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法学苑地
法学苑地第27期
时间:2010-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加强检察基础工作

  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夯实检察工作首要基础

  工作实践    

  加大侦查力度 深挖犯罪事实

  业务探讨

  不断深化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

  确保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快速稳定发展

  通过听证会解决涉检民事信访的几点思考

  浅谈受贿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

  案例探讨

  本案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

  2006.1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 总第二十七期

  加强检察基础工作

  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夯实检察工作首要基础

  陈一民 汪未四

  “为政之要在于用人”,做好任何一项工作,“人”是最根本的,是首要的,检察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实践性、法律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人”的素质和作用尤其重要。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依法履行好法律斌予的神圣职责,首先就是要有高素质的队伍,因此,抓检察基础建设的首要环节就是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在队伍素质、信息化和工作机制建设这条主线中,必须把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作为首要基础常抓不懈。

  笔者试就当前检察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原因以及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等谈谈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一、当前存在着影响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的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及其原因

  ㈠问题。近年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检察队伍的总体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检察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无论从党委、人大的要求看,还是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看,从涉检上访案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看,检察队伍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降低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对检察事业和党的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消极负面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少数干警的遵纪守法观念和自律意识仍较薄弱,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的吃请、泄露办案秘密、侵犯涉案人员权益和交通肇事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去年,浙江省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首次受理反映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线索148件,经初核后,从中立案6件6人,均受党纪和检察纪律处分,对违纪情节轻微不够纪律处分的进行批评教育,共诫免谈话16人。尤其是个别领导违反规定收受财物,严重损害了检察干警的声誉。更有甚者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今年1月9日,原江西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鑫发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5万元。

  同时,当前“左”的思想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固步自封,因循守旧,改革创新意识不强;耍特权逞威风,特权思想严重;重打击轻保护,群众观念和人权保护意识淡薄,等等。2006年3月6日晚,陕西省靖边县检察院干警邱文伟酒后滋事殴打正在执行公务的交通警察。2006年2月23日,黑龙江省宁安市检察院在初查一起涉嫌犯罪的线索时发生了被调查对象自杀死亡的重大事故。

  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惩治腐败方面成效比较明显,但是法律监督特别是审判监督、对程序的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对经济、民事审判中的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缺乏有力的监督。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以上存在的问题与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水火不相融,必须坚决予以克服。

  ㈡原因。上述问题的产生,固然有检察干警素质、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和社会外部环境的影响,但从根本上说,是这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所致。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要端正执法思想,树立社会义法治理念。当前,随着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上各种思想,正确的、不正确的、甚至腐朽的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着检察人员。而检察权又是一项很大的权力,主要是通过办案来实现。办案人员,独立性强,往往单独作战,被社会上一部分人包围,成为别人拉拢腐蚀的重点。检察人员在这种交错复杂的情形下,如果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没有自觉遵守纪律的意识,是经不住别人的腐蚀和拉拢的。

  二、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几点措施

  ㈠立足于政治建检,解决“靠得住”的问题。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结合检察机关队伍的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重点要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使检察人员树立远大的理想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解决好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这个根本问题。当前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检察人员对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二是坚持时事政策教育,提高干警的政治敏锐性,关心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严格政治纪律,自觉地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三是抓好职业道德教育,端正干警执法指导思想,当前要把开展社会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树立社会主义的荣辱观,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真正把检察队伍建设成为一支党和人民完全信赖、“靠得住”的队伍。

  近年来,柯城区检察院在政治建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采取了请进来,走出去,上党课,组织演讲比演,畅谈读一本好书体会,实弹射击等方法,增强针对性和生动性。如柯城区院作为区创建学习型机关的试点单位,2003年特地邀请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来院作了题为“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旗帜”的报告;2004年又特地邀请衢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理论研究室副主任、衢江论坛主编给全体检察干警上了生动的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的理论课;促进干警将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结合起来,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二是警示教育。2005年组织全院干警身着统一的检察制服前往衢州市警示教育基地——浙江省第一监狱,接受警示教育。三是理想信念教育。2003年组织干警赴上饶革命烈士陵园,重温入党誓词,坚定理想信念,为民慎用检察权,用好检察权。

  ㈡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解决“领头雁“的问题。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首先要建设高素质的领导班子。要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能力建设,首要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指导检察机关领导班子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好权从而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的思想问题,为广大检察人员在端正执法思想上真正起到“领头雁”的作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件》选拔任用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要着眼于提高素质,优化结构,调整、充实各级领导班子,切实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要建立后备领导干部的管理制度,完善后备领导干部的选拔程序及培养、使用办法,健全后备领导干部人才库,加强对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力度,充足储备高素质的检察领导干部后备人才。

  柯城区院重视加强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成立了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并认真进行理论中心组学习研讨。班子成员勤于思考,结合实际,撰写理论调研文章。2004年以来,共有10篇理论调研文章在市级刊物上发表。如检察长的《大力开展检察效能建设全面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农村基层干部违法犯罪透析》等3篇理论调研文章被市委《衢州通讯》刊登,并完成省法学会重点调研课题。首先端正班子的执法理念。

  ㈢狠抓业务培训,解决“有本事”的问题。加强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必须着力加强检察队伍业务建设,全面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特别要抓好高层人才和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一是抬高准入门槛,把好“入口”。通过引进高素质、专业化人才,从根本上优化检察队伍的年龄结构、文化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结构。二是重视学历教育,进行高素质的综合教育培训。鼓励检察人员进入更高层次的学历深造,更新知识结构,实现科技强检。三是抓好岗位培训,进行正规化的分类培养。有目标地进行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监所检察、民行检察、控申检察等专项业务培训,提高不同岗位的专业实践能力,成为各项检察业务的高素质的行家里手。

