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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时间:2012-07-09  作者:徐方军  新闻来源: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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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检察制度是法律的‘守护神’”[1],那么讯问笔录[2]无疑担负着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与监督侦查人员讯问行为的“守护神”之职。同时,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比较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需要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讯问笔录的制作水准直接影响办案质量,甚至决定案件成败。本文以刑事诉讼证据为视角,结合办案实际,对如何制作一份合格、规范的讯问笔录,保证其证据效力进行思考,以求抛砖引玉。

 

一、讯问笔录的证据属性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立法表述看,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用来主张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合法取证主体、依据明确法律规定、采取合法手段和措施所取得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即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讯问笔录记载着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辩解以及侦查人员的讯问,综合承载着对案件实体证明和程序的记录固定,在刑事证据类型中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讯问笔录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讯问时间、地点、讯问(记录)人员、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第二部分是正文,以讯问人员和犯罪嫌疑人问答的形式展现讯问过程、再现犯罪事实。第三部分是尾部,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签字。讯问笔录具有证据属性,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鉴于此,讯问笔录的制作应当考虑其所具有的刑事诉讼证据属性,这样制作的笔录才会更具有证据价值。

 

二、从实体证据能力上制作讯问笔录

 

(一)讯问笔录内容应当包含犯罪构成要素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包含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方面。具体到讯问笔录制作上,四个方面内容的侧重会有不同,但应当都有涉及。

在犯罪主体方面,笔录中要全面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单位、文化程度、个人简历、家庭情况、职务等。全面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合理印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在犯罪主观方面,要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和对犯罪后果所持心理态度,展现犯罪嫌疑人犯罪目的、动机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观认识因素。

在犯罪客观方面,要尽可能全面记录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等客观内容,所谓“无行为无犯罪”,对于危害行为的性质、时间、犯罪方式和经过必须详细、全面、客观记录。以受贿罪为例,要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在犯罪客体方面,按照犯罪客体的定义,在该点上要突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一内容可以在讯问笔录的结尾部分予以记录,比如记录犯罪嫌疑人对其违法犯罪的认识与反思等。

当然,在不同的案件中,应该结合具体的案件性质,有针对性地突出讯问重点,以增强笔录的证据能力,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指控力。

(二)结合证据“三性”制作讯问笔录

如前所述,讯问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必须保证讯问笔录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要求。

首先,讯问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是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符合法律所规定表现形式的证据”。[3]具体而言,就是在制作讯问笔录的过程中,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范,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法定程序制作和记录笔录。如《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特别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收集证据的正当与否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证明效力,因收集证据不当而形成的讯问笔录有可能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

其次,讯问笔录内容的客观性。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该证据具有完全确定证明力的关键。讯问笔录所反映的内容应该是忠于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夸大,不缩小,不凭主观意愿取舍言语及内容。

最后,讯问笔录内容的关联性。侦查讯问实践表明,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供述犯罪不可能有问必答、有答必实、完整清晰准确,或者由于犯罪嫌疑人紧张、抵抗、畏惧等心理因素影响,语言表达上会出现零乱、长编大论等障碍。因此,制作讯问笔录时要充分考虑证据关联性,在给予犯罪嫌疑人充分、自由陈述权利的同时,又要制止与案件无关的大量、零散陈述,引导其陈述与定罪量刑相关的问题,努力保证笔录内容的清晰性和有效性。

 

三、从程序证据能力上制作讯问笔录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除了关注讯问笔录内容的客观、全面、真实,还应注重讯问程序的合法、规范。程序上的瑕疵缺陷将会影响实体的证明力和可信度,甚至可能导致讯问笔录适用非法排除规则被排除于证据体系之外。因此,制作讯问笔录时要特别重视笔录的首部和结尾。

在讯问笔录的首部,记载着讯问时间、地点以及讯问人员、记录人员等信息。讯问笔录的制作时间应该是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包括讯问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并要具体记录到年、月、日、时、分。在传唤、拘传阶段,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将讯问时间控制在12小时之内,保证取证时间的合法性。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在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下进行讯问的时间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要求给予犯罪嫌疑人适当休息的权利,如已经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47条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所以讯问笔录制作时间应当合法、合理,这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也是对办案人员的自身约束与保护。在制作首部时,还不能忽视检察人员、记录人员的签名。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由检察人员负责讯问,并不得少于2人。讯问笔录上的检察人员签名,代表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意味着签字人对笔录的认可与负责,证明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合乎法律规定。

其次是讯问笔录尾部的制作。《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笔者认为笔录尾部应体现以下内容。一是最后的问话: “以上所讲的事实,是不是你自己的真实”。二是紧接笔录内容行上签字确认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与我说的相符。”犯罪嫌疑人签字盖章的目的在于从犯罪嫌疑人角度明示本次讯问笔录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保证该份讯问笔录的证明效力。

                      (作者单位: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1]何勤华:《检察制度是中国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载《检察日报》20111013日。

[2]本文“讯问笔录”仅指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

[3]赖善明、于铁林、胡德忠:《侦查人员不要忽视在讯问笔录上签名》,载《检察日报》20051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