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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时间:2011-04-05  作者:郑胜锋  新闻来源: 衢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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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对接“大调解”体系,通过整合社会各方资源,探索开展轻微刑事案件移送人民调解和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原因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与“大调解”机制相衔接,排查矛盾、化解纠纷、促进和谐的一项工作机制。之所以要在检察工作中加强“检调对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顺应社会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迅猛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矛盾凸显期和刑事案件的高发期,社会利益格局呈现多元化、复杂化、多变化的发展态势,党中央审时度势、高屋建瓴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并要求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创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推动社会和谐这个更高层面上去谋划和部署,与“大调解”机制对接,协调运作,同步推进。

(二)落实检察环节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担负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之责,必须立足自身职能,主动融入大调解体系,充分发挥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积极开展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积极努力。

(三)有效整合社会资源的需要。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被西方学界誉为“东方一枝花”。目前,各地普遍建立了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和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各界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使人民调解由原来的“一枝独秀”发展成现在的“满园春色”,在解决社会矛盾中发挥出巨大作用。在当前社会矛盾纠纷大多牵涉面广、复杂程度高,且多是交叉到多个政府部门的条件下,开展“检调对接”工作能有效整合纠纷的各种解决力量,调动一切可用因素,采取综合手段把纠纷处理好、解决好。

(四)解决自身案多人少矛盾的需要。当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近3年来,柯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年人均办案数达到了75件,一线检察人员承担的办案压力非常大,而且刑事案件大都是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产物,以轻伤害案件为例,近3年柯城区检察院受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占68%左右,许多轻伤害案件从公安机关立案到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已经过多次调解努力,调解难度可想而知。因此,让办案人员直接参与调解,不仅有违司法活动客观中立原则,而且可能会因花费精力过多,直接导致办案效率降低,甚至有可能因为检察调解不慎导致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无论从公正、效率还是效果的角度去看,检察人员直接介入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都是一件“吃力不讨好”的事。而通过“检调对接”,不仅使检察机关立场更加超脱,将检察人员从繁琐的调解工作中解脱出来,而且能有效发挥人民调解的专业特点和群众工作优势,是一项“双赢”乃至“多赢”的措施。

 

二、多方调研、扎实推进,积极创建“检察对接”工作机制

 

柯城区检察院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始终坚持“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原则,在不突破法律界限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创建“检调对接”工作机制,扎实稳妥地推进“检调对接”工作:一是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机制。20084月,与区司法局、综治办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移送人民调解的若干办法(试行)》,成功办理轻微犯罪刑事和解案件1618人,其中由当事人自行和解的1212人,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46人。二是探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工作。通过近三年来的探索实践,2010512日,柯城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综治办、关工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意见(试行)》,在审查起诉时,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犯罪原因以及犯罪后的悔过表现、赔偿情况等,暂时不予起诉,通过设定一定期限、规定一定条件进行考察,期限届满时根据其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做出最后处理决定。

(一)多方调研,确保“检调对接”有据可依。理论是实践的先导,2007年以来,柯城区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柯城区工作实际,布置了关于轻微犯罪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不诉帮教等专项调研课题,在公诉、侦监科成立专门的调研组,由分管检察长任组长,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业务骨干和年轻干警执笔。通过走访区司法局、综治办等部门,召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法官、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对历年办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剖析等,对开展轻微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未成年人犯罪不诉帮教工作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多篇理论文章,为推动“检调对接”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扎实推进,确保“检调对接”有序进行。柯城区检察院始终坚持稳扎稳打的方针,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边办案、边摸索、边总结、边提升的方式,经历了个案“试水”、引进外力、全面对接三个阶段,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有序推进。一是个案“试水”,主要是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经检察机关审查后作出最终处理决定。二是引进外力,通过借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做法,加强与区司法局、综治办联系沟通,借助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工作者的力量,试点开展刑事和解及未成年人、外来人员犯罪帮教等工作,在荷花街道兴华社区建立了未成年人、外来人员犯罪帮教基地,进一步提升帮教效果。三是全面对接,综治维稳是检察机关、司法局、综治办、关工委的共同职责,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上检察机关与司法局、综治办、关工委等部门一拍即合,通过联合发文,建立了轻微刑事案件移送人民调解、未成年人犯罪附条件不起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真正实现检察机关与区“大调解”体系的无缝隙对接。

(三)建章立制,确保“检调对接”规范运行。一是必须遵守依法自愿平等原则,由检察机关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轻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征求双方意见,查明是否愿意接受调解(未成年人是否愿意接受帮教),并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二是对适用“检调对接”的条件和范围进行限制。从案件类型、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帮教条件等多个方面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保证了相关规章的可操作性,避免因创新力度过大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严格规范办案程序,对“检调对接”的启动到案件最终处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规范。启动程序,对符合“检调对接”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启动,同时提交专职检委会委员备案;对接程序,由检察机关主导,向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由司法局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轻微刑事案件移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指定由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司法所开展社会调查和帮教帮教,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司法局,由司法局反馈给检察机关;处理程序,案件承办人对司法局反馈意见进行审查后,经科室讨论,将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四是明确了各方职责,要求各部门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中加强配合协作,确立了检察机关主导进程、司法局主持推动、司法所具体操作、综治办及关工委协调沟通的工作架构,实现了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良性互动的工作局面。

 

三、“检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效

 

作为一项在当前社会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制度,“检调对接”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针对乡里、邻里纠纷引起的人身伤害案、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等开展“检调对接”工作,能有效修复因犯罪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如徐某和严某两家房屋前后相邻,因严某在屋前修筑了一个停放三轮车的车棚,去年1012日早上,年近60岁的徐某认为车棚影响了她家采光,与严某发生争执、推搡,将严某推倒在地,导致70余岁的严某左股骨折(轻伤)。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柯城区检察院认为该案符合移送人民调解的条件、范围。据此,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和解权利告知书,而后向区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将案件移送区司法局进行调解。现经调解,徐某和严某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徐某赔偿了严某相应的损失,严某对徐某表示谅解,同意将自己院子里的车棚墙体拆低,并不再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邻里之间又恢复了融洽和睦。

(二)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检调对接”能在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将调解纠纷、未成年人帮教等具体事务交由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能有效节约检察人员的大量的时间、精力,缓解了检察机关案多人少时间紧的矛盾,使检察机关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查处大要案件和维护全社会稳定上,有利于公平公正和高效快捷地处理案件。同时,通过“检调对接”,也避免了矛盾在检察机关的集中和其它负面因素的影响,从而有利于检察人员对宽缓刑事政策的认同与把握,对刑事和解的支持与贯彻,推动刑事和解工作向纵深发展。另外,通过移送司法所、人民调解,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资源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经验丰富、相比办案干警更加细致入微、相比当事人的律师更加中立客观、相比基层组织等其他单位或个人更具公信力的优势,使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相结合,使机关资源与自治资源相结合,达到更为合理的配置效果,实现更好、更高的诉讼效率。

(三)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由其出面主持刑事和解,可能使双方的协商受到来自检察官方面的压力,不利于确保和解协议的达成反映双方的真实意愿。人民调解是有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中立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有着成熟的操作模式和规范的制度建设,由其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面主持和解,更易为老百姓所接受。因此,将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联系起来,实现“检调对接”,既能避免检察机关集审查者与调解者于一身的尴尬,又能减少检察官与当事人在钱财方面的直接接触,同时还能促进检察执法的公开与透明,减少司法腐败的发生,提高执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