  柯城区检察院结合实际,狠抓业务能力的培养。一是公开招录,把好“入口”。严格执行《检察人员录用工作暂行办法》公开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律、技术专业的本科毕业生。2002年招录了1名计算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2005年招录2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2006年又招录了1名审计专业本科毕业生、2名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二是抓在职人员的学历教育。制定了《关于学历教育管理若干规定》,鼓励干警积极参加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自2004的以来,已有2名干警取得了大专学历,9名干警取得了本科学历,1名干警取得了双本科学历,1名干警正在攻读法学硕士学位,3名干警正在攻读本科学历。三是加强在职业培训。自2004年以来,区院先后有51人次参加由高检、省、市院组织的各类检察业务培训;6人次参加地方党委、政府组织的各类检察业务培训,2004年选派了1名公诉人员去上海浦东检察院挂职锻炼培训;2005年选派了1名侦查人员赴香港进修培训。用于各类培训经费68836元,占区院检察经费的10%。四是开展岗位技能训练。自2004以来,先后开展了自侦部门的侦查计划、讯问笔录和刑检部门的审查案件意见书、公诉庭审考评等一系列练兵活动。3名同志撰写的岗位练兵材料在省检察院评比中获奖,5名同志市检察院竞赛中获奖。同时开展疑难案件网上讨论,检察制度学习考试。五是开展理论研究。每位干警每年必须完成1篇调研文章。自2004年以来,先后1篇获市院一等奖;1篇获市院优秀奖;1篇获柯城区优秀奖;1篇获衢州市三等奖,有10篇在市级以上刊物发表。狠抓业务能力的培养,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提高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克服了人员少案件多的困难。2003年以来区院共办理批捕910件1367人,公诉案件1373件2203人,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48件61人,无一错案。

  ㈣强化法制观念,解决“公信力”的问题。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而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必须树立司法部门的公信力,检察机关是无可争议的国家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直接体现了国家的法制形象。要实现以法治国,建设法治浙江,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关键是要增强检察人员的法制观念,真正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首先培养检察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倡导一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大公无私、廉洁奉公、以身殉法的精神。其次实行“阳光作业”,加大监督力度。要通过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执法工作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要完善内外监督机制,畅通内外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和人大、政协、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的广泛监督,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切实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取信于民。

  柯城区院在培养检察人员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同时,加强执法办案内外监督的力度。一是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力度。成立了院内部执法办案监督组,制定了《关于实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实施方案》,特别是对自侦部门所办的案件全部由监察室采取“一案三卡”跟踪监督。二是加强执法办案外部监督的力度。2003年,聘请市、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企业、学校的代表共10名同志为廉政执法监督员,对区院的执法办案活动和干警工作作风、社会交往进行“隐行”监督。同时,坚持每半年向全区201名人大代表、106名政协委员、91个区直部门和单位征求一次执法办案方面意见,改进工作。2005年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即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一周选择一天作为“检察开放日”,每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学校、乡村、社区及新闻媒体等10人到院参观、了解检察工作,听取执法办案和队伍建设情况,开展面对面的监督。得到了区委、区人大、区政协的肯定。2005年6月23日《检察日报》第二版在新亮点新思路栏目,以《衢州柯城有个“检察开放日”》,报道了区院邀请各界代表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活动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监督效果。2005年又全面实行了人民监督制度,并对2起自侦案件进行了监督。干警的廉洁从检意识明显增强。据统计,近两年来,全院干警共拒吃请40多人次,拒收各类“礼金”、“礼卡”等有价证券价值7万元左右,没有发现检察干警以案谋私的情况,清正廉洁,公正执法,在衢州市区的“公信力”较高,群众的口碑较好。

  ㈤加强作风整顿,解决“为了谁”的问题。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必须紧紧围绕“执法为民”这个宗旨,抓住密切检民关系这个核心,切实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谋利、为谁服务”的问题。一是做到有爱民之心。要增强群众观念,树立一切为了人民,一切服务人民的思想。二是做到有为民之举。在执法过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满不满意,答不答应,赞不赞成”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三是做到有安民之策,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整治各种维护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和诚实文明的人文环境,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柯城区院积极配合党委、人大、政府创新服务平台,2004年建立“检察官社区法律服务站”,2005年又建立“检察官农村法律服务站”,通过组建法律志愿者队伍,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举办市民农民夜校、举报宣传、法律咨询、教育青少年等活动,服务社区群众,服务“五城联创”,服务农民,服务新农村建设,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检察日报》头版和《浙江法制报》头版都作了报道。

  ㈥切实做到从优侍检,解决“留住人”的问题。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精神,除了“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外,坚持“从优待检”留人,在职级评定、检察津贴等方面按文件和法律的规定落实到位,以稳定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柯城区院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关心干警,实实在在地解决干警工作、生活困难,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千方百计地为干警办实事。2004年多次向区委、区委组织部汇报,协商争取,一次性就解决了8名干警副主任科员职级待遇问题,打开了1998年以来区院干警一直没有升过级的僵局。帮助干警解决中午工作餐就餐难的问题,解决夏天高温空调问题,对干警子女升学、就业问题都满腔热情地努力帮助解决,增强队伍的凝聚力。

  三、高素质的队伍建设要与信息化和工作机制建设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得益彰

  为了建设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一定要把工作机制建设,推行流程化管理与高素质的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当前,在工作机制建设上把业务流程规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着眼于完善业务工作运行机制,科学、严密地制定各个岗位的业务工作流程,实行对业务工作的动态监督和过程控制,使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执法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而每人环节、每个岗位都是靠人执行,靠人去在运作的。这正是工作机制建设与队伍建设的一个结合点。

  推行以能力管理和绩效管理为核心的能绩化管理,形成以能绩识人,以能绩定位,以能绩获益的高素质人才生成模式。一是以能绩识人。在能力标准方面主要对个人的学习力、综合素质、组织协调能力、潜能、特别是要对每个人在各自业务流程具体执法的环节、岗位上的专业技能和岗位技能进行考察。二是绩效标准主要考察个人在业务流程的每个具体环节、每个具体岗位上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方法、工作作风。在业务流程中能力强,工作好的给予精神与物质的奖励,能力弱、工作差的给予必要的帮助、批评和处罚。在业务流程管理的执行中奖惩分明,以利于形成以学习长识、凭素质立世、靠业绩进步的培养高素质检察人员的用人导向。在工作机制建设中培养高素质的检察人员。

