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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矛盾纠纷 促进社会和谐——衢江区故意伤害犯罪情况调查分析
时间:2011-04-06  作者:王慧玲  新闻来源: 衢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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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故意伤害犯罪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多发的犯罪类型之一。故意伤害犯罪的高发、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对故意伤害犯罪的特点、成因进行分析,提出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的有效对策,对促进社会和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基于衢江区故意伤害犯罪的实证调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就如何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故意伤害犯罪,促进社会和谐,进行了有益探讨,并提出了积极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特点 原因 对策

                            

故意伤害罪是一种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1]的犯罪,它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在社会日趋文明的今天,故意伤害犯罪并没有因此走向消亡,而是一直保持高发、频发的态势。笔者对衢江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至2009[2]期间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发现故意伤害犯罪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仍占有很大比例,这无疑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极不相称。现就衢江区人民检察院近四年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进行实证调查,以期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强化维稳基础,促进社会和谐。

 

一、   衢江区故意伤害犯罪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表一:刑事案件总数、故意伤害案件数比较

年份

刑事案件总数

故意伤害案件数

所占比例(件数)

2006

202306

6370

312%

2007

217351

6077

27.6%

2008

240393

6772

279%

2009

214368

4758

220%

表二:故意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情况比较

年份

故意伤害犯罪总人数

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

初中、技校

高中、职高、中专

大专及大专以上

2006

70

30

33

7

0

2007

77

34

33

10

0

2008

72

29

38

5

0

2009

58

20

25

11

2

表三:故意伤害犯罪起因情况比较

年份

总数

琐 事

相邻关系

感情纠葛

其它

2006

70

32

18

8

12

2007

77

30

21

11

15

2008

72

35

18

10

9

2009

58

29

13

5

11

表四:故意伤害犯罪量刑情况比较

 

总数

撤案及不起诉

拘役宣告缓刑

拘役、管制及以下

三年以下缓刑

三年以下徒刑

三年宣告缓刑

三年以上徒刑

2006

70

0

4

5

37

18

3

3

2007

77

8

2

3

42

15

2

5

2008

72

4

2

3

31

13

9

10

2009

58

3

1

4

32

13

3

2

依据以上几个表格数据及笔者收集到的其他实证数据分析,四年来衢江区故意伤害犯罪呈现以下明显特点:

1、犯罪数量多,所占比例大。四年来我区故意伤害犯罪数量均较多,2006年至2008年数量较稳定,2009年虽有所减少,但仍占了当年所有刑事案件的22%。四年共受理刑事案年8731418人,其中故意伤害有237277人,占总数的27.1%。可见,故意伤害犯罪是我区主要犯罪类型之一,有高发、频发的特点。

2、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为本地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四年来,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共277人,身份为农民的有267人,占总人数的96.4%;非外来人员为265人,占总人数的95.7%;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242人,占总人数的87.4%

 3、犯罪起因小,多为琐事、相邻纠纷等。从犯罪起因上看,一半以上故意伤害犯罪由无关痛痒的小事引起,由于一方或双方遇事不冷静,导致矛盾激化。另外,相邻纠纷也是引起故意伤害的重要原因,四年来,有21.7%的故意伤害犯罪案件由相邻关系处理不当引起。

4、多数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缓刑适用率高。故意伤害犯罪大部分是因遇事不冷静引起的激情犯罪,在犯罪后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同时能够对被害方的损失积极做出赔偿,最后判处缓刑的比例也较高。四年来,判处拘役宣告缓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三年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数为168人,缓刑适用率达60.6%

 

二、故意伤害犯罪原因分析

 

1、农村的社会环境、人口素质等具有特殊性。其一,农村社会利益关系联系紧密,矛盾纠纷经常发生。与城市人口利益关系较为分明不同,农村人口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相互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决定了农村的家庭、邻里、土地、林地、水利等民事纠纷经常发生。如果这些矛盾处理不及时,就很可能转化为故意伤害犯罪。

其二,由于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农村人口普遍文化程度不高,不懂法、不知法的现象严重,当面临矛盾与冲突的时候,不能冷静地对事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寻找合法有效的解决方案;当出现感情纠葛时,不能分清事非,容易冲动。对故意伤害犯罪构成、处罚等也缺乏必要的了解。

其三,由于根深蒂固的小农思想作祟,多数农民在对人对事上,仍以一己私利为重,集体观念淡薄,很少考虑集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农村的宗族观念也很浓厚,如一方认为自己利益受损,如果家族中的人不站出来帮忙,就意味着整个家族都被人瞧不起。受这种被夸大和扭曲家族荣辱观影响,两个个人的矛盾就扩大为两个家族的矛盾,最后就演变成两个家族比势力、比实力,从而使矛盾面扩大。对于最初的矛盾双方而言,因为有了家族成员的加入,似乎更有了“底气”,最终引发了犯罪。

