼供违法行为。建议将检察机关监督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机关应当将立案依据、讯问地点、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根据公安机关通知内容决定是否派员监督,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随时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案件关键供述、证人证言的录音录像,加强对案件同步监督。
(二)明确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权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或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有违法行为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如侦查机关不予执行或不予纠正,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查处权,在排除刑讯逼供所得证据法律效力的同时,要求其不得再作二次侦查,或者因案件紧急或案件特殊性,需要对非法证据所证明事实继续侦查时,要求侦查机关更换侦查人员以保证二次侦查质量,并要求侦查机关限期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同时将处罚决定及处罚书面材料告知检察机关。只有从程序上严格要求,避免侦查人员存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仍有二次补救机会的侥幸心理,才能维护司法公正,有效查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讯问录音录像的实质审查
检察机关在审查录音录像时,不仅要注重审查录像本身,还应当加强对录像的实质审查,即对录像制作过程进行审查。因为随着当今科技的日益发展和突破,录音录像存在技术缺陷等可能,只有通过加强录音录像实质审查,才能确保录音录像的真实性。
(作者单位:龙游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