  坚持用信息化将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进一步融为一体,以高科技手段促进队伍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特别是提高对队伍建设管理的能力,促进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培养和建设。要将制定队伍建设的各种考核标准、各项队伍管理规章制度,输入局域网,形成信息化的队伍建设的规范化管理体系,并通过局域网建立科学的队伍建设的考核软件,如检察人员的基本情况、教育培训、业绩和荣誉档案,绩效考核,在每个业务流程具体执法的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上,对检察人员专业技能和岗位技能的考察情况;在业务流程的每个具体环节、每个具体岗位上,对检察人员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的考察情况。围饶执法办案业务流程管理抓好绩效考核,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明确规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严格按照每项工作的质量标准和量化分值开展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及时记入检察人员网上业绩档案,作为评先、晋职、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随时在网上反馈,以促进检察人员争先创优,自觉地提高自身素质,从而促进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柯城区检察院根据今年全省检察长会议精神,高度重视队伍建设与信息化和工作机制建设的紧密结合,相互融合,相得益彰,结合本院情况,采用“四表一网”抓基础。一是修订完善本院《工作目标考核细则表》。与《省级“先进检察院”考核办法》和市院各项目标考核相衔接,涵盖全院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的各个方面,从思想政治素质、检察工作业绩和检察社会形象三个方面,明确目标任务和奖惩标准。二是制定《2006年基础工作、特色工作责任一览表》。分综合保障、刑事检察和自侦办案三个大类,规定各分管领导负责抓的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中特色工作,突出创新工作具体任务。三制定《科室规范性工作、重点工作一览表》。明确各科室的重点,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一岗双责”的任务、要求,完成时间以及责任人。四制定《科室工作月报表》。逐月反映各科室队伍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任务的情况。将上述“四表”全部上了局域网,做到“一网通四表”,及时将全院的各项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检察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领导讲评情况展现在网上,及时总结队伍建设和业务管理中的经验,发现问题,改进提高,促进了工作(该做法被2006年5月浙江省检察院《检察工作交流》第14期刊登转发)。

  (作者单位: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工作实践 

  加大侦查力度 深挖犯罪事实

  —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成功侦破一起受贿、挪用公款大案

  周恩强 郑 煊

  江山市检察院于2006年3月23日立案的毛小峰受贿案,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强化侦查意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将一件立案时仅仅涉嫌5000元的受贿案发展成受贿70余万的受贿大案,同时还查处了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110万元的犯罪事实。本案自立案侦查以来,院领导指挥有力,决策果断,措施得当;反贪办案人员认真分析案情,及时调整侦查思路,根据案情适时调整侦查计划,全力出击。经过侦查人员的努力,现已查明:2003年初到2005年底,毛小峰利用其担任江山市种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江山市恒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江山市祥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某某、浙江贝林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郑某某等人财物合计价值共71.48万元。2003年8月,毛小峰个人决定以江山种子公司的名义,从常山种子公司借用公款110万元,私自挪用投资房地产开发获取个人私利。目前,本案已经侦查终结,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现在对案件的侦查过程进行了回顾,认为本案侦查工作还是有一些可取之处。

  一、 初查工作扎实,保密工作到位。

  本案犯罪嫌疑人毛小峰原系江山市种子公司经理,在2004年上半年因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500万元公款拆借给私营房地产企业,并在个人贷款中违规将本公司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物而被江山市纪委查处。查处过程中,纪委还商请检察机关审阅材料,本院派员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认为毛小峰违纪事实明显,也有可能涉嫌犯罪,由于毛小峰拆借公款的事实经市农业局党委批准认可,其个人贷款以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行为也经市财政局批准,根据材料尚不能追究毛小峰刑事责任。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市纪委对毛小峰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处理,本院侦查人员则复印了相关材料,对毛小峰可能涉嫌经济问题开始了较长时间的初查工作。

  初查工作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吃透案情,掌握相关背景情况。一家国有种子公司为什么千方百计地想涉足房地产业?违规拆借公款为什么会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国有资产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的事也很蹊跷,毛小峰的解释根本不能说明什么?带着这些问题侦查人员开始进行调查比较全面的案情。

  通过多种途径侦查人员逐渐了解到毛小峰是一个自视甚高,自认为在市场经济中是具有“雄才大略”的人,在与一些朋友的交往中经常流露“以自己的能力经营私营企业早就赚大钱了”。毛小峰在种子公司经理的职位上也的确对一些“小钱”不屑一顾,纪委对毛小峰长达58天的双规审查中,毛小峰几乎没有交代其有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同时,侦查人员还了解到毛小峰的前任经理范某某在任职期间将种子公司的公款投入到房地产行业,在开发初期被上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紧急叫停,在经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情况下,范某某完全脱离种子公司,个人经营房地产,经过几年的努力,只身下海的范某某获得了很大的成功,赚得了上亿财产,这对接任者毛小峰刺激很大,他认定房地产是一个很赚钱的行业。由于种子公司平时用于种子经营的流动资金比较多,固定资产也有1000万元以上,对这些资金和资产拥有实际支配权的毛小峰千方百计地想挤入房地产行业。

  第二阶段:在基本掌握案件背景情况的基础上,侦查人员对毛小峰的职权范围和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对可能向毛小峰行贿的人进行了认真的的评价分析和筛选,认为其在公司基建工程、装潢工程、种子购销业务、公款拆借过程中存在收受他人贿赂的经济问题。同时,在认真审阅有关材料后,初步判断毛小峰在1000多万元的资金拆借过程中存在挪用公款的可能性极大。

  第三阶段:到了2006年年初,根据工作的不断推进,侦查人员秘密接触了一些重要知情人,特别是与种子公司副经理毛某某(2005年底去职)的接触,得到一个很有价值的信息,毛小峰个人与常山县种子公司(国有企业)有110万元的债务关系,但常山县种子公司却对江山市种子公司提起了诉讼,侦查人员判断毛小峰可能在这一笔债务中涉嫌挪用公款罪。同时在接触毛小峰本人之前,侦查人员锁定一行贿人进行取证,掌握了毛小峰收受他人贿赂5000元的证据。

  由于反贪局平时的办案任务很繁重,很多时候只能配备有限的侦查力量对本案进行关注,其他工作任务多的时候,初查工作可以停一停,但人员不变动,一旦时机适宜就尽快恢复初查。本案初查工作也不是一帆风顺,一时头绪全无,一时又柳暗花明,这种时断时续的初查最容易泄密。为了确保初查工作能够进展下去,同时又能最大限度对初查意图进行保密,侦查人员对每一项工作都进行了精心布置,主要进行广泛地外围调查不触动被调查人,以其他伪装的公开意图来掩盖初查的真实意图,尽量不接触与被调查人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审计、税务、金融部门迂回调查来了解有关情况。实践证明,本案的初查工作还是比较到位的,一是掌握了足可以立案的证据;二是保密工作做的好,始终没有惊动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人员开展初查的同时,犯罪嫌疑人还在不断地进行索贿活动。

