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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架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沟通桥梁
时间:2011-04-05  作者:钟奕  新闻来源: 衢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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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衢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法律监督向行政执法机关延伸,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抓手,努力推进我市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的信息互通与执法协作机制建设。

 

一、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牢固树立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信息网络平台,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平台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创新,是新形势下国家机关管理模式的全新探索。200911月,在衢州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市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21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参与的“衢州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顺利建成运行,市检察院侦监处落实专人负责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工作。

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是一项涉及众多单位的系统性工程,需要所有成员单位通力协作和密切配合,针对个别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存在增加工作量、束缚手脚等认识不到位问题,市检察院以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指导,以增进互信为基础,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沟通交流,阐明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积极意义。各成员单位充分认识到,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是落实政务公开、提升执法公信力、预防减少犯罪和促进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也是营造国家工作人员不想、不敢、不能实施职务犯罪氛围的重要举措。

 

二、机制创新,加强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有序运行

 

为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国务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等相关部门,自2001年起相继出台各类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但由于制度保障不力、落实不到位等原因,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并未真正构筑起长效协作体系。为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确保信息共享平台有序运行,市检察院从五个方面做了推动工作:

一是加强协作、落实责任,推动联网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平台建设义务。信息共享平台录入内容均为在一定范围内保密的信息,为防范设备配置不到位导致平台被入侵的危险,从配置设备起,平台管理工作人员统一制定设备规格并对机器型号逐一核对,确保设备配置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通过走访、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等形式,督促各联网成员单位落实专人负责、专机操作、定点应用、严格保密等工作制度,强化对平台的应用操作和维护管理。各联网成员单位普遍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操作运行的工作落实机制,指定专门处室和专人负责平台运行和维护,确保信息共享平台工作责任落实到位。从设备采购到信息录入,21家成员单位在较短时间内实现了联网运行。

二是开展培训指导,确保信息共享平台规范运作。针对各成员单位录入员对信息共享平台软件不熟悉、出现错输漏输的情况,市检察院专门邀请信息共享平台软件开发公司技术人员对各成员单位的录入员进行专项培训,使录入员全面了解软件的操作规程和信息录入要求。同时,加强日常指导,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督促、协助各成员单位及时输入各类信息,促进信息共享平台运行顺利。

三是强化责任考核,为平台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各成员单位间并无隶属关系,仅凭自主性并不能确保信息共享平台长期稳定运行,也不利于平台建设的长远发展。为了将该项工作纳入制度化管理,市委、市政府给予了大力支持,委派市委副秘书长、市政法委副书记张伟刚亲自督导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成林带领侦监处同志走访相关部门,力求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机关工作考核机制。目前,市监察局已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情况列入机关行政效能年终考核,“衢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将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及运行工作列入市级有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

四是强化监督,定期核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平台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信息量的真实、客观、全面,是有效整合我市执法信息确保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提升我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整体工作合力的前提。为加强检察机关对平台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力度,除网上实时浏览外,还制定了实地检查制度,由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组成检查小组对各成员单位的平台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形成报告上报市政府,市政府以政务督查工作内容作公开通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基础建设不到位、保密措施不严谨、信息录入不及时等问题督促整改。

五是强化保密措施,夯实信息资源,为适时提前介入开通便捷之门。对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严格保密措施,并以保密措施为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调查报告、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文书、检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均能以附件形式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为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时提供信息。

 

三、依托平台,抓出成效,努力实现法律监督向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延伸

 

与省内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法信息平台建设起步较晚,但起点较高、成效明显。21家联网单位,基本涵盖了与老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行政执法机构,也是现阶段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领域内社会矛盾较为集中的部门,这些单位的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高效、后续司法保障是否坚强有力,既关乎经济发展,亦关乎民生民计,以公安、税务、工商、质监、安监等行政执法部门为首批联网单位的两法平台框架,正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衢州实际为基础确定下来的。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无固定模式可循,我市两法平台建设在克服一个又一个难点的过程中不断完善,这项工作通过不断探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一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间信息更加透明。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了解平行执法主体的执法动态、法律法规、联络方式等公共信息和本单位录入的案件信息,也可以通过平台进行沟通交流;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可查阅信息共享平台的所有执法信息,实时浏览、依责监督;各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文书、报告以及公安、检察的案件审查报告、处理结果均能实时查询,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及实体规定一目了然,既改革了文来文往的传统模式,也使各联网单位间信息透明度大幅提高。 

二是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间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司其职,在不同领域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打击。2010年,市本级各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25人,比上年上升525%;公安机关决定立案1218人,同比上升350%;检察机关审查逮捕38人,审查起诉22人。信息共享平台的有序运行,有效提升了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是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更为精准。通过对信息共享平台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对行政执法流程的跟踪、监控,纠正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不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有案不立等情况。平台运行初始,市检察院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监督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起、纠正公安机关违法行为2起,促使各联网成员单位引以为戒,有法必依。

四是服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是相互协作、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在推进机制建设过程中,既要发挥监督职能,又要体现服务意识。市检察院侦监处在办理衢州市公安局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一案时发现,柯城区某公司在未验证、核查《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为其印制著名商标标识的行为已违反《印刷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遂将涉案证据复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将材料移送主管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该起违法行为已被作出行政处罚并交付法院执行。

五是立案监督工作前置性进一步提高。201011月,衢州市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47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了专项监督,书面审查了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案件的事实、证据与理由。对公安机关未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仅以《函》的形式告知不立案理由且将案卷退回的程序瑕疵问题提出了口头纠正;对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存在的案件移送不及时、移送案件定性把握不准等问题,提出书面检察建议。同时,对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进行案后跟踪,既是及时纠正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不依法、不规范行为的有效手段,也是将立案监督工作前移的崭新空间。

六是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成效明显。行政执法机关查办的是行政违法行为,刑事司法机关查办的是构成犯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二者执法的领域和力度不同,取证角度和取证标准存在明显差异,对证据的认同性不同,也是造成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难侦、难诉、难判的重要原因之一。检察机关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掌握第一手行政执法信息,适时提前介入,引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如市国税局移送的薛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市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办案人员一同分析案情,派员协助外围取证,从刑事司法角度引导取证工作。该案在较短时间内移送审查起诉,有效节约了办案成本,加快了公安机关侦破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