2、基层调解机制仍欠完善,化解矛盾及时、有效性仍不够。

目前,基层调解机构主要包括各乡镇的司法所和各村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虽然政府越来越重视基层调解机构的建设,但实践中仍存在一定问题。比如,在一些偏远农村,基层调解机构建设仍不容乐观,存在人员配备不足、调解人员的素质不高、调解主动性不强等情况。由于调解工作本身也是具有“技术含量”的工作,调解人员往往要求是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人才能胜任,但由于经费不多、调解人员培养不足等等原因,现实中会出现调解人员青黄不接、调解专业性不强、有效性不足的情况。同时,由于基层调解机构的调解结果缺乏有效的法律强制性、可执行性,当事人往往对调解机构、调解人员缺乏信任,对调解成功也不抱有信心,因此,遇到问题时找基层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的积极性不够。另一方面,基层调解机构也由于工作机制所限,不能及时发现矛盾,很难主动上门调解,所以,实践中基层调解机构有效化解矛盾的作用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3、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闲散人员犯罪。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周边的土地很多被征用,一些农民没有了农业所赖以发展的土地,就等于失去工作。而大额的土地征用款及农民安置房的补偿使他们一下子成了“富翁”,便游手好闲,成了城市周边的的闲散人员。在这些闲散人员中,高中以下的辍学人员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些人员由于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市场经济有所了解,有追求较好物质生活的欲望,但同时又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他们当中的一部分人不乐意像父辈们一样从事艰苦的农业工作。但到城市打工,又难谋到好的工作与职位。有的暂时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又吃不起苦,重返农村。最终,往往沦为小混混。他们三五成群地聚在一起,与赌博、喝酒等不良嗜好为伍,他们遇事容易冲动,逞强好胜,很容易犯故意伤害罪。

4、司法实践中对故意伤害犯罪的处理存在一定误区

实践中,为了进一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尽量化解矛盾纠纷,对于故意伤害犯罪的处理,往往将双方是否签订了民事赔偿协议、是否对被害方进行赔偿作为是否作不起诉、是否判处缓刑的条件。笔者不否认这种做法的本意是宽刑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但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在实践中,这种做法很容易引起另一种极端情况——以钱买罪。司法机关往往走入这样一个误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赔偿情节、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协议予以重视,而对其内心是否确有悔罪表现缺乏有效的认定方法,从而使最终的处理结果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比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对其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不是真正的有悔意,也并不是从内心而言想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赔偿,而是出于减轻罪责的需要,利用被害人家境困难、急需赔偿的心理,以要求被害人书面表示已原谅其、不追究其责任作为其给予赔偿的条件,被害人也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赔偿,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这种情况中,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其实并不明显,以钱买罪的心理严重,对其过分的从轻处罚也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但因为实践中对悔罪表现的把握确存在一定的难度,这种实践中的误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也正因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中存在现实难题,从而容易使人们误认为故意伤害罪是一种可以“私了”或“用钱买罪”的犯罪形态,最终使刑法处罚成了一纸空文,也助长了故意伤害犯罪的多发的气焰。

 

三、预防故意伤害犯罪的对策

 

从调查的结果分析,故意伤害犯罪多是由于日常的生产、生活产生的矛盾、纠纷激化引起,因此,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就成了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的重要途径。2009年以来衢江区政府推出了“网格化管理”、“干部连民心、平安连万家”等工作措施,建立了“村两委联席会议”、“民情调处日”等制度,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平安衢江的建设。2009年以来故意伤害犯罪数量减少就是政府措施有效的一个生动例子。虽然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 2009年以来故意伤害数量虽然有所减少,但数量仍不少,所占比例仍很大。因此,笔者认为,除了继续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做好化解社会矛盾、抓好维稳工作外,还应思考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的其他对策和长效机制。笔者认为还应从以下方面去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犯罪:

从政府和社会角度看,其一,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村人口的综合素质。要进行形式多样、时间持久、内容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活动。同时,要改善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设施,比如农村中健身场所建设、图书馆建设、网络建设等等,要不断丰富农民的精神生活,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文化水平以及法律维权水平,坚决剔除小农思想和狭隘主义,切断故意伤害犯罪的思想根源。

其二,完善矛盾调处机制,多方努力,主动出击,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首先,要加强基层调解机制建设,增加调解经费投入,增加便民、利民的乡镇司法所的设立,同时,也要加强基层调解专业人员的培训,改变用人机制。各基层调解组织要转变工作机制,要从被动受理转变为主动出击,真正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其次,除了基层调解机构要承担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外,其他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等也要积极参与到化解矛盾工作中。在工作中,如发现矛盾纠纷的,不应就事办事,而应顾全大局,在做好自己份内工作的同时,能够将矛盾化解,减少故意伤害犯罪的可能性。

其三,要重视和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扩大就业渠道。要不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不断疏通就业渠道,引导农民尤其是辍学人员正确就业,尽最大力量减少社会无业人员的数量。特别是要重视城市化进程中引起的一系列问题,帮助无地农民解决就业问题,让他们有所依托,不会因为闲散无事引发犯罪。

从司法机关角度看,其一,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打击与保护并重。故意伤害案件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要解决好故意伤害案件背后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不能仅侧重于对涉案人员予以严惩,而应充分发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多角度地思考、解决问题。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以及犯罪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悔罪态度差的刑事案件,要严惩不贷,这对旁观群众也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轻、悔罪表现好的邻里纠纷、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做到当宽则宽,从而减少社会对立面,实现执法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过程中,针对目前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的误区,特别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的认定依据和方法,从而依法慎重地适用不起诉、缓刑。

其二,要积极参与到故意伤害犯罪预防工作中。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时要考虑社会效果,不要就案办案,在办案的同时也要进行法制教育;与乡镇、社区、学校等等联合开展以案说法警示宣传,通过剖析案例、情况通报等途径,有效预防故意伤害犯罪的发生;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的,尤其是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要结合其所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其认罪、悔罪的态度予以帮教,有效地预防故意伤害犯罪再次发生。

 

结语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必须依法、理性看待故意伤害犯罪,有区别地处理好社会上的各种矛盾冲突,努力消除存在的不和谐因素,减少对抗,注重办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单位: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1]身体健康权受侵害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以致健康受损害。二是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

[2]数据统计年度均为当年的1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