  二、 克服畏难情绪,果断立案。

  2006年3月下旬,直接负责本案初查工作的侦查人员提交了初查报告,认为接触毛小峰的时机已经成熟,并可考虑对其立案侦查。分管检察长召集反贪局领导和案件承办人进行研究分析,当时有两种意见相互对立,分歧很大。

  第一种意见认为:挪用公款的事实还不能完全确认,是否涉嫌犯罪还缺乏足够的证据;虽然掌握了毛小峰受贿5000元的事实,但其在纪委双规58天的高强度审讯下没有突破受贿事实,认为受贿这一块问题发展空间不大。结论是挪用公款的情况再详细调查一下,暂不接触毛小峰。

  第二种意见也就是承办人的意见认为:首先,目前掌握毛小峰收受他人贿赂5000元,证明毛小峰在行使权力时进行权钱交易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二,毛小峰动用种子公司公款和国有资产频频介入房地产业,获取私利的目的很明显。其三,纪委对毛小峰长达58天的双规不能根本性的突破口供并不代表检察机关立案后也不能突破口供,毕竟纪委与检察机关在查案方式方法上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特别是检察机关的初查工作丝毫没有引起毛小峰的警觉,果断立案,发起突然袭击,成功率还是很高的。其四,毛小峰能够在纪委长时间双规过程中仅仅交代违纪事实,说明其对抗审讯和对抗审查的能力还是很强的。本案初查时间已经很长,再对挪用公款事实进行调查,势必惊动毛小峰,极易形成就案论案的结果,不利于整个案件的拓展。结论是立即接触毛小峰,并对其立案侦查。

  分管检察长认真听取了上述两种意见,经与反贪局领导反复对案情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决定对毛小峰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后续工作作了布置:1、对所有参与办案人员进行案前动员,讲解案情,说明情况,达到鼓舞士气,克服畏难情绪的目的。2、办案人员分成两个小组,一组人员负责预审,突破口供;另一组人员对涉嫌挪用公款110万元的情况依法进行取证工作,并根据案情的发展进行相关的取证工作。3、任务明确后,各小组负责人要认真制定工作计划。4、接触毛小峰后,以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侦查,在首次传唤时,重点审讯其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挪用公款部分不与毛小峰进行过多的纠缠。5、加强案件保密工作和安全防范工作。

  三、 预审突破与外围取证相互促进,风险决策促突破。

  2006年3月23日,本院对毛小峰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负责预审的检察人员立即传唤了犯罪嫌疑人毛小峰。到案后的毛小峰难以掩饰自己的惊惶失措,检察人员还未对其开始讯问,就自我表白自己的违纪问题已在纪委交代清楚,自己没有其他的经济问题。参加预审的检察人员则不动声色,根据侦查计划要求毛小峰详细填写个人情况信息表,就自己的财产状况和债权债务情况进行说明。接下去预审人员就依法告知毛小峰,其涉嫌受贿罪,作为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争取得到从宽处理。首轮交锋过后,老练的犯罪嫌疑人很快恢复了常状,矢口否认自己有任何经济问题,并狂妄地称:“纪委对我双规58天,我有经济问题早就讲清楚了。”讯问两个小时左右,毕竟经历过审讯,毛小峰面对预审人员的讯问干脆以沉默来应对,审讯一时陷入了僵局。这种冷场尴尬局面的到来虽然也在预料当中,但来的如此之快,还是出乎意料。

  局领导与预审人员对这些困难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两个情况应当引起足够的注意,一是毛小峰在填写个人情况信息表时,反映出其个人有巨额债权债务,达100万元以上,很不正常,其解释明显有胡编成份。二是毛小峰虽然以沉默应对审讯,从录像上看毛小峰自己一声不吭,但他很在乎预审人员讯问内容,其若有所思的神情显然是在惴摸检察机关在查他哪些问题。经分析案情,决定还是按原预审方案进行,同时在预审中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坚定信心不动摇,已经掌握的5000元受贿事实毛小峰还没交代,说明其有经济问题是确凿无疑的。二是毛小峰以沉默应对审讯,但预审人员不能沉默,他不讲我们讲,要同犯罪嫌疑人讲法律讲政策,程序性的问题要说透说彻、实事求是;要同犯罪嫌疑人说案情讲实例,实体性的问题要旁敲侧击、模棱两可;要同犯罪嫌疑人摆道理讲事实,从根本上端正犯罪嫌疑人的态度。三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犯罪事实方面不予配合,可以引导其先陈述有关案情以尽快摆脱冷场局面。

  在预审方面进展不大的情况下,同步进行的外围取证组取得了足以对毛小峰定罪的证据。取证组围绕毛小峰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进行取证,先到衢州市中级法院调取常山县种子公司与江山市种子公司、江山市雨农贸易有限公司(毛小峰个人创办的私营企业)110万元经济纠纷案的判决书,经侦查人员审查,认为常山县种子公司与江山市种子公司、江山市雨农公司在向法庭提交证据时存在刻意隐瞒犯罪事实的可能。侦查人员迅速找到常山县种子公司经理张某某进行取证,张某某如果继续替毛小峰隐瞒犯罪事实,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10万元给江山市雨农公司的事实就会成立,自己也就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处于两难境地的张某某只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2003年8月18日,犯罪嫌疑人毛小峰利用担任江山市种子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江山市种子公司从常山县种子公司借来的110万元公款直接打入江山市雨农公司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张某某如实作证后还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江山市种子公司从常山县种子公司借款110万元的借款协议,和毛小峰亲笔签名的领条。至此,在对毛小峰12小时传唤时间内获取了毛小峰挪用公款的证据。

  取证组取得重大突破对预审组是极大的鼓舞,侦查指挥人员也是信心培增。外围反馈的信息与毛小峰在讯问中的辨解和态度相对照,表明毛小峰的确在负隅顽抗。鉴于案情的进展情况,我们果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但是在刑拘后犯罪嫌疑人会不会开口?刑拘后应当如何审讯?在传唤的最后阶段还可以采取什么措施来促进审讯?就这些问题,侦查人员拟定了一个方案,鉴于犯罪嫌疑人态度比较顽固,在传唤的最后阶段就5000元的受贿事实进行点击,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接下去要对其采取刑事拘留。这个方案的目的是:一、引导犯罪嫌疑人开口,促其自我否定。二、表明检察机关的态度,让其明白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没有出路的。三、为下一步预审进行铺垫,保证预审的连续性。四、110万元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是侦查人员手中的王牌,不到最后时刻是不出手的。

  这个方案实施后,效果很不错。证据点击后,犯罪嫌疑人异常兴奋,认为检察机关要收兵了,其很快作了供述,并一再强调自己任职以来就只有这5000元的问题。在其兴高采烈之际,侦查人员及时地给毛小峰浇了一盆冷水,明确予以告知:“我们掌握大量的犯罪事实,你还没有交代,接下去准备对你刑拘,你在刑拘期间要好好考虑自己的问题,争取得到从宽处理。” 毛小峰顿时傻眼,在出示刑拘证前他一直认为侦查人员在开玩笑。

  这个方案本身就是连环计,关键是促使毛小峰供述其他犯罪事实。对毛小峰执行刑拘后,侦查人员提审了毛小峰,在看守所感受了类似于监狱生活的毛小峰已经失去了最初的自信,短暂的沉默后,交代了四万余元的受贿事实。本案到此已经渡过了最困难的阶段,对于成功查处犯罪则远未到来。

  四、 根据案情发展,适时调整侦查思路。

  口供已经突破,有的侦查人员认为预审已经接尽尾声,没有交代挪用公款110万元的犯罪事实是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是犯罪,只要与其核对有关事实就可以结束审讯了。对于这种倾向也有侦查人员持反对态度,认为犯罪嫌疑人存在重大犯罪事实没有交代,但具体在哪个方面有问题难以下结论。

  反贪局再次组织侦查人员集体讨论分析案情,以消除分岐,统一思想。在讨论中,侦查人员就两个细节进行了阐述:“犯罪嫌疑人在任职期间主要与两家私营房地产公司进行了违规资金拆借,其中一家向种子公司借款500万元,毛小峰从这家房地产公司收受和索取贿赂15000元。而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江山市恒安房地产有限公司)向种子公司累计借款1350万元,时间跨度大,是在纪委介入调查后才全部追回公款,毛小峰却一直否认自己与恒安公司或法人代表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毛小峰的辨解是其与恒安公司法人代表王某是高中同学关系,不会存在不正当的经济往来,对毛小峰的个人情况并结合案情分析,这个辨解是不成立的,毛小峰可能与恒安公司或王某有重大的经济问题。”其二,“毛小峰反复辨解收受他人现金的事都交代清楚了,那么问题是不是出在收受物品方面呢?”经过分析判断,认为毛小峰不可能不清楚什么是挪用公款犯罪,常山县种子公司经理张某某的证言表明毛小峰在民事案件中刻意隐瞒自己挪用110万公款的事实很明显。这些情况说明毛小峰目前的交代仅仅是避重就轻,还是存在重大犯罪事实没有交代的可能。由于江山市恒安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在江西省赣州市经营房地产,目前迅速归案有一定难度。结合上述情况的分析,我们制定了一个毕其功于一役的预审方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作最后一击。

  第一步,了解犯罪嫌疑人目前的心理状态和想法,掌握其思想动态。

  第二步,直接告知其有重大犯罪事实尚未交代,通过火力侦察,看其反应。

  第三步,点击挪用公款110万元的犯罪事实,力求彻底击垮犯罪嫌疑人,迫其就范这一方案层层逼进,环环相扣。我们先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急于想从审讯中脱身的心理状态,印证了其目前供述是避重就轻的。接下去侦查人员就犯罪嫌疑人尚有重大事实没有交代的情况对其进行了长时间的教育和说理。犯罪嫌疑人开始逐渐出现急燥的反应,坐立不安,长吁短叹,频繁地喝水。侦查人员抓住时机突然提问:“你还认为江山市种子公司与常山县种子公司、江山市雨农贸易有限公司110万元经济纠纷是一件普通的民事案件吗?”“能同你说这一情况,说明我们不仅仅掌握这一起事实,更重大的问题需要你自己的交代来证明你的认罪态度。”凌厉的攻势下,毛小峰的心理防线最终彻底崩溃,交代了其挪用公款110万的犯罪事实和向江山市恒安房地产有限公司索取价值67.5万元店面房(三间)的犯罪事实。

  五、取证到位,完成追赃,案件查处工作尽量不留遗憾。

  本案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每次讯问都按照上级检察机关

  的要求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依照法定程序文明办案,依法取证,积极追缴赃款,及时扣押赃物。

  毛小峰受贿、挪用公款案的取证工作量很大,一是证人多,二是书证多。侦查人员多次南下江西省赣州、南昌等地找证人取证、调取书证。证据及时到位,快捕快结,保证了案件诉讼的顺利进行。本案涉及的赃款赃物数额很大,侦查人员克服种种阻力,对所有涉案赃款赃物足额予以暂扣和扣押,确保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及时有效。

  (作者单位: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

  业务探讨

  不断深化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

  确保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快速稳定发展

  ——兼谈对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认识

  缪颖丰 周学青

  近年来,我院民行检察部门在院党组的领导和检察长的直接关心下,在上级院业务部门的指导帮助下,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认真贯彻落实省院关于推行基层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责的规定和“大力办案,提高数量,确保质量,讲究实效”的工作方针,不断深化思想认识,理清工作思路,探索工作方法,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实现了民行工作的跳跃式发展。特别是在2004年起摸索、推行和完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后,工作更是步入了稳定、健康发展的快车道。2004、2005两年,我院的民行案件受案数、立案数、提抗数和再审改判数已连续二年在全市基层院中名列第一。今年1——6月份,我院所办案件的提抗数和再审改判数更是独领风骚,占到了全市所办民行案件的半壁江山,工作成绩得到了本院领导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现将我院近几年来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经验作一回顾和分析。

  先看下表:

   受案数 立案数 提抗数 再审改判数

  (含调解)

   总数 代理数 总数 代理数 总数 代理数 总数 代理数

  2003年 20 2 4 1 3 1 1 0

  2004年 32 8 10 7 5 4 7 3

  2005年 28 14 17 14 7 6 4 4

  2006年上半年 8 4 4 4 7 6 3 2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2004年开始,在我院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数量逐年增加,质量逐步提高,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越来越明显。这完全得益于我院近年来所大力推行的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工作。所谓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是指律师(法律工作者)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或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代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代为提出申诉,必要时配合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审查的一种申诉制度。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是律师(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制度在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自然延伸。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的逐步发展,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日益呈现出巨大的生机。一方面,已有越来越多的公民和法人走进了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这一法律需求的领域,要求律师(法律工作者)进行代理申诉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因工作需要,对这一模式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 ,并正在对这一模式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完善。笔者作为我院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见证人,现就该制度谈点粗浅的看法。

  一、 实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优点。

  1、有利于检察机关拓宽民行申诉案件的案源。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虽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由于这项工作起步晚、人员少、力度小、工作难度大,所以知名度一直不高。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知之甚少,在其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下,一般都是采用向法院申诉或向有关部门信访的形式进行解决。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行申诉案件案源一直不足的问题,这一问题是制约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瓶颈。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专业法律人士,了解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职能及其作用,加上其接触和办理过大量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手头的案源充足,检察机关实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可以从根本上缓解民行申诉案件案源不足的问题。

  2、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目前,民行申诉案件的大多数申诉人来自农村等基层,他们大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文化素质相对低下,法律知识不足,根本不知道怎样打官司,更不知道怎样打赢官司,他们来检察机关申诉都是得到了他人的指点才懂得的,他们只知道自已在打官司中吃了亏,受了气,但不知道亏在哪里,为什么吃亏,怎样才能不吃亏。他们不知道民事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分不清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特别是对于再审案件,由于原审裁判的某些事实和证据对申诉人不利,没有充分的申诉理由往往很难胜诉。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介入,能为检察机关提供更为全面、详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便于检察机关明确抗诉方向,找准抗点,从而进行深入细致的说理,以达到再审改判纠错的目的。

  3、有利于服判息诉。对确有错误的民行案件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但确有一些民行申诉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原判决裁定并无错误,这时,必须对当事人进行服判息诉的说服工作。但有的当事人由于一方面不了解法律知识,另一方面受“官官相护”的传统思想影响,有时对检察机关有理有据的服判息诉工作不仅不肯接受,反而产生抵触情绪,不断进行缠诉、上访,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极为被动、消极的影响。实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可以有效防止该种现象的产生。因为律师(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同属一个利益共同体,在当事人看来,律师(法律工作者)是其代言人和权益维护者,是其最值得信赖的人,如果律师(法律工作者)都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他们自然对申诉就不再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检察机关对于不能抗诉的案件,在对申诉人难以说服的情况下,通过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就可以达到服判息诉的目的。

  4、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公平正义不仅是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所有法律人包括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所追求的目标。应该说,大多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平正义之心的,他们也希望司法机关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的诉讼进行公正裁判。所以,他们对法院的枉法或错误裁判也是有意见的,检察机关实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就为他们表达自已的意见提供了平台,他们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代理申诉达到纠正原错误的裁判的目的,这在客观上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

  二、 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特点

  和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诉相比,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1、申诉观点明确、具体,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当事人铺天盖地、不着边际的申诉不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一般重点都比较突出,能够针对法院裁判的错误之处提出明确、具体的抗辩理由,并从事实、法律等方面展开相应的说理,使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容易发现原审裁判的错误之处,并针对该错误提出抗诉。

  2、申诉材料齐全。当事人到检察机关申诉,一般只持有法院的裁判文书,既没有申诉书,也没有能够证明其申诉主张的相关证据材料,严格地讲,该申诉因其不符合检察机关的申诉要求,检察机关可以不予受理。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则申诉书、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样样齐备,并且基本能一次到位。

  3、联系沟通方便。一方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在通讯、交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即使出门在外,也容易联系,检察机关在必要时,其可以随叫随到;另一方面,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知法、懂法,具有其专业上的优势,检察人员在办案时,可以和其进行有效的沟通甚至进行一定程度的探讨。

  三、 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形式

  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诉讼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委托形式不同,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向检察机关代理申诉既可以采用书面委托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委托形式。由于口头委托代理申诉往往造成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后果,所以,随着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这种代理申诉形式应尽量减少。

  四、 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一般程序

  1、约定。这是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前期工作。主要是民行检察人员通过走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向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宣传民行检察工作,告知检察机关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条件,要求他们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联系,对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可以代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申诉代理工作。

  2、受理。凡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都应该及时收案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检察机关规定的申诉受案条件的,检察机关应予以受理,由内勤填写受理登记表,交科长指定专人进行审查。

  3、初审情况告知。检察机关对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案件,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案件承办人在决定立案后的10日内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申诉代理人或申诉人,同时送达被申诉人,并告知被申诉人可以在检察机关立案审查期间提出抗辩意见;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申诉人或其申诉代理人可以提出复议或复核。

  4、审查情况告知。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提抗条件并业已提请上级院抗诉的,应及时告知申诉代理人。对于终止审查的案件,也必须及时告知申诉代理人,并同时告知申诉人。

  5、抗诉审查情况告知。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院审查后决定抗诉的,由上级院负责将抗诉书副本送达申诉人或其申诉代理人,上级院要求下级院协助送达的,下级院应及时协助送达。对于上级院审查后决定不抗诉的,下级院应认真做好申诉人或其申诉代理人的服判息诉工作。

  五、 办理代理申诉案件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1、对于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的案件,受案的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申诉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清其是全权代理还是一般代理。对没有授权委托书的,应及时与申诉人取得联系,在征得申诉人的同意后才能予以受理。

  2、严格把握提抗标准,不可见案就抗。律师或法律工作者虽属于法律人,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但由于其不可避免的趋利性,现实生活中往往存在着包打官司、风险代理的情况,所以,其代理行为有时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和片面性,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更不能言听计从,凡案必抗。

  3、做好与办案法官的沟通工作,确保抗诉案件的实际效果。一方面,要做好与原审法官的沟通工作,全面了解原审阶段的有关情况,虚心倾听原审法官的意见和建议,做到对原审情况心中有数;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再审法官的联系和沟通,全面阐述检察机关的抗诉主张和理由,面对面地与他们交换意见,争取得到他们对检察机关抗诉主张和理由的支持。

  总之,通过我院近几年来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的实践证明,在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中推行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是加强民行检察工作的一项好方法,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十分明显。律师(法律工作者)代理申诉制度是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个助推器,检察机关只要正确运用好这一制度,其法律监督职能工作必将得以快速稳定发展。

  (作者单位: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通过听证会解决涉检民事信访的几点思考

  严梅良 卢玉龙

  涉检民事信访听证,是指信访人(当事人)不服原审法院民事判决裁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对申诉处理结果仍不服的,由检察机关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取信访人、被反映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核实并接纳证据并据此作出决定的一种制度。由于涉检信访的特殊性,不似其他社会问题可以通过信访对实体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处置,而只能通过司法渠道,于是如何消化涉检信访包括涉检民事信访成为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课题。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处理不满意,出现无限申诉、重复上访、集体访、缠访、越级访等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执法权威。实践证明,这些现象的出现是与有关部门信访工作不透明、不公开、不到位,对信访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分不开的。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尝试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合作,促使涉检民事信访问题的解决,实现停访息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使涉检民事信访听证制度更加完善,笔者通过解剖本院一例听证案件,对当前涉检察民事信访听证的意义、问题和对策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案件回顾

  2000年12月,听证申请人金甲因在原址拆建新房的南边加建阳台,与被申请人金乙发生矛盾。金乙雇人强行将该加建阳台拆除。2001年7月,金甲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诉讼,金乙则反诉对方侵害相邻权。同月20日,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金乙赔偿金甲财产经济损失1749.60元,驳回金甲其他诉讼请求,金甲停止对金乙相邻权侵害,新建房屋南边不得挑出建筑阳台。金甲不服法院判决,向我院申诉。我院受理后,调阅了原审法院卷宗、两次现场勘察,并委托衢江区国土资源分局对加建阳台进行了鉴定。经审查,我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02年9月30日作出终止审查决定。申请人不服,先后到市、区两级政府和司法机关频频上访,要求改变判决和决定,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申请人的不断申诉上访,引起市检察院检察长的高度重视,指示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息访工作。2005年下半年,我院民行科在市院民行处的指导下,筹备衢州市检察机关首例案件听证会。院领导高度重视,检察长多次参与案件讨论,并向人大和上级院领导专题汇报。鉴于该案涉及行政、审判、检察多个执法部门,需要寻找一个适当的主持人及组成一个听证合议庭。院分管领导带领民行科长走访区人大、政协、政法委、法制局等单位征求意见,查找资料,进行协调。全国检察机关的案件听证会在摸索试点过程中,信访案件的听证稍多,民事行政抗诉也有举办听证会的,但都是在案件最后处理意见出来之前举行的。已作出终止审查而为息诉召开听证会,没有先例,无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为此院领导经深思熟虑后,决定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结合起来,邀请人民监督员担任主持人和听证员,尝试对民事行政检察领域的案件进行监督。我院自行编制了相关听证操作规程。2006年3月7日,听证会如期举行。人民监督员认真听取了法院、国土资源分局、检察院承办人通报案件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后,独立进行了合议,并作出了驳回听证申请人请求的结论。

  二、价值意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在法治社会,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提出与确立,莫不与这项制度本身所具有内在价值休戚相关。同样,之所以会出现涉检民事信访听证,也是源于该制度本身的价值与司法公正的法治理念不谋而合。通过听证会解决涉检民事信访是衢江区检察院一项试点工作。该院这次在司法监督程序结束后,为涉检民事信访的息诉,大胆引入听证制度,其意义绝不在于某个单一案件的处理。笔者通过解剖麻雀,认为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其价值所在。

  1、对当事人而言,涉检民事信访听证给信访人和被反映人提供了表达意见的机会。听证制度是说明理由制度在司法程序过程中的具体运用。双方当事人通过陈述自己的主张,提交相关证据,对不利于自己的意见、证据予以反驳抗辩,充分、平等、有效地参与了涉检民事信访听证的全过程,体现了程序的公正。信访听证使信访人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满足了信访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信访人真心感受到信访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而公开听证后及时予以公开报道,产生的效应将对那些无理上访者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改变初衷,达到息诉息访的目的。至于广大群众亲历处理过程,看到了公开透明、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办案程序,体会检察机关以人为本和保护信访人、被反映人合法权益的诚意,必将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和支持。

  2、对检察机关而言,涉检民事信访听证一方面使案件处理公开化,有关案件的事实、证据、当事人的意见都在公众面前一一展示,最终实现处理决定民主化、公开化、科学化乃至法治化。信访听证要求检察机关公开法律法规等处理依据,公平、公正地评议信访问题,把问题摆在明处,把理由亮在桌面,还“参与各方”一个明白,增加了信访问题处理的公信力,从而能有效地防止司法专断,避免由于工作本身造成新的缠诉。另一方面,听证制度要求职能分离,调查、审查过程和听证过程分别由不同人员主持,而且初步审查意见还要在听证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质疑,从而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于被监督的范围,并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保障人民检察的公正司法活动。

  3、对人民法院而言,涉检民事信访听证遵循司法规律,有效地发挥类似合议庭的审判功能,每个听证员参加案件审理听证,深入案情,合议时有的放矢,各抒己见,使听证结果公正、公平,从而避免不当抗诉,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反之,由此引导人民检察院的正确抗诉,人民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先的错误,作出合法的新裁判,辩证地看也是从根本上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4、对制度建设本身而言,涉检民事信访听证制度引入了质询和社会监督机制,使社会力量参与案件本身,体现了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而让人民监督员担任听证员和主持人,扩大了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况”的监督范畴,无疑是民事检察工作机制转变和改革的创举,旨在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自身执法行为,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建设。

  三、存在问题

  涉检民事信访听证制度在我国刚建立不久,目前还不规范。通过我院办理这起财产损害、相邻关系的涉检信访听证,笔者认为这项制度的推行、实施还存在以下司法实践问题:

  1、涉检信访案件进入听证程序的条件不明确。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听证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但目前该渠道并不畅通。一方面,存在当事人滥用申请的权利现象。部分当事人认为,既然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依法享有申诉权,那么对人民检察院的申诉决定不服也应享有听证救济的权利。只要申诉处理结果对他们不利,就不停地向原检察机关或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上访。甚至案件涉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要合并申请,致使大量的信访和申请听证的案件混淆在一起,干扰了正常听证程序的进入。另一方面,涉检民事信访听证的条件、范围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通过正常的申请很难启动程序。相当数量的当事人往往是通过领导批示、上访、缠访而实现听证的目的。

  2、听证的组织机构不健全。涉检民事信访听证,应由对信访有权处理的机构主持。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原检察机关主持听证,违反“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律法官”的基本法学理念。因为听证的组织机构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有关机关及相关人员往往不愿担任主持人和听证员,导致听证“合议庭”迟迟不能建立,案件难以及时得到处理。

  3、听证程序缺乏规范。我国《民事诉讼法》只交待当事人对法院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有错误,有申请再审的权利,而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如何进行复查听证,至今还是一个空白。检察机关对涉检信访听证各地做法不一,有的“开庭”进行听证,有的背对背进行举证,有的先进行书面复查,召集听证人员先召开“分析会”、“协调会”,先定好调子,然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在程序上做样子,走过场。民诉法对再审有审限的要求,但对听证过程无期限的规定,致使信访听证案件“望眼欲穿”,长时间得不到解决。

  4、听证效果弱化。制度上的缺位和法治意识的淡薄,当事人尤其是被反映人对听证程序极不尊重,虽经合法传唤但拒不到庭的屡见不鲜,而检察机关和听证合议组织无可奈何,对其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听证效果和权威受到大大限制。听证对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无权直接作出处理,程序结束所作出的结论仅仅具有程序上的法律效果,即使听证没有驳回信访人的程序申请请求,如何重新进入诉讼环节法律更无相应规定,距离实体问题的最终改变仍任重而道远。

  四、对策设想

  完善涉检民事信访听证制度,是突破听证程序瓶颈问题的有效途径。针对上述存在问题,基于民法的公开、公平和处分原则,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筛选案件,界定听证范围。对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并非必然引起听证程序。对涉检民事信访案件是否进行听证,应根据案件事实和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笔者认为可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并用的方法来规定民事信访的听证范围,如涉及人数多、群众反映强烈、争议较大的信访事项,上访老户、多次无理上访以及社会上引起重大影响的信访案件,以及上级检察机关、有关部门领导认为需要举行信访听证的等等。实行听证禁入制度,对原审阶段放弃诉权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案件、证据失权案件以及原审裁判生效后二年内未申诉的案件等排除在听证范围之外。在受理听证复查案件的同时,也可试点推行申请人交纳听证保证金制度,以防止当事人申请听证权利的滥用。

  2、设立听证机构,体现权威公正。该机构应体现代表性和广泛性,以真正体现公众参与和监督,笔者认为应力邀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公众认可的政府官员以及具有专业素质的民众参与组成,同时有必要对听证人员的组成、性质、职权、担任条件等作出明确规定。听证主持人指挥整个听证活动,引导各方质证抗辩,听证程序中的核心人员,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较高法律水平的人员充任,使其处于独立的、超脱的、权威的地位上能游刃有余地操纵整个听证程序。听证员可参照民事审判普通程序单人多数组成“合议庭”或“听证合议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

  3、认真分析案情,作好听证准备。领导重视,搞好协调,精心组织,是开好听证会的前提基础。听证会前,检察机关要认真研究,向党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汇报、通报,争取各方配合,组建听证机构,并邀请当事人亲属和社会公众参加旁听。要做好预案,必要时召开“听证模拟会”,做到有的放矢,防患于未然。要维持好会场纪律,保持听证会的严肃性。做好现场实况记载,必要进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应允许第三方监督机构如新闻媒体现场观摩,重大信访听证可通过广播、电视和网络进行公开报道。

  4、合理编排程序,确保听证效果。信访听证会一般安排在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召开,并提前一星期将听证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信访人和其他当事人,并进行公示。听证正式程序一般分为八个部分: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核对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回避权等权利、义务,宣布听证会开始;二、检察人员和相关单位人员介绍案情及处理情况;三、申请人及其代理人陈述,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答辩;四、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地质证、辩论;五、听证员发表看法和意见;六、当事人双方作最后陈述;七、主持人宣布休会,评议合议;八、宣布听证结果。对于少数在听证会上未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主持人宣布定期予以答复。为避免听证案件无限期审结,笔者认为一般涉检信访案件期限以三个月为宜,疑难、复杂、新型案件以及人数众多、影响巨大的案件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5、抓好结论落实,做好后续工作。听证会结束后,要继续做好信访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特别是对驳回听证请求的信访人,帮助其进一步解开思想疙瘩,稳定其思想情绪。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由专人落实督办,抓好反馈,确保听证结论的落实。认定属于无理上访、缠访的,要整理好会议资料,存档备查,及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已经举行听证,信访人若没有证据证明听证违反法律规定,并不能提供事实、证据和理由再次上访的,信访部门和各级检察机关将不再受理。同时,强化对已终结案件的当事人无理上访、缠访的制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

  (作者单位:衢江区人民检察院)

  浅谈受贿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

  祝建中

  受贿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在贿赂类犯罪案件中达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受贿单位和个人的案件。它是贿赂犯罪中最为严重的职务犯罪,直接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影响着国家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当前,受贿案件的发生仍呈上升漫延之势,甚至俞演俞烈。因此,探讨受贿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研究其侦查的规律性,对于突破受贿案件,打击贿赂犯罪和惩治腐败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受贿案件的基本特征

  1、案发部位具有广泛性。受贿是随公权而产生的权钱交易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凡有公权存在的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受贿犯罪,因而案发部位具有广泛性。

  2、侦查重点具有时变性。这是随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权力配置的不同而产生的。如70年代日用商品相对紧缺,案发部位在商业、供销、粮食部位就相对多一些。90年代后,由于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的扩张,又使土地、建材、资金管理部门又成了容易案发的部门。而当前“三机关一部门”则又成了易发部位。所以,案发重点具有